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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2]


。因此哈耶克认为:要求经济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们几乎必然地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相冲突,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主义,从逻辑上就不能同意所谓“经济平等”。当我们允许政府把个人收入重新做平等分配时,我们扼杀的不仅是人的天赋才能的发挥和个人自由,更主要的是我们扼杀了我们种族生存的机会。必须看到,我们社会繁荣的唯一可能就在于让尽量多的个体在尽量多的方向上寻找发展的机会,于是必然地,合乎逻辑地,在不同方向上积累了不同经验和知识的人们,他们的机会和由创新得到的收入就不会是平等的。自由社会里人人平等的涵义是: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成为那“未知的少数”的权利。
    综上所述,自由社会必定要求所有的人在所有方向上创新的自由权利。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由权利只能通过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机制”得到保障。;法律必须是抽象的,超越个人关系的,从而“未知的少数人”的自由权利才可能被保证。法律的抽象性表现在它的“非人格”上,为了达到这种“非人格”,必须建立某种事先同意的,每个公民都知道和理解的程序。公民的“知”的权利和公民“知情的权利”。这是法律的抽象性的保证。因为如果“程序”没有足够的“透明度”,那么在每个具体案例中由谁来解释法律程序就樊得全关重要。而且解释人的个人偏好就开始取代法律的抽象性而成为具体的,人格的,不公平的程序,“未知的少数人”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特权”。哈邪克声称真正自由主义仅仅要求“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个条件,其他类型的平等则不是与此冲突就是误解了自由的真义。但是,我们从西方社会发展史可以看到,法治的建立几乎可以说是与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时实现的。英国贵族在国王法庭面前的平等关系是经过平民的长期争取才逐渐“下放”和演变成普通人在普通法体系中的平等关系的[38]。美国黑人的权利不是一直到六十年代还没有实现吗?好的制度和物种一样,是—? ㄒ?ü?赫?粗っ骱褪迪肿陨淼摹U庋??死嗌?婧头比僖览涤谡嬲?庖迳系母鋈俗杂桑?鋈俗杂捎忠览涤诜ㄖ位虺?礁鋈斯叵岛腿魏涡〖?爬?娴某橄笾刃虻慕?ⅲ??鲜鑫鞣缴缁岱ㄖ畏⒄沟睦?匪得鳎?庵殖橄笾刃虻慕?⒆钪招枰?桓鲇胫?嗍视Φ牡赖禄? ?BR>     在哈耶克思想体系中,个人自由的程度是由具体社会的道德境界和正义观念决定的。如前述洛克的思想,正义的核心是分立的财产。在洛克的社会中,人口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尚且不大,所以洛克用以界定产权的准则是“劳动”——每个人财产的边界由他加在自然界的劳动决定。在这—点上,洛克的产权理论与后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评并不矛盾,但是当活劳动不断物化和积累,财富分布开始严重不平均时,洛克保护私有产权的理论就与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发生冲突了。在洛克及一些现代哲学家如哈佛教授诺兹克(Robert Nozick)看来,凡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财产不论在个人手中积累多少,都是正当的,不应被社会剥夺的[39]。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手段(已经物化了的劳动)的公有化是阻止劳动(活劳动)异化的唯一途径。但是如果我们从马克思的异,f嵌里沦闯到他的(从未见面的)老师黑格尔的自由理论,我们可以说,黑格尔所理解的自由比马克思更接近洛克所理解的自由。在黑格尔看来,主体自由是具体的,历史的,阶段性的。只有当主体意识到自身的局限(不自由)时,主体才觉悟到自由的意义并且去争取这种自由,而在主体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例如黑格尔所谓的“斯多葛主义”阶段,主体认为? ?哪谛氖亲杂傻模??撬?荒芄灰馐兜剿?淖杂墒悄谙虻模??式的,没有摆脱奴隶形态的自由。又例如在“怀疑主义”阶段,主体意识到了自由,但他的自由是怀疑——切的自由,但这是—种无根的状态,精神完全无从依靠,一切观念包括主体自身都受到怀疑。当主体意识到这一点时,痛苦会驱使他寻求更高阶段的(宗教的)自由并且发现更高阶段的不自由(宗教的苦涩)。现代哲学家如麦金太

