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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政治实现的道德建设方向


[内容提要] 道德与政治都来源于人对社会的需要和社会对人的要求,并由此决定了政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道德建设成为政治治理实现的奠基形式。民主政治之于当代人类社会发展,只能是以宪治和法治为基本维度的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的必然前提和基本方式是加强宪政伦理道德建设。宪政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普遍平等的自然法则、人性论基础和人权维护、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约的价值尺度、道德原则和行动规范体系,所以宪政伦理道德建设应围绕“人”、“欲”、“权”而展开:对“人”的自然存在论和社会生存论探讨,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人人平等的自然法则、价值尺度、契约精神;对“欲”的生物学和文化学探讨,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性论基础;对“权”的全方位考察,则为宪政主义民主政治治理提供人权维护、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约之相协调与均衡的社会机制和行动规范体系。

[关键词] 宪政主义民主政治 自然法则 人性论基础 宪政伦理 道德原则

一、政治与道德

政治与道德的来源和目的 政治和道德是一对孳生姊妹,它们都产生于人对社会的需要和社会对人的要求。人一旦诞生,必然面临两种现实:一是人作为独立的个体,面对有限的生命必须努力地活下去;二是人作为弱小的生灵,面对一无所有的生存状况必须创造条件勇敢地活力下去。由此人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人生目的,即人一旦成为人,就要努力使自己很好地活下去而成为自我完善的人。然而,任何人都离不开社会,社会是人人自我完善的唯一途径。具体地讲,人通过社会而完善自己实际上是人要通过他人而完善自己:人对社会的需要是人对他人的需要,社会对人的要求即是他人对自己的要求。所以人对社会(即人)的需要,产生出道德;社会(即人)对人的要求,则产生出政治。

政治和道德的之所以是一对孳生姊妹,还在于政治和道德的目的相同,它们都是促进人人实现自我人生目的、获得自我人生完善的两种方式,因为人所需要的社会如果没有良好的秩序,个人的人生目的就难以获得实现,所以社会必须需要政治的治理与引导;反转来看,如果个人无视社会的要求而自行其事,即使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也难以获得长久的维持,所以人必须需要道德的约束与教化。亚里士多德曾这样坚持认为,人要美德的人得力道德和政治两个方面的塑造:道德对人的塑造是使人知德,政治对人的塑造是使人行德。因而知德和行德,构成了人实现自我完善、达向人生目的的两种并进的方式与途径。所以作为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和作为以政治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学,实际上是同一科学的两个分支,伦理学以研究个人的美德为主题,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影响行为,它的基本任务是讨论人按照什么样的规范行动才是理性的、道德的,其实践指向是引导个人如何理性地和道德地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政治学则研究个人如何组织成为社会和国家,以什么为准则来建立政府、制定法律,其实践指向是如何理性地、道德地引导和规范政府治理国家、秩序社会,从而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完善之目的。

政治与道德的生成的人性基础与利益指向 人之所以需要社会,是因为“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们薄弱的手段。”面对此,人类必须努力从手段方面革新自我,其卓有成效的方式是走向他人,组建社会,这是人人解决其生存“手段薄弱”的最好方式与途径,因为“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它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它动物取得优势。”[1](P580)

