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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张乾雷
指导老师:郝举
内容摘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农村呈现出土地资源市场化趋势,但这种市场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极差的隐性市场,而且这个市场呈现为随意交易、随意价格、口头协议等无秩序、不规范的格局,甚至是非法交易集体土地。其得以广泛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必然要大力发展土地资源配置市场。但现实中还有许多因素阻碍其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土地使用权转让 非法交易土地
执笔者简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科技活动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法律思考项目组负责人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充分发挥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的优势,利用调查问卷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的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广东、辽宁、北京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调查。其中,我们利用项目组成员来自不同的省份的优势,对安徽、四川、陕西、江苏四省作了重点调查。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农用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情况,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情况。此外我们还参阅了国家图书馆、中国地质图书馆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撰写此文。
一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表现形式及现状
(一)、合法形式
1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所谓转包,即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确立转包关系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签订转包合同;转让是指土地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入股是指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加联营企业行为。目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最广泛存在的形式。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所有的调查问卷都至少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一种,其中有80%的调查问卷包含了上述五种形式的三种以上。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基本形式,发展很快!(见附表)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对这五种土地流转形式也加以确认。
2 、“反租倒包”的形式
“反租倒包”式生产经营方式,即某些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及土地规模,与农民签订一定面积、一定期限的土地租用合同。然后企业在这片土地上对农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做出周密设计,再反还给农民耕种,农民按劳计酬。再租用期限企业拥有这块地的使用权,农民则成为雇员,双方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目前这种形式在我国是极个别现象是一种少之又少的现象。
这种形式与“定单(合同)农业”很相似,我们要注意区别。“定单(合同)农业”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需求,确定原材料的需求,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到期履行合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在现实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还给农户提供一些资金、技术、种子等方面的帮助。“定单(合同)农业”在我国存在范围比较广。
3 、股份合作制
这种股份制与前面的“入股”土地流转形式不同。广东南海市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地区。南海市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成立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土地资产以及其它非土地资产,村民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从股份公司获得现金分红。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模式 :
(1)、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大约有40%的股份公司是通过这种方式成立的。
(2)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并根据以下方式给每一个成员配股(达十股): ⅰ基本股:生产队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基本股;
ⅱ承包权股:根据每一个成员自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以来承包土地年限股;
ⅲ劳动贡献股:根据年龄配股。
南海市没有统一的股份制模式,上面三种模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比例:4:3:3或3:4:3。大约有60%的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为唯一资产入股的方式成立的。
目前,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浙江等。
4 、“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等
“两田制”是指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有些地区叫经济田和责任田),口粮田只负担农业税,不交土地承包费,承包田按照市场原则实行有偿承包,再承包费低标和上限范围内,现场投标、公开竞争,确定承包费标准。
这种形式在我国存在的范围较广,特别在1999年以前,发展比较快,但在我国实行家庭承包30年不动摇政策之后,这种形式发展萎缩,即将消灭。原因如下: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六条: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它土地,无论是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以内(以村为单位)。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实际上是对“两田制”基础上的承包、出租的否定。
(二)、非法形式
1 、直接出卖土地
直接出卖土地既有土地所有者直接出卖的也有土地使用者(承包者)直接出卖的情况。例如,集体(往往是村委会)直接把集体土地出卖给城镇单位或个人作建设用途,甚至是买给个人建造坟墓;土地使用者(承包者)将土地直接出卖给砖坯制造者用来做砖坯,严重破坏土地而且不进行复垦。这些现象在我国存在范围较广,危害也特别大。
2 、变相买卖土地
变相买卖土地是指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性质,从而实现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交易活动。这种现象是一种普遍在的现象,多表现为以买卖房屋为名,掩盖买卖房屋基地的交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调查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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