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取消农村承包地的调整制度(下)
据此,我们的学者设计了自信为稳定的物权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禁止通过公权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因为“过去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主要原因在于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酬承包地,带来不少问题”。55但殊不知,这样的条文在社会现实面前可能成为具文,“市民”们并不会为之欢呼,他们生活于现实之中,而不是法律的一厢情愿里!这样的教训已经发生在了《土地承包法》身上。《土地承包法》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己任,原则上规定了在承包期限内土地不得调整。2003年的2月12日至3月4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与社会调查分析系统”组织了对湖南的醴陵、耒阳和浙江的建德、永康四个县(市)的抽样调查,以了解《土地承包法》的执行情况。在总共703个有效回答中,有440个农户(占受访农户总数的63%)回答根本不知道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有39.8%的农民不赞成承包期内土地不得调整!56
赋予人们以私权,但是却不给予人们对抗公权力的力量,那么私权的实现可能只是一个梦幻而已!罗马私法衰败的教训就是:不受约束的皇权对私法秩序的侵害57.建国后的土改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但农民还是一步步丧失了所有权58,“这才刚刚分了土地啊!权力被约束住了吗?面对这不远的、同在一个江山下的历史铁证!汪先生(作者论敌-笔者加)还想借土地私有化对权力进行约束吗?”59号称绝对的所有权尚是如此,况由其分离的用益物权乎!
私权稳定的实现需要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但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是需要立足现实的。我们当然不希望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被“小调整”掉,但要取消调整却不是私法就能说了算的,我们需要立足现实,理性地看问题。目前取消调整制度的条件并不成熟,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小调整,需要这公权力的干预,以维持部分农民的生存。如果忽视这些实际情况,真的以为制定了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就可以稳定权利,保护了农民权益可能就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想象。最终的结局可能如那俗语所说:大家迎着法律走去,绕着法律走过,背着法律做事。
所幸的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认知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通过广泛的、深入细致的、系统科学的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 现在民法典的起草论证工作,应当说还处在前期阶段,主要限于一部分民法学者范围进行讨论。随着立法进程的步步深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与深入的社会调查相结合。就更大的范围来说,我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如果没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这样的民法典很难称为民法。我们一定要把学理知识、司法经验和广大人民的认知在更高的水平上结合起来。”60土地承包期间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已经进入了民法学者的视野61.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物权法或许是值得期待的,但愿我们的物权法不会重蹈罗马人的覆辙-虽极严肃,却失之天真62.
参考文献:
1 本论文是我硕士论文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如何去规范调整),由于时间仓促,不少问题尚不能形成最恰如其分的表述。现将我开题报告时陈述的选题理由附上,或许可以对理解这篇还不太成熟的文章有所助益。
(1)为什么选择一个现实问题?
法学是为现实服务的。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在构建之中的时候,尤其需要对现实的关注,指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并给出法律解决办法的建议。
此外,选择现实问题,也是对自己新体悟的法学思维方法的一个考验。以往受概念法学的影响,主要由法律的外部体系出发思考问题,受导师的启发,力图冲破种种“概念”现象,直面现实本身,更加关注法律的内在价值选择和体系构建,并注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本论文就是运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个尝试。
(2)为什么选择农村题材?
秉承上面的出发点,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现在“小康”也好,“现代化”也好,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农村。这从党的一贯立场,尤其是十六大以来历次重要会议和文件也可以看出来。
(3)为什么选择土地问题?
从历史上看,土地问题历来是农村问题的核心。
从专业的角度看,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而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法制定的重要问题。
(4)为什么选择调整制度?
从民法学界来观察,关注土地调整问题的论著很少,而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土地调整的需求和做法,我们制定中国的物权法时,如果对此不作任何规范,那么很可能是物权法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成为具文。因为即便物权立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赋予农民私权,但在现实中农民的私权仍然可能被 “调整”掉。为了避免这样的尴尬局面,在给物权法的制定献计献策时候,民法学界
应该关注调整问题。
2 张照新:《土地流转与无地人口的土地权益》,载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编:《中国农村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473页。
3 任波:《新土地革命》,载http://www.ccrs.org.cn (中国农村研究网)。
4 柳随年:《关于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载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83-184页。
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载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89页。
6 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页。
7 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86-388页。
8《农民对知多少?-对湖南、浙江四县(市)703个农户的调查分析》(作者不详),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
9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86页。
10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06页。
11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03-104页。
12 这方面的论文可谓汗牛充栋,可以参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如房绍坤:《用益物权三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及陈更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13 对此可以参见下文将提及的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王利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会议简报,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14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7页。
15 在法学界关于私有化的论述,可以参见王小能、许德风:《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427-439页。
16 说“似乎”是因为,学界确实并没有学者如此明确地表示此观点,该观点只是作者的一个推论,有过度诠释的可能。但即便是过度诠释,也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17 民法学界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共有四部,社科院梁慧星教授的建议稿、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建议稿、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的建议稿和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的建议稿,限于写作本文的时候时间实在有限,暂时不对后两者作考察和评议,留待日后补上。在此仅对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民教授的建议稿作一个简单的考察。
18 张照新:《土地流转与无地人口的土地权益》,载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编:《中国农村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473页。
19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10-511页(该部分由陈 执笔);王利民主编:
《是否应该取消农村承包地的调整制度(下)(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