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
负着执法任务,必然要对众多复杂的涉税事宜实行管理,因而必须注重税务行政效能,做效能机关。笔者认为,当前税务机关要做好效能机关,就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具有一支年轻化、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素质队伍,是做效能机关的前提条件。虽然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大力实施能力工程培训,着力于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但干部队伍距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既懂税收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知识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稀缺。很难想像,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执法水平能达到高效能。二是精兵简政。税务机关效能不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当前税务机关机构存在的问题是过分追求以增加职能部门和增加税务人员的数量来取代效能,过分追求机构和职务的上下对口,横向相称,重复设置各种职务,大量设置各种虚职,造成官僚主义滋生,税务行政效能下降。三是做到职责权统一。当前税务机关在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原则中存在的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普遍现象。四是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现在的目标考核是以工作量为基础的,即一年内完成若干工作任务得100分,以奖牌为主要加分因素,最终打出目标考核分以此来确定考核单位的工作业绩。这种工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体系的特征是:只注重工作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只注重内部评价而忽视外部评价。在该考核机制下,会存在纳税人评价很不好的税务人员在系统内部公务员考核中可能多年被评为先进的尴尬局面,甚至出现了花钱向有关单位买奖牌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以效能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来取代工作任务导向型目标考核机制。税务机关要做效能机关,就必须要解决以上四个问题,深入开展能力工程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保证质量。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兵简政,轻装上阵,完善岗责体系,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在此基础上,改革完善目标考核机制,使其由“工作任务型”向“工作效能型”转变。
定位五:税务机关要做责任机关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法补偿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制度,可以说是确立的责任比较多的一部法律。过去行政机关习惯以“官老爷”自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负责任,或者是怕输官司,丢面子,或者是输了官司又赖官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持淡漠,冷视的态度。为了应对《行政许可法》的挑战,行政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多一些责任意识,少一些权力意识。《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是:除继承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外,还首次确立了依法补偿责任制度。该法规定即使是合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损失,也可能要依法予以补偿。此外,《行政许可法》另一特色是监督检查责任制度,过去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将许可作为增加本部门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收了钱就对作出许可的事项不再监督检查,以至于多年以后,被许可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了,还在从事许可项目,特别是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是十分危险的。具体到税务部门,对于6类许可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这样的重大行政许可更是要加强检查,对不现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撤销许可。税务机关要增强自己的责任心,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敢于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在做责任机关时,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淡化权力意识,要坚持这样的信念:只要依法办事了,程序到位了,再多的责任,也不怕追究。
定位六:税务机关要做科技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做科技机关。过去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科技+管理”的征管工作思想,普遍确立了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在此基础上,也建立了税务内部行业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质量,已有个别条件较好的税务机关建立了网站,供纳税人查询,但在发展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税务机关连个电子公告屏都没有。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同《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电子政务相比,都还具有较大的差距,体现在:当前还有大量的涉税事宜尤其是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是通过人工来完成的,大量的政策资料还只有依靠纳税人电话咨询税务机关来得到,从已建成的网站来看,普遍存在资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人感觉像是在“做秀”。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后,纳税人申请行政许可时,足不出户,在家里只要发一个E-mail就可以了,余下的事就是税务局的了,这就是推行电子政务的好处。笔者认为,未建立网站的税务机关当务之急就是着手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对网站进行定期更新维护,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在此基础上,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网。此外,我们还要看到,推行电子政务虽然能给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很多便利,但电子政务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运作规则和技术规则作保障,推行电子政务并不是一项简
定位七:税务机关要做阳光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公开制度。从国外来看,很多国家都注重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例如,日本单独制定了《情报公开法》(该法所称情报,是指行政文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制定或者取得的文件,图画及电子记录等在行政机关保存的资料)。加拿大更是注重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开,被称为“让税收执法在阳光下进行”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税务行政审批,几乎是各级税务机关手中唯一的管理手段,以至税务行政审批泛滥,税务行政许可清理前,各种税务行政性审批有近百项之多,如果说税务机关“门难进、事难办”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衙门作用讥讽的话,那么“跑断腿、磨破嘴”则是纳税人的万般无赖。《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疑使税务机关政务公开上了一个新的层次,为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暗箱操作”划上了句号,也为纳税人实施有力的税收执法外部监督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推而广之,不单是税务行政许可,所有的税收执法事项都应当公开,税务机关应当真真切切做一个阳光机关。
定位八:税务机关要做服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要做服务机关。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做服务机关是指以上法治机关、有限机关、效能机关、责任机关、诚信机关、科技机关、阳光机关的综合体现,不是单纯为服务而服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一窗对外”、“办理时限”、“信赖利益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都是服务的体现。税务机关是否属于服务机关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来最终决定的,而不是税务机关自认为对纳税人提供了服务就能标榜为服务机关的。例如,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设置了行政许可或者增设了前置性行政许可条件,肯定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为了扶持某企业发展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虽会使该企业感到满意,但同时会使其他类似企业不满意。再如,法律规定在30日内完成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税务机关超期了,显然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如果在法律规定时间内2天能办完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因为,二者都违反了上面提到的税务行政效能原则,因而不能被纳税人认为是服务机关。综上所述,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作服务机关不是指其职责就是服务,不是为服务为服务,毕竟税务机关不同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服务应当在执法中通过合法、公平、效能、诚信、透明的税务行政体现出来,即应当寓服务于执法之中。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法规处)