抽象地看,人对社会的需要表征人希望通过创造社会和维护社会来实现做人的完整生存权利;具体地讲,人对社会的需要则表征为人希望通过创造社会和维护社会来实现自己应得的生存利益:“‘权利’之于人,永远都不是空洞的。空洞的权利只相对空洞(或者说虚空状态)的人而言,一旦人都因外力的原因而变成了虚空状态的人,那么,这样意义上的人也就事实上变成了“非人”,而非人之于权利是毫无意义的;相反,权利之于非人也失去了任何作用。在这样一种状态中“权利”和“人”都等于零状态。“权利”之于人,永远都具有其“实项”内容。这个实项内容就是利益。权利非它,权利就是利益。”[2](P200)简言之,人对社会的需要,即是人凭借社会而实现其完整的生存权利和获得应得的生存利益。因此,人对社会的需要既表现为人的利己与自爱,又展开为利他和爱他:利己与自爱的抽象形式即是做人的完整生存权利的获得,其具体内容则是生存的应得利益的满足;而利他与爱他的抽象形式即是在实现自我权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社会的)生存权利,其具体内容就是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由此看来,人对社会的需要恰恰根植于其生物本性的土壤之中: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一直坚信:人类与其它生物物种根本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人类的自爱、自利、利己、自私的本性,是各种物种生命存在的共通本性,而人类的爱人、利他、互助、贡献以及必要的自我牺牲的本性,同样是自然生命世界里所有生命物种的共同本性与能力,即一切生物物种为保存自身生命存在,不仅需要直接的、眼前的、能够得到现实满足的自爱、自利、利己、自私的本性,也需要间接的、长远的、未来才得到满足的爱他、利他、互助、贡献以至必要的牺牲的本性与行为。将自爱、自利、利己、自私本性生殖为爱他、利他、互助、贡献的本性,这是自然法则使之然,即生存斗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对所有生物物种所进行的正反两个方面的要求与激励,必然塑造所有物种生命的自爱与爱他、自利与利他、利己与互助、自私与贡献及自我牺牲----正反对立的二元本性,这是一切生物物种能否在残酷的生存斗争中获得保存自身生命存在的强劲力量的生命来源: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世界里,天生绝对自私和利己的生物物种,必须在残酷的生存斗争中学会变异,学会适应,学会汇聚力量和使用力量,学会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考虑,学会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的求平衡。这样,绝对的自私主义生殖出有条件的利他主义,无所顾忌的利己主义必然遵循自然的法则而变异出合理的利己主义。[3]所以,人对社会的需要,是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他的对立统一、均衡、协调与和谐,即人对社会的需要本身必然要求人成为理性的人。

社会对人的要求既直接地来源于人对社会的需要,又是人对社会需要的实现方式,所以社会对人的要求必须建立在人对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更明白地讲,政治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这是我们正确理解社会对人的要求的认知前提。

社会既是人的集合体,也是欲望和需要、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体,更是权力与暴力的集合体。由于这三方面的规定性,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构成了欲望与需要、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在这样关系构成中,人对人以及人对社会的任何需要,都表现为欲望与需要、权利与利益的需要,即任何个人的欲望和需要都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欲望和需要,任何人的权利和利益要求都关联着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所以任何人对权利与利益的任何欲望与需要、追求与实现,都涉及到自身与他者(他人、社会)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的损益问题,为很好地解决其权利、利益的损益问题,社会不得不创造权力与暴力:前者是人人按照对社会的需要而以某种方式把管理自己和治理社会的权利交出来所形成的公共权力,简称为国家权力或政府权力;后者是社会根据对人的共同要求而创建公共权力的载体,即社会治理的公共机构、组织。由此,社会对人的要求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提出具体的和共守的行动要求与规范,以引导人的欲望和需要,促进人人自觉地在利己中利他、在自爱中爱他,实现人人生存权利的完整获得和人人应得利益的满足;二是对权力和暴力做出限度的制约规则与规范操作程序,以引导政府和机构在合法的限度内行使权力和暴力来维护人人的完整生存权利和保障人人的应得利益。论文宪政民主政治实现的道德建设方向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Vyu)pPy {''3"p+!d"hP=*Va*JQ(?DPwU数学教学论文0c%mV*|8'FBF~AP\ 1

政治与道德的生成关系。米恩尔曾经对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做了严肃的思考,他说,“没有道德就不会有任何社会生活。略微思考一下财产制度和履行承诺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无论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如何,财产制度和履行承诺都是每一个人类共同体所必不可少的。假如没有某种形式的财产制度,各种物质财富就不可能被拥有、使用或保持,社会成员就不能生产和分配他们为共同生存所需要的东西。假如没有对承诺的履行,就不会有任何协议,从而也不会有任何联合的事业和系统的合作。但是,财产制度和承诺都是由道德规则构成的。假如没有道德及其构成规则,就不可能有任何财产制度,也不可能有任何对承诺的履行。因为两者在每一个人类共同体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人类生活又必需在共同体中进行,所以,假如没有道德,就不会有人类共同体,从而也不会有人类生活。”[4](P43)人类是先有道德,然后才有政治,道德总是先在于政治,没有道德的在先性,是决不可能有政治的产生。道德先于政治不仅表现为道德构成了财产制度、分配制度和承诺制度的伦理基石,而且还先在它也是法律的基础:“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

《宪政民主政治实现的道德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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