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感与灵性-美感性质新解
态呢?我们选取何种形态来做比较才是恰当的呢?前面已谈到人的感性和理性。这也是构成人性的
基本维度(现实性维度)。因此,只需把人和“对象”在意义体验与在这两种方式中的存在状态作
比较就行了。人的感性运用有多种表现,但最通常的却是运用“体力”的实践活动;人的理性运用
也有多种表现,但最通常的却是运用“智力”的认识活动。它们不仅基本,而且重要,一向被视为
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我们就从与它们的比较开始。
(1 ) 以主客之间是否有距离为标准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上述三种活动,一眼便能见出:认
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之间存在着距离,而体验则无。为了得以认识,一方面需有认知主体的存
在,他方面需有可供认知的客体的存在。二者的关系是:客体须在主体之(面)前、之先,主体须
在客体之外、之后,即有一时空间距。在此,认知和认知对象处于二元相分和对峙的格局。这一格
局贯穿于认识活动的始终。实践活动也是如此:为了得以工作,一方面须有动作的主体,他方面须
有可供加工的客体。这里同样存在着时空间距。加工客体固然会使之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但最终
形成的仍然是一个与主体相对的客体,无论这个客体是对主体本质力量的肯定还是否定也罢。相反,
体验却无此主客相分和对峙的情形。严格地说,体验者并不是清醒自持的主体,他因消融到意义之
中而失去主体身分(杜夫海纳称之为“亚主体”);体验的意义也并不是独立自主的对象,它因只
存活于体验者的感受之中而不具有客体身分(杜夫海纳称之为“亚客体”)。中国古典美学用“物
我不分”、“物我两忘”来指称这种交融状态。既是“不分”,何来主客身分的区别?既是“两忘”,
何来主客性质的贞认?这是一种“微尘中见大干,刹那中见终古”的超时空状态。当然,我们也可
诉诸理解和表达,而一当这样做,体验者便走出了他的体验。每当一种心情意绪已消失不在时,我
才知道我所处的状态。我反省到自己在片刻前是快乐或痛苦的、愉悦或忧郁的。这种反省便构成了
我对自己快乐或痛苦的知识。而“我感到欢乐最浓的时刻,乃是我对此知道得最少的时刻”(鲁一
土语)。这里的“知道”当然是认识论意义上的。
(2 )以人与对象的存在样态为标准若以此为标准,便可发现,人和对象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
存在样态是不同的。在实践方式中,一方面是人的“动力化”,他方面是对象的“工料化”. 人的
动力化,是说人为了得以作用于自然物,必须把自己采取为“身体”;对象的工料化,是说对象要
能成为上手操作的东西,必须相应地以“材料”或“资源”的形态出现。因为只有这样,两者的
“身分”才对等,才能发生操作关系。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自然力(劳力)作用于自然物
(实物)的方式把对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工具的采用也无改于这种关系的本质。而在认知
方式中,则一方面是人的“智性化”,他方面是对象的“概念化”. 人的智性化,是说人为了得以
思考对象,必须把自己采取为“头脑”;对象的概念化,是说对象要能成为可被认知的东西,必须
相应地变成由智性所规定的“概念”. 因为对象只有变成本质上直接是主体的东西,方能为思想所
把握。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抽象的能力(脑力)作用于思想物(概念或符号)的方式把对
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仪器的使用也无改于事情的本质。而在意义体验中,体验者既不是作
为“身体”也不是作为“头脑”而是作为“性灵”出现的,对象也既不是作为“材料”也不是作为
“概念”而是作为“意义”出现的。“性灵”何在?不在血肉之躯的某个部分;“意义”为何?不
是抽象僵死的概念符号。二者所形成的。既非实际操作的实践关系,也非抽象思辨的认识关系,而
是形上虚化的体悟关系。人们无法给出一个“意义”,也无法找出一个“性灵”,更无法把它们从
浑然一体的状态中截分为二。这是发生在灵魂中的事件。从外部动作甚至表情上,很难看出体验者
有何明显变化,更看不出它对外物有何作为和改变。但这种发生在精神中的历程不仅同样真实,而
且刻骨铭心。它们的一再发生,能够内化为某种较为持久稳定的信念。
(3 )以状态本身是否自足为标准在此,“自足”指的是为自身之故而存在。就主体的动作状
态而言,认识中的“看”、实践中的“做”,都还是达于某一有限目的的环节和手段。看是为了看
出什么(特征、规律),做则是为了做出什么(器具、产品)。这些“什么”,尚走在通向某一目
的的中途。看出的什么常需转化到“做”中去,而做出的什么又多半是为生存之“用”服务的。看
和做的成功,只是有限目的的实现,在对人的目的上尚还只是手段。○9 而体验则与此不同。意义
体验是驻留状态。它不仅不是手段,而且也不是有限目
意义领悟中驻留,因而是返回到人的目的的最后环节。在这个目的的背后再无别的目的了。如果说
人和对象是通过认识(看)和实践(做)而开始其分离性的远游即出“家”的,那么,经由对意义
的体验,人和对象又都回到了“家”. 这个“家”所意指的就是意义体验的驻留状态。体验者沉溺
其中,享受着某种欣悦的心情而别无他求。
通过上述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意义体验乃是这样一种感受状态:因其摆脱了单纯的谋生
需求,故是一种自由感;因其超越了主客对峙与分裂而表现为和谐感;因其从“出家”的飘泊中掉
头归返家园,故洋溢着喜悦感;因其驻留于意义之中而别无他求,故又是一种归宿感。人生在世,
烦忙操持,辛劳不已,唯于种种意义体验之中,方摆脱谋生的绢绊而感到报偿和慰藉。
5 以上,我们揭示了意义体验的一般特征。美感是一种意义体验,因而禀有意义体验的上述特
征。然而,美感自身的特点还未得到凸显,还须由此出发去探寻美感自身的特殊性。我们曾说过,
爱、友谊、游戏、道德、信仰等等也是人求意义的一些专门形态。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体验也是
意义体验。美感与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意义体验有何分疏呢?