邮编:637000
【注释】
[1] 参见杨临萍:《行政许可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17/14060177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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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五:税务机关要做责任机关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法补偿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制度,可以说是确立的责任比较多的一部法律。过去行政机关习惯以“官老爷”自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负责任,或者是怕输官司,丢面子,或者是输了官司又赖官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持淡漠,冷视的态度。为了应对《行政许可法》的挑战,行政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多一些责任意识,少一些权力意识。《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是:除继承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外,还首次确立了依法补偿责任制度。该法规定即使是合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损失,也可能要依法予以补偿。此外,《行政许可法》另一特色是监督检查责任制度,过去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将许可作为增加本部门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只要收了钱就对作出许可的事项不再监督检查,以至于多年以后,被许可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了,还在从事许可项目,特别是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是十分危险的。具体到税务部门,对于6类许可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这样的重大行政许可更是要加强检查,对不现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撤销许可。税务机关要增强自己的责任心,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敢于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在做责任机关时,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淡化权力意识,要坚持这样的信念:只要依法办事了,程序到位了,再多的责任,也不怕追究。
定位六:税务机关要做科技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做科技机关。过去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科技+管理”的征管工作思想,普遍确立了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监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在此基础上,也建立了税务内部行业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质量,已有个别条件较好的税务机关建立了网站,供纳税人查询,但在发展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税务机关连个电子公告屏都没有。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同《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电子政务相比,都还具有较大的差距,体现在:当前还有大量的涉税事宜尤其是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是通过人工来完成的,大量的政策资料还只有依靠纳税人电话咨询税务机关来得到,从已建成的网站来看,普遍存在资料不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人感觉像是在“做秀”。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后,纳税人申请行政许可时,足不出户,在家里只要发一个E-mail就可以了,余下的事就是税务局的了,这就是推行电子政务的好处。笔者认为,未建立网站的税务机关当务之急就是着手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对网站进行定期更新维护,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在此基础上,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网。此外,我们还要看到,推行电子政务虽然能给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很多便利,但电子政务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运作规则和技术规则作保障,推行电子政务并不是一项简
单的工作,更是一个涉及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公众、其他行政机关的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为此,税务机关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着手制定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划、方案,并分步实施,最终实现与纳税人、社会公众、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互动,以应对《行政许可法》的挑战。
定位七:税务机关要做阳光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公开制度。从国外来看,很多国家都注重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例如,日本单独制定了《情报公开法》(该法所称情报,是指行政文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制定或者取得的文件,图画及电子记录等在行政机关保存的资料)。加拿大更是注重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开,被称为“让税收执法在阳光下进行”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税务行政审批,几乎是各级税务机关手中唯一的管理手段,以至税务行政审批泛滥,税务行政许可清理前,各种税务行政性审批有近百项之多,如果说税务机关“门难进、事难办”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衙门作用讥讽的话,那么“跑断腿、磨破嘴”则是纳税人的万般无赖。《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疑使税务机关政务公开上了一个新的层次,为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暗箱操作”划上了句号,也为纳税人实施有力的税收执法外部监督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推而广之,不单是税务行政许可,所有的税收执法事项都应当公开,税务机关应当真真切切做一个阳光机关。
定位八:税务机关要做服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要做服务机关。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做服务机关是指以上法治机关、有限机关、效能机关、责任机关、诚信机关、科技机关、阳光机关的综合体现,不是单纯为服务而服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一窗对外”、“办理时限”、“信赖利益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都是服务的体现。税务机关是否属于服务机关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来最终决定的,而不是税务机关自认为对纳税人提供了服务就能标榜为服务机关的。例如,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设置了行政许可或者增设了前置性行政许可条件,肯定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为了扶持某企业发展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虽会使该企业感到满意,但同时会使其他类似企业不满意。再如,法律规定在30日内完成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税务机关超期了,显然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如果在法律规定时间内2天能办完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纳税人不满意。因为,二者都违反了上面提到的税务行政效能原则,因而不能被纳税人认为是服务机关。综上所述,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作服务机关不是指其职责就是服务,不是为服务为服务,毕竟税务机关不同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其服务应当在执法中通过合法、公平、效能、诚信、透明的税务行政体现出来,即应当寓服务于执法之中。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法规处)
邮编:637000
【注释】
[1] 参见杨临萍:《行政许可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17/1406017789.htm
《浅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