尔(A1asdair Macintyre)推论说,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每个具体社会以及每个具体的个人都有自己意识到的自由和属于自己的“不自由”,我们不能强求人们在精神发展上的一律[40]。如前述,在洛克看来,人的意志是永远不自由的,他受到的痛苦激动着他的意志。一个人在没有摆脱最大的痛苦之前,他的意志必定驱使他寻求摆脱这一痛苦,而不会首先去寻求摆脱其他方面的较次要的痛苦[41]。在这一点上,洛克、黑格尔和哈耶克都认为自由观念是演进的。在《自由宪章》总标题下、哈耶克援引西德尼(AlgernonSidney)的话:“我们探索的不是至善,那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我们寻找人类宪章,那个带给我们最小或最可原谅的害处的制度。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策一章里把真正个人主义的“自由”同五种其他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相区分。其一是把消极自由同上面说过的基督教哲学所讨论的“意志自由”相区分。其二是把指涉社会关系的自由同“人—自然”关系中人的自由相区分。其三是把消极自由同哲学家杜威与制度交义经济学家康苦斯等人把自由理解为“权力(power)”的看法相区分。其四是把个人自由同以整体人群为对象的政治自由相区分。其五是把消极自由同由可文配资源决定的经济自由相区分。
    “自由意志”的说法在哲学史上是引起混乱的主要概念之一。意志自由指涉主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此在世界的约束下实现自己的意志。如上述,一个人的意志能否实现,在吠陀学派和苏格拉底看来依赖了这个人对世界的认识的真确性。哈耶克认为,一个人对可供选择的手段的了解固然非常重要,但关于选择的知识本身毕竞不同于选择的自由。自由意志,如上述休谟的看法,是一个误导的概念。但是选择的自由,在哈耶克看来,是有丰富现实内容的概念。哈耶克认为根据“意志’’是否自由而决定个人的道德义务,这是荒唐的。道德义务或责任感的唯一意义是,如果没有这种道德义务那么人盯的行为将会很不一样。一个医生尽可以申辩说病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不是他的责任,但是只有让他承担对病人生命的重大责任,他才会时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意外因素而更加小心谨慎。哈耶克言外之意是法学家们争论不休的意志自由问题其实是与现实世界无关的,错置了的问题[42]。
    政治自由指涉一群人作为整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的“意志”。固然,我们可以把个人自由的概念推广到人群自由,即一群人不受外来强权干涉的自决状态,但是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往往使人们倾向于放弃个人自由转而接受一个强权政府。因为反对外界强权的最有效手段往往就是强权本身。哈耶克认为这是民族主义运动最危险的方面G持此种自由论者往往以“善’’代替“自由”,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善”。我们也许是自由的,同时又是痛苦的。自由选择往往要求我们承担选择的一切后果、责任、错误、悲剧以及种种人生的不确定性。哈耶克说:自由本身是一种价值,我们追求自由不是为了别的什么善,而是为了自由本身⑩。于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自由就是目的,善,或道德,它不应当被任何政治目的所取代。那些同意放弃个人自由转而追求政治自由的民族,最终会由于缺失了个人自由而失去其它所有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民族主义总好像一把双刃剑,在建立了强大国家的同时损害了个人自由。
    经济平均论者声称如果没有财富,个人自由是不会带来个人幸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说法无可非议,但是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一个对国王俯首听命的大臣可以拥有比一个牧羊人多得多的财富,却不能说是自由的。追求经济自由的人如果情愿放弃个人自由以换取丰富资源或财富,那是很危险的。自由,一旦放弃就很难赎回 翻济平均论者的危害在于他们强调平均财富以达到全体人民经济上的自由,然而他们的社会改革会使本来涌流着物质财富的所有源泉最终枯竭。为什么先进国家里的贫民仍然比落后国家里的贫民富裕得多?为什么从前一般民众无法想象的奢侈品在很短时期内就成为所有人的生活必需品?为什么一旦中央计划者取消了所谓奢侈品的生产,技术进步就开始停顿以致计划者不得不靠模仿外国资本主义市场上的商品来推动技术更新?哈耶克写道

《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初论[2](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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