不必将审美体验与上述体验形式一一加以比较。只需从中挑选一种就行了。我们选择信仰。之
所以如此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爱与信任已经或多或少包含在审美体验之中了;游戏与审美相近,故
在其中所生的感受也类似美感;道德的情况比较复杂,○10不宜在这里展开,故存而不论。这样就
只剩下信仰,信仰不仅是人求意义的一种主导方式,而且它与审美同列于意义形态的较高等序,故
将之同审美比较是合适的。
何谓信仰?信仰是一种相信。但却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特别的相信。这个“特别”就在于:
不仅该相信是当事人努力建立起来的,而且还被他当作在世的基本依凭。信仰有种种。可根据所信
“对象”的不同而把信仰分为两类:世俗信仰与宗教信仰。世俗信仰的对象皆为世内之物:或是爱
情、金钱、权力,或是领袖、主义、民族。宗教信仰所笃信的一般则为世内所无的“神圣者”. 我
们选取宗教信仰及在其中产生的体验——宗教感——来作为比较的对象。
可在两方面作比较。第一,引发体验的对象。宗教感受的“对象”既然不是我们这个世内的东
西,故为神秘的(numinous)。神秘指的是陌生。但这个陌生的东西,并不是现在不认识而将来有
一天或许要碰到的东西。这个陌生的东西,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也碰不到的。它是一个“全然
相异者”(thewh011yother),不受因果关系的制约。其次,宗教感受的“对象”也是无形的。无
形指的是虚无。不是说宗教感受的对象还能以某种看不见方式(如观念、意象)存在,而是说它根
《美感与灵性-美感性质新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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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维度(现实性维度)。因此,只需把人和“对象”在意义体验与在这两种方式中的存在状态作
比较就行了。人的感性运用有多种表现,但最通常的却是运用“体力”的实践活动;人的理性运用
也有多种表现,但最通常的却是运用“智力”的认识活动。它们不仅基本,而且重要,一向被视为
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我们就从与它们的比较开始。
(1 ) 以主客之间是否有距离为标准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上述三种活动,一眼便能见出:认
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之间存在着距离,而体验则无。为了得以认识,一方面需有认知主体的存
在,他方面需有可供认知的客体的存在。二者的关系是:客体须在主体之(面)前、之先,主体须
在客体之外、之后,即有一时空间距。在此,认知和认知对象处于二元相分和对峙的格局。这一格
局贯穿于认识活动的始终。实践活动也是如此:为了得以工作,一方面须有动作的主体,他方面须
有可供加工的客体。这里同样存在着时空间距。加工客体固然会使之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但最终
形成的仍然是一个与主体相对的客体,无论这个客体是对主体本质力量的肯定还是否定也罢。相反,
体验却无此主客相分和对峙的情形。严格地说,体验者并不是清醒自持的主体,他因消融到意义之
中而失去主体身分(杜夫海纳称之为“亚主体”);体验的意义也并不是独立自主的对象,它因只
存活于体验者的感受之中而不具有客体身分(杜夫海纳称之为“亚客体”)。中国古典美学用“物
我不分”、“物我两忘”来指称这种交融状态。既是“不分”,何来主客身分的区别?既是“两忘”,
何来主客性质的贞认?这是一种“微尘中见大干,刹那中见终古”的超时空状态。当然,我们也可
诉诸理解和表达,而一当这样做,体验者便走出了他的体验。每当一种心情意绪已消失不在时,我
才知道我所处的状态。我反省到自己在片刻前是快乐或痛苦的、愉悦或忧郁的。这种反省便构成了
我对自己快乐或痛苦的知识。而“我感到欢乐最浓的时刻,乃是我对此知道得最少的时刻”(鲁一
土语)。这里的“知道”当然是认识论意义上的。
(2 )以人与对象的存在样态为标准若以此为标准,便可发现,人和对象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
存在样态是不同的。在实践方式中,一方面是人的“动力化”,他方面是对象的“工料化”. 人的
动力化,是说人为了得以作用于自然物,必须把自己采取为“身体”;对象的工料化,是说对象要
能成为上手操作的东西,必须相应地以“材料”或“资源”的形态出现。因为只有这样,两者的
“身分”才对等,才能发生操作关系。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自然力(劳力)作用于自然物
