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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3]


“衣食足而后知荣辱”的观点。且不说人们在伦理实践方面会出现的巨大差异,仅仅从行为学派的观点看,例如当马斯洛(Maslow)所论的“自我价值实现”(self actualization)这类行为动机在效用函数中占据重要位置以后;人们追求自我福利最大化的选择就会呈现严重的“外部效果”(例如宗教团体在电影院门口示威反对放映有辱“上帝”尊严的影片;例如在公共场所焚烧国旗;又例如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争论)。换句话说,当经济发展越过了初级阶段以后,社会成员必须面对各种不同的基本价值以及价值选择问题,必须在各自的价值选择之间达成某种方式的谅解和兼容。效用主义之所以无力解决现代性问题及相应的道德危机,是因为效用主义的“善”是以给定价值为其“效用最大化”的前提的。效用主义道德哲学的对立面,后现代流派之一的“社群主义”,以其日益增大的影响力说明了效用主义哲学的贫困。社群主义者们之所以反对市场经济原则,因为他们相信各种基本价值之间不可能达成谅解和兼容⑤,这就走到另一个极端去了。

    哈耶克所主张的,并且汇合了后期的布坎南思想的道德哲学立场,我按照哈耶克本人的见解称之为关于“演进道德”(evo’lutionarymorality)的哲学⑥。演进道德所强调的是道德的“演进性”(evolutionality),正是由于承认各种基本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且相信存在着使这种紧张关系得以解决或转型的社会生存机制(上述第一种倾向下的第二个道德哲学立场),才可能看到那个内在于社会道德传统的,促使道德传统不断演变的动力。
    二、“均衡“的涵义

    在东方和西方各主要思想传统的道德论说(moral discourse)中,占着主流位置的论说(例如苏格拉底[Socrates],吠陀学派[Vedas],和孔夫子)均强调“从知(to know)到行(to practice)”的关系⑦。这一思维范式在西方传统中尤具强大影响。笛卡儿(R.Descartes)从追问知识的“确定性”(evidence)开始,经过哲学沉思,认定了上帝的存在性,从而找到了一切道德的出发点。康德从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先验”条件出发,导出“实践理性”。在英美思想传统中曾经占据主流的休模道德哲学(即视道德为一种“感觉”[moralsense])也同样始自对经验事实的追问。分析哲学家例如艾耶尔(A.J.Ayer)和早期的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之能够否认道德命题的“合理性”,也是始自对命题所指称的经验事实的可确认性。做为对Lh,由于庄子的类似“存在美学”(existential aesthetics)的认识论和禅宗所强调的“顿悟”在中国思想传统中的重要影响,从本体认识论到道德哲学,或者从“格物”到“致良知”的思维范式在中国思想传统中的主流地位相对较弱些 贰管存在着不同思想传统之间的差异,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一种道德论说若要占据主流位置,就必须回答“知”的问题。

    道德哲学之所以必须回答“知”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对于一个不能“知”的人而言,不存在“道德选择”。正如基沃斯(A.Gewirth)所说:一块石头是无所谓“道德”与否的。又如哈贝玛斯所说:不论是以“知识问题”(knowledge—question)为核心的哲学,还是以“存在问题”(the Being—question)为核心的哲学,都必6如涉及对世界的某种“认知关系,,(cognitive relationship)⑧。例:加一个即将溺毙的人向一个过路人呼救,而那个路人不能分辨·这一呼救是否是真实的,也不能估计拯救行为将给他自己造成多大风险和将在多大程度上改善溺水者的福利(在中国发生过类似的真实故事:路人从高处跳下,而假呼“救命”的顽童是在非常浅的水中,结果救人的人撞成脑震荡,终生瘫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他“见死不救”是不道德行为。任何道德选择都必须是行为主体能够充分意识到行为后果的行为选择。。也只是在行为主体对行为的后果有所“知”的程度上(除了“神”,任何人都不可能达到“全知”境界),行为主体应当承担道德责任⑨。换句话说,康德的“道德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之有效性首先要依赖于每一个处在行为主体位置上的人对所处的场合(situatio n)有着同等程度的“知”,否则我们就不能逻辑地推出“每一个人在这一场合都应如此行动”的普遍一致性(universality)。我认为这是基沃斯对康德的“自由意志”和“义务论(deonto1ogy)”道德哲学外一个重要补充 愤有普遍一致性的行为只是符合了理性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但不一定是“好”的行为。例如存在着具有普遍。一致性的“自杀行为”,使人类趋于灭种(康德自己曾经这样论证过“自杀”的不道德性)。按照基沃斯对康德的补充,每一个面对着迫杀自己朋友的罪犯的人都应当拒绝说出朋友的藏身之所。因为对每一个人而言。当他“知道”面对着他的是一个杀人犯时,如果他仍旧说实话,那么他的行为的普遍一致性将导致普遍的“不义”或普遍的“坏”。这一解释显然比康德自己对这一桔难的解释“好”得多。

    显然,当我们离开康德的“普遍一致性”原则以后,我们的道德哲学具有了更直接的现实意义(相反,康德本着他自己的“普遍主义”和“责任至上”的道德哲学始终难以回答一位年轻妇女的道德疑难,以致断送了后者的生命⑩)。正如黑格尔批评康德时所说:为了“责任”的责任’只是空洞的公式,除非它从其他什么地方得到实质性的道德内容,它不能够提供任何实际的指导[11]。不过,也正是因为离开了康德的“空洞的公式”,我们的道德哲学将不得不处理诸如:“什么是好?”和“什么是正义?”这类的实质

性问题(substantive questions)。按照基沃斯的理解,道德哲学的三大核心问题是:(1)权威性(authoritative question)。为什么行为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为什么行为主体要服从道德?以及类似的问题。(2)分配(distributive question)。什么人的利益是行为主体应当考虑的?在所有他人的利益中,行为主体应当优先考虑哪些人的利益?以及类似的问题。(3)实质性(substantive question)。哪些利益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哪些利益是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以及类似的问题。上面的例子所涉及的“正义”和“好”,分别属于基沃斯所说的分配问题和实质性问题。

    当我们离开康德的“普遍一致性”原则以后,我们进入了非常困难的,目前仍然没有解决或者仍然看不到解决希望的境地。例如对基沃斯的道德哲学,麦金太尔就可以请难:谁之正义?何种道德?同样,尼采可以抨击:道德,那是弱者用来对付强者的阴谋。

    “知”,在精确科学的领域内可以是非常“客观的”,不会在认识的不同主体间造成巨大的不可调和的差异,或者即使形成巨大差异,也不会导致社会道德共识的瓦解。然而,“知”,在社会实践的领域内往往在认识的主体之间形成,而且不得不形成巨大的差异。一个母亲丢失了她的孩子,一个年轻人劝慰她不要着急。她会问:“你有过孩子吗?“‘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在许多场合,“正确推理”(the right reasoning)是无济于事的。用麦金太尔的语言,你要评价别人的价值吗?你必须“评价地投入”(evaluative commitment),投入到你要评价的价值的角色中阳。这里的关键词是“投入”。当然,麦金太尔的立场是很极端阶助,照此推理,男性永远无法理解女性的感受,白人永远无法理解黑人的感受,外国人永远无法理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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