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君主专制时期,统治者言出法随,法律随人而定,成为为某些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且法律极不稳定,废立全凭一人喜好,人民无所适从,甚至手足无措。相比之下,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代替了特别适用的法律,独立的法院代替了作为政治附庸的审判机构,平等的契约法代替了体现特权的身份法,人民立法代替了王法。总之,形式法治对于防止专权,保护人民权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有利于被市场主体熟悉和掌握;明确、稳定和平等的法律有利于保障效率;独立的司法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公正分配利益。总之,形式法治有利于促进市场效率,维护市场主体权利,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讲究法律的程序性,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实体内容得以严格执行。目前中国仅仅走在法治道路的开端,更应该集中精力搞形式法治建设,如果现在谈实质法治,无疑超越了中国的国情,是一种奢求。
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公平。[25]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中存有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结果公正的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与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结果会有不同的感受。这样程序公平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相比之下,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精湛、结构严密的机器一样运行,从而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26 ]
结论
当代中国,由于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的东西。
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从形式法治作起,这就要求:逐步完善立法体系,尤其是立法程序,使立法按照形式法治的要求进行;逐步确立司法独立的地位,使司法机构真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受任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影响;逐步约束行政机构过于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迈出形式法治坚实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黄金荣 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 1999.2
[2] 艾四林 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求是学刊 1994.1
[3] 同注释[1]
[4] 夏恿 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 1997.7
[5] 孙笑侠,应永宏 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 浙江大学学报 2001.2
[6] 高鸿钧 清华法治论衡 第一辑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年
[7] 同注释[1]
[8] 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9] 同注释[6]
[10] 同注释[6]
[11] 葛洪义 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辩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摘自 中国公法网http://www.gongfa.com
[12]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0
[13] 同上
[14] 同注释[4]
[15] 同注释[4]
[16] 同注释[4]
[17] 同注释[1]
[18] 同注释[1]
[19] 秦前红 论法治原则 摘自 中国民法网:http://www.civillaw.com.cn/
[20] 同上
[21] 同注释[6]
[22] 同注释[6]
[23] 艾四林 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求是学刊 1994.1
[24] 同上
[25] 梁治平 法•法律•法治――读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转引自civet.berkeley.edu/wdluo/reading/1987/vol-99
[26] 同上
参考书目:
1. 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2.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0
3.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 马长山 商务印书馆2002
4.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法治的层次 吴玉章 法律出版社
6. 西方政治制度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7.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出版社1999
8. 波斯纳 超越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9. 罗尔斯 正义论 法律出版社 1999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2274.html
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有利于被市场主体熟悉和掌握;明确、稳定和平等的法律有利于保障效率;独立的司法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公正分配利益。总之,形式法治有利于促进市场效率,维护市场主体权利,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讲究法律的程序性,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实体内容得以严格执行。目前中国仅仅走在法治道路的开端,更应该集中精力搞形式法治建设,如果现在谈实质法治,无疑超越了中国的国情,是一种奢求。
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公平。[25]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中存有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结果公正的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与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结果会有不同的感受。这样程序公平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相比之下,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精湛、结构严密的机器一样运行,从而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26 ]
结论
当代中国,由于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的东西。
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从形式法治作起,这就要求:逐步完善立法体系,尤其是立法程序,使立法按照形式法治的要求进行;逐步确立司法独立的地位,使司法机构真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受任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影响;逐步约束行政机构过于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迈出形式法治坚实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黄金荣 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 1999.2
[2] 艾四林 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求是学刊 1994.1
[3] 同注释[1]
[4] 夏恿 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 1997.7
[5] 孙笑侠,应永宏 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 浙江大学学报 2001.2
[6] 高鸿钧 清华法治论衡 第一辑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年
[7] 同注释[1]
[8] 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9] 同注释[6]
[10] 同注释[6]
[11] 葛洪义 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辩析——兼论当代中国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摘自 中国公法网http://www.gongfa.com
[12]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0
[13] 同上
[14] 同注释[4]
[15] 同注释[4]
[16] 同注释[4]
[17] 同注释[1]
[18] 同注释[1]
[19] 秦前红 论法治原则 摘自 中国民法网:http://www.civillaw.com.cn/
[20] 同上
[21] 同注释[6]
[22] 同注释[6]
[23] 艾四林 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改造 求是学刊 1994.1
[24] 同上
[25] 梁治平 法•法律•法治――读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转引自civet.berkeley.edu/wdluo/reading/1987/vol-99
[26] 同上
参考书目:
1. 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2. 二十世纪西方现代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0
3.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 马长山 商务印书馆2002
4.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法治的层次 吴玉章 法律出版社
6. 西方政治制度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7.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出版社1999
8. 波斯纳 超越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9. 罗尔斯 正义论 法律出版社 1999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