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于龙头企业的扶持,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给优惠政策,而主要是对企业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根本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龙头企业要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不仅是农户的需要,也是企业的需要。农户需要稳定的销售渠道,龙头企业需要稳定的农产品供给,双方是互惠互利、唇齿相依的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购销关系,符合双方的利益。只有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在产业化经营的分工与协作中都得到实惠,才能实现共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阶段不同,从事的产业不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并存。实行产销合同制,通过签定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稳定购销关系,这是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定保底收购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和提倡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
当前,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比较高,发展势头比较快。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是做好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扶持和引导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各地的实践看,哪些地方做到了这一点,哪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就能顺利发展;哪些地方违背和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哪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走弯路。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让企业和农户唱主角,政府不要包办代替。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建设产业化基地,可以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走“小规模、大群体”的路子,也可以通过向农民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搞集中开发。但不管哪种情况,前提都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其次,要尊重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农户,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企业和农户,要把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他们。政府可以引导他们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但要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户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不能搞行政干预。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很大。发展产业化经营一定要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切忌脱离实际,一哄而起。龙头企业和基地的建设要防止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重复建设。特别是在当前农产品需求不旺、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培育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化基地既要积极,更要稳妥,注重实效。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提倡和鼓励通过改制、兼并、重组来增强龙头企业的活力。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防止用行政的办法,但也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从各地的实践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搞好规划,加强引导。搞好规划对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结合“十五”计划的制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安排。二是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生事物,发展变化比较快,各地情况差别较大,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善于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三是搞好服务。主要是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规范市场秩序,搞好基础设施,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篇大文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努力把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文是温家宝同志与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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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根本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龙头企业要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不仅是农户的需要,也是企业的需要。农户需要稳定的销售渠道,龙头企业需要稳定的农产品供给,双方是互惠互利、唇齿相依的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购销关系,符合双方的利益。只有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在产业化经营的分工与协作中都得到实惠,才能实现共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阶段不同,从事的产业不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应当允许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并存。实行产销合同制,通过签定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稳定购销关系,这是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定保底收购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和提倡农民利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
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的发展,这类组织可以作为连接工商企业与农户的桥梁,也可以发展为龙头企业。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怎样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都应该建立在龙头企业和农户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能用行政的方法,搞强迫命令。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方向,坚持这个方向,龙头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发挥应有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健康发展。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引导
当前,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比较高,发展势头比较快。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是做好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扶持和引导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从各地的实践看,哪些地方做到了这一点,哪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就能顺利发展;哪些地方违背和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哪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走弯路。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让企业和农户唱主角,政府不要包办代替。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建设产业化基地,可以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走“小规模、大群体”的路子,也可以通过向农民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搞集中开发。但不管哪种情况,前提都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其次,要尊重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农户,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企业和农户,要把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他们。政府可以引导他们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但要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户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不能搞行政干预。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很大。发展产业化经营一定要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切忌脱离实际,一哄而起。龙头企业和基地的建设要防止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重复建设。特别是在当前农产品需求不旺、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培育龙头企业、建设产业化基地既要积极,更要稳妥,注重实效。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提倡和鼓励通过改制、兼并、重组来增强龙头企业的活力。
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必须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防止用行政的办法,但也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从各地的实践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搞好规划,加强引导。搞好规划对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应结合“十五”计划的制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安排。二是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新生事物,发展变化比较快,各地情况差别较大,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善于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三是搞好服务。主要是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规范市场秩序,搞好基础设施,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篇大文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努力把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本文是温家宝同志与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努力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