(实物)的方式把对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工具的采用也无改于这种关系的本质。而在认知
方式中,则一方面是人的“智性化”,他方面是对象的“概念化”. 人的智性化,是说人为了得以
思考对象,必须把自己采取为“头脑”;对象的概念化,是说对象要能成为可被认知的东西,必须
相应地变成由智性所规定的“概念”. 因为对象只有变成本质上直接是主体的东西,方能为思想所
把握。在此关系中,人是以作为一种抽象的能力(脑力)作用于思想物(概念或符号)的方式把对
象化归为己的。在此化归中,仪器的使用也无改于事情的本质。而在意义体验中,体验者既不是作
为“身体”也不是作为“头脑”而是作为“性灵”出现的,对象也既不是作为“材料”也不是作为
“概念”而是作为“意义”出现的。“性灵”何在?不在血肉之躯的某个部分;“意义”为何?不
是抽象僵死的概念符号。二者所形成的。既非实际操作的实践关系,也非抽象思辨的认识关系,而
是形上虚化的体悟关系。人们无法给出一个“意义”,也无法找出一个“性灵”,更无法把它们从
浑然一体的状态中截分为二。这是发生在灵魂中的事件。从外部动作甚至表情上,很难看出体验者
有何明显变化,更看不出它对外物有何作为和改变。但这种发生在精神中的历程不仅同样真实,而
且刻骨铭心。它们的一再发生,能够内化为某种较为持久稳定的信念。
(3 )以状态本身是否自足为标准在此,“自足”指的是为自身之故而存在。就主体的动作状
态而言,认识中的“看”、实践中的“做”,都还是达于某一有限目的的环节和手段。看是为了看
出什么(特征、规律),做则是为了做出什么(器具、产品)。这些“什么”,尚走在通向某一目
的的中途。看出的什么常需转化到“做”中去,而做出的什么又多半是为生存之“用”服务的。看
和做的成功,只是有限目的的实现,在对人的目的上尚还只是手段。○9 而体验则与此不同。意义
体验是驻留状态。它不仅不是手段,而且也不是有限目
的。由于体验是从单纯生存返回到意义并在
意义领悟中驻留,因而是返回到人的目的的最后环节。在这个目的的背后再无别的目的了。如果说
人和对象是通过认识(看)和实践(做)而开始其分离性的远游即出“家”的,那么,经由对意义
的体验,人和对象又都回到了“家”. 这个“家”所意指的就是意义体验的驻留状态。体验者沉溺
其中,享受着某种欣悦的心情而别无他求。
通过上述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意义体验乃是这样一种感受状态:因其摆脱了单纯的谋生
需求,故是一种自由感;因其超越了主客对峙与分裂而表现为和谐感;因其从“出家”的飘泊中掉
头归返家园,故洋溢着喜悦感;因其驻留于意义之中而别无他求,故又是一种归宿感。人生在世,
烦忙操持,辛劳不已,唯于种种意义体验之中,方摆脱谋生的绢绊而感到报偿和慰藉。
5 以上,我们揭示了意义体验的一般特征。美感是一种意义体验,因而禀有意义体验的上述特
征。然而,美感自身的特点还未得到凸显,还须由此出发去探寻美感自身的特殊性。我们曾说过,
爱、友谊、游戏、道德、信仰等等也是人求意义的一些专门形态。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体验也是
意义体验。美感与在这些形态中所获得的意义体验有何分疏呢?
不必将审美体验与上述体验形式一一加以比较。只需从中挑选一种就行了。我们选择信仰。之
所以如此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爱与信任已经或多或少包含在审美体验之中了;游戏与审美相近,故
在其中所生的感受也类似美感;道德的情况比较复杂,○10不宜在这里展开,故存而不论。这样就
只剩下信仰,信仰不仅是人求意义的一种主导方式,而且它与审美同列于意义形态的较高等序,故
将之同审美比较是合适的。
何谓信仰?信仰是一种相信。但却不是一般的相信,而是特别的相信。这个“特别”就在于:
不仅该相信是当事人努力建立起来的,而且还被他当作在世的基本依凭。信仰有种种。可根据所信
“对象”的不同而把信仰分为两类:世俗信仰与宗教信仰。世俗信仰的对象皆为世内之物:或是爱
情、金钱、权力,或是领袖、主义、民族。宗教信仰所笃信的一般则为世内所无的“神圣者”. 我
们选取宗教信仰及在其中产生的体验——宗教感——来作为比较的对象。
可在两方面作比较。第一,引发体验的对象。宗教感受的“对象”既然不是我们这个世内的东
西,故为神秘的(numinous)。神秘指的是陌生。但这个陌生的东西,并不是现在不认识而将来有
一天或许要碰到的东西。这个陌生的东西,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永远也碰不到的。它是一个“全然
相异者”(thewh011yother),不受因果关系的制约。其次,宗教感受的“对象”也是无形的。无
形指的是虚无。不是说宗教感受的对象还能以某种看不见方式(如观念、意象)存在,而是说它根
《美感与灵性-美感性质新解(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