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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财富,是指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思想之一。由于历史背景等诸多原因,两者既有其广泛的一致性,也有其众多的不同点。加强对两者的比较研究,既有利于我们从总体上和更深层次上把握邓小平理论的实质,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一、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  
(一)立法理论出发点的一致——都主张立足中国实际,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并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毛泽东提出立法工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要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出发。早在1953年他就明确指出:“应该是那样,实际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6页。)1954年,他在组织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他反对立法中的绝对化、机械化,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我国各地、各民族间存在的差异。他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力求达到切实可行。  
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指出立法必须从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律缺乏的实际出发,必须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1978年,邓小平在谈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立足中国实际的同时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这是毛泽东立法思想的另一个方面。1954年,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济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注:《邓小平选集》第5卷,第127页。)同毛泽东的主张一样,1979年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务虚会上指出:“资本主义已经有了几百年历史,各国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科学和技术,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我们必须继承和学习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168页。)1992年他再次强调,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正体现了从本国实际出发与适当借鉴别国立法经验的相结合。  
(二)法制目标在许多方面的一致——都认为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国初期,旧的国家机器被砸碎,旧的法律制度被废除,新形势迫切要求以法制确认国家的性质,制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新秩序。为适应这一要求,毛泽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1949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贤达讨论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针。此后,陆续制定出了第一批重要的经济、民事、行政、选举、组织等方面的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概括了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国家意志”的威力,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工农、财贸、税收、文教、卫生、交通的有效管理,巩固了民族团结,保卫了国家安全,保持发展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邓小平和毛泽东在建国初期追求社会稳定这一目标上是一致的。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正处在一个拨乱反正的时期,邓小平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明确指出,中国的最高利益是稳定,这是中国压倒一切的问题;能否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仍是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国家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从1979年后颁布了新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大量的重要法律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可见,邓小平为了达到社会稳定而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来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肯定、促进、发展积极的有利因素,促进社会变迁稳定正常地进行。  
毛泽东邓小平主张法制的另一个目标就是促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毛泽东曾指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巩固,政权就会不稳,而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保障。为此,从1952年到1953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批判蔑视人民民主权利的旧法观点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造运动。1954年以后,通过的宪法和一系列法令给予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广泛的,包括民主施政、民主议政、民主参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等。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也十分重视民主政治的建设。他始终把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是关系国家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长期任务,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深刻认识到: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渠道,才可容纳下公民源于经济利益冲动和观念更新而不断主张的政治热情避免因政治参与的危机而引发的动乱;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制度,才可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得以真正实现。  
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毛泽东邓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一个国家有无法制,法制是否健全,一方面要看其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另一方面看它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是否举国上下一体遵行。我们决不搞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毛泽东历来坚持这一原则,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抗日战争时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尤其不能容忍干部破坏法制的行为,1937年延安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枪杀女学员刘茜,被判处死刑;原天津地区负责人、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就是实例。毛泽东主张对那些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官僚主义分子“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注:毛泽东:《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1951年11月—1952年3月)。)为了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毛泽东还指出“人民犯了

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注:《毛泽东思想选集》第4卷,第1476页。)  
邓小平历来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为了实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邓小平对特权持坚决的鲜明的反对立场,他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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