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
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不合理。对商业性征地,我国政府实行“低征高卖”政策导致两种不同现象。一方面农民宁愿自己买卖土地,也不愿意把集体土地国有化;另一方面,很多商人面对高额地价,不愿意购买,宁愿冒风险去农村直接购买集体土地。特别是近些年来,城镇地价越来越高,有更多的人瞄准了农村土地。
(4)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土地登记只是针对每个集体土地进行简单登记(往往以村为单位),这样,在部分土地交易后,查证难、归责难,而且难以约束农地非法转换后的用途变更。
三、阻碍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健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更是不健全、不完善。具体来说,规范土地自由流转问题的法律只要一部,即3月1日刚刚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二~四十三条)。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虽说有,也是少之又少,而且往往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所以导致农地使用权市场的混乱。这往往表现为管理的混乱、交易的混乱。(见附表)
(二)地方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
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是不发达的,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不存在这一市场的,所以它的健康发展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很难得以快速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一点 :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鼓励、引导,就没有当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大规模发展。而我国现阶段各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对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的态度是这样的:(见下表)
(四)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随意的现象,往往表现为口头协议、无偿转让等(见附表)。流转机制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健全的,这严重阻碍土地大规模流转。从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看,由于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性和商品性不明确,土地使用权也缺乏历史价格。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我们也不可能借鉴外国土地价格。所以造成土地产权价格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建立,内部价格不理顺,土地不可能会有大规模流转。
(五)非法土地转让,混淆土地合法转让性质,阻碍合法土地转让
由于非法农地转让在表现形式及转让方式与合法转让有极为相似的地方,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把握土地转让的性质,往往把合法土地转让当成非法土地转让,并给予禁止和惩罚当事人。这让人们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大胆进行合法土地转让。
四、分析与建议:
(一)因势利导,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必然会发生很大变革,在变革中必然有新生事物出现。我们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1)该事物符合三个“有利于”(2)不是买卖土地,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3)改变农地用途的。例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王村,从1999年起在农民保留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把土地提供给村里的花木栽培公司,农民作为股东。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公司以每亩500公斤小麦计算,向农户支付现货;春节由公司免费向农户提供肉、油、水果等。据村长兼公司总经理介绍:公司雇佣了以女性为主的400名农民,每年每人3500元工资。另外,男人外出打工,使农民的收入比过去增加了3倍多。从上述案例知,该村的土地使用权名为股份制,但这是与广东等传统的股份制是不同的,相反,这种形式与“反租倒包”式经营有相似之处,但也不是“反租倒包”式农业。但是其存在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不违背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就应该鼓励其发展。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村委会的监督
有的学者建议在农村设立农地经营公司 ,他说这样能有效维护农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以往法律体制下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 笔者认为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是极少数的现象,更多的表现为村委会对承包出去农地不管不问(见附表及上述表), 缺少责任心。退一步讲,那些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村委会是指全部明确法律有漏洞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村委会的责任感。同时,笔者还认为我们只能明确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而不是村小组、乡镇政府。首先,村小组经济势力单薄,在现实生活中作用远比不上村委会;再次,乡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不利于对农地使用权变更的监督管理,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影响力大,一般情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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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土地登记只是针对每个集体土地进行简单登记(往往以村为单位),这样,在部分土地交易后,查证难、归责难,而且难以约束农地非法转换后的用途变更。
三、阻碍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健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有关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更是不健全、不完善。具体来说,规范土地自由流转问题的法律只要一部,即3月1日刚刚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二~四十三条)。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虽说有,也是少之又少,而且往往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所以导致农地使用权市场的混乱。这往往表现为管理的混乱、交易的混乱。(见附表)
(二)地方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作为行为。
我国农地使用权市场是不发达的,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不存在这一市场的,所以它的健康发展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很难得以快速发展的。事实证明了一点 :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鼓励、引导,就没有当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大规模发展。而我国现阶段各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对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的态度是这样的:(见下表)
态度 不管不问(不包禁止) 引导发展(不包鼓励)
东北(吉林、辽宁) 42.87% 14.27%
四川省 44.45% 13.89%
陕西 66.67% 19.05%
浙江 42.86% 14.28%
江苏 40.00% 20.00%
由表可知:我国各地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农业风险防范机构尚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农地还发挥着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作用。很多农民不得不把土地作为安身之地,作为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源泉。因此有很多农民虽然外出打工,从事第二、三产业,无暇顾及农地,但是他们还是不愿意转让、放弃农地承包权,把它们作为自己的退路,不惜粗放性经营,甚至抛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面临
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种风险交织在一起,使农民很难获得预期收益,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使得很多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的人不敢进行规模经营,不敢接收流转土地。
(四)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随意的现象,往往表现为口头协议、无偿转让等(见附表)。流转机制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健全的,这严重阻碍土地大规模流转。从土地使用权价格来看,由于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性和商品性不明确,土地使用权也缺乏历史价格。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我们也不可能借鉴外国土地价格。所以造成土地产权价格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价格体系不建立,内部价格不理顺,土地不可能会有大规模流转。
(五)非法土地转让,混淆土地合法转让性质,阻碍合法土地转让
由于非法农地转让在表现形式及转让方式与合法转让有极为相似的地方,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把握土地转让的性质,往往把合法土地转让当成非法土地转让,并给予禁止和惩罚当事人。这让人们对土地流转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大胆进行合法土地转让。
四、分析与建议:
(一)因势利导,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必然会发生很大变革,在变革中必然有新生事物出现。我们对此应因势利导,积极构建新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把握住以下三个方面:(1)该事物符合三个“有利于”(2)不是买卖土地,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3)改变农地用途的。例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王村,从1999年起在农民保留农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把土地提供给村里的花木栽培公司,农民作为股东。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公司以每亩500公斤小麦计算,向农户支付现货;春节由公司免费向农户提供肉、油、水果等。据村长兼公司总经理介绍:公司雇佣了以女性为主的400名农民,每年每人3500元工资。另外,男人外出打工,使农民的收入比过去增加了3倍多。从上述案例知,该村的土地使用权名为股份制,但这是与广东等传统的股份制是不同的,相反,这种形式与“反租倒包”式经营有相似之处,但也不是“反租倒包”式农业。但是其存在适应了当地经济发展,不违背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就应该鼓励其发展。
(二)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村委会的监督
有的学者建议在农村设立农地经营公司 ,他说这样能有效维护农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以往法律体制下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 笔者认为村委会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现象是极少数的现象,更多的表现为村委会对承包出去农地不管不问(见附表及上述表), 缺少责任心。退一步讲,那些借用土地调整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村委会是指全部明确法律有漏洞的结果。因此,我们建议有权机关立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明确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村委会的责任感。同时,笔者还认为我们只能明确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者,而不是村小组、乡镇政府。首先,村小组经济势力单薄,在现实生活中作用远比不上村委会;再次,乡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不利于对农地使用权变更的监督管理,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影响力大,一般情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