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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判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因此,邓小平号召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特权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1986年,他在谈及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时说:“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2页。)这种敢于碰硬充分显示了他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原则的决心。  
(三)执法守法观点的一致——都主张严格执法、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强调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严格执法,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对此,毛泽东作了深刻的阐述。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执法必须严肃、慎重,严禁执法中的草率从事偏向。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指示各地政法部门必须纠正草率从事偏向,对反革命分子要打得准,不要杀错。他指出:“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唯独草率从事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3页。)1951年5月,他又一次强调指出,要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二是执法必须严格、严明。1951年,毛泽东在为中国共产党中央起草的党内通报中指出,判处死刑要严密控制,不要乱,不要错。并告诫公安战线的同志必须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0页。)1957年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强调指出:“现在政法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对于本来应当捕处的人,也放弃职守,不予捕处,这是不对的。轻刑重罪不对,重罪轻刑也不对。”(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9页。)这些观点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具有指导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将毛泽东的上述思想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首先,他强调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1975年,邓小平在钢铁工业座谈会上指出:执行规章制度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不起来。其次,他还提出严格执法的重点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并且重申严格执法的关键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毛泽东很重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他在很早就说过,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政法干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又是打击各种犯罪、执法法律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邓小平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也相当重视。他多次指出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他说:“现在我们能担任政法工作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法官的,当律师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种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0页。)因此,要大力加强政治、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就,是与实践邓小平这种理论、观点分不开的。  
就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虽然立法任务很重,严格执法又与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怎样才能使全社会公民都自觉地去守法,关键又在于领导干部能否带头守法。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反复告诫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带头守法。1954年,毛泽东在谈到宪法的实行时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9页。)  
俗话说:官要清,民则正;贪官炽,盗贼兴。为此,邓小平把党和政府的高级干部以身作则,作为反腐倡廉举措的一个重要内容。他指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又说,高级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很大。现在不正之风很突出。要先从领导干部纠正起。他还说:“只要高级干部带头,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首先是对着我们这些高级干部的。但是,不只是对着高级干部,还有中下层干部。人民群众对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满意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16页。)除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守法外,邓小平还号召领导干部学会用法律办事。因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二、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不同点  
(一)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对法制功能理论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过分地强调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服务于权力的巩固,把法律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忽视了在新的形势下法律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组织管理的职能;他总是从政治斗争的角度出发思考民主问题,导致他单纯强调国家对法制的完善和强化权力的必要,而没有把人民民主内涵中的公民权利义务,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阐明;他只重视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当他在宣告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留给人民的是义务主体的法律角色,结果为政治运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留下缺口,最终导致无视宪法、法律、无法无天的无政府局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他所期望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终未如期到来。  
邓小平在吸收和继承毛泽东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积极因素的同时,又纠正了毛泽东的一些失误。他在强调法律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特别重视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和功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宣布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我国被消灭,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也由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在新形势下,邓小平强调了法律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功能。1978年邓小平就要求国家立法部门为适应当时经济建设形势的需要,集中精力制定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他迫切地要求法制要在执行中完备起来。法制基本功能理论的及时调整,是我国实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尤其是现阶段,对依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认识不同  
对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完成,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毛泽东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并没有显示出对法制的强烈要求,使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他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改变生产关系,提高国有化程度;发动群众运动,用“人海战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变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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