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年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
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时,毛泽东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各省都有各省的具体情况,因此各省应根据自己的具体省情来进行建设,要“务以尽量发挥各省的特性为标准”,“各依各的情势去改造”。他论述湖南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从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文各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论证。尽管这种论证并非无懈可击,但它毕竟体现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建设的思想,反映了他“踏着人生和社会的实际说话”的思想特点,这对以后他思想的发展与成熟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
三
在肯定青年毛泽东“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积极意义的同时,不能不指出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反映青年毛泽东在革命转变和思想转变时期思想上的混乱。首先,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反映了毛泽东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地理变化和民族自决潮流兴起的一种歪曲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地理发生了很大变化,用毛泽东的话来说:“世界的大国多半瓦解了。……全世界风起云涌,民族自决高唱入云。”他正确指出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这样一种国际潮流,然而,他却错误地将中国国内的地方自治和地方自决与别国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相类比。在这种错误认识指导下,他认为既然“全世界好些人民业已觉醒了”,争取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那么湖南“三千万人个个应该醒觉了”,积极地进行“湖南人的自决自治”。把建立湖南共和国作为民族独立事业,这当然是极其荒唐和错误的。
其次,毛泽东对“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方案进行历史论证时表现出极其错误的狭隘地域主义倾向。青年毛泽东认为在历史上湖南一直“受中国之累”,得不到发展,而湖南又爱干涉别人的事,从而造成别人看不起。他说,在“四千年历史中,湖南人未尝伸过腰,吐过气。湖南的历史,只是黑暗的历史。湖南的文明,只是灰色的文明。这是四千多年来湖南受中国之累,不能遂其自然发展的结果”。他以戊戌维新中谭嗣同被杀和熊希龄被放逐,以及辛亥革命前黄兴出逃和马福益被杀为例来说明“湖南受中国之累”。又以曾国藩、左宗堂的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回民起义为例说明“湖南人爱干涉别人的事”。显然,作为通晓中国历史的青年毛泽东,用这样一些牵强的历史事实来论证他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思想,当然只是一种宣传和唤起湖南人地域情感的需要,而不能说明他对所例举历史事实的真实认识。然而,我们还是不能不指出这种论证的极端错误,它完全抹杀了清政府镇压湖南维新派和革命派以及曾国藩、左宗棠的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回民起义的阶级矛盾性质,而把它们说成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这种错误的历史论证所唤起的狭隘地域主义情绪,即使在当时也是非常危险的。
再次,毛泽东的“湖南共和国”方案具有明显的自然经济色彩。毛泽东对“湖南共和国”进行了地理、自然资源和人文的论证。他认为湖南“南阻五岭,北极洞庭,三湘七泽,惟楚有材,自营食,自营衣,自营住,斥其羹馀之茶米矿,换得大洋及生活必须品。人间天上,大风泱泱,西方瑞士,东方日本,虽日夸言乎?”而“湖南人素来有一点倔强性、反抗性和破坏性”,因此,“湖南及湖南人确有自立自治的要素与能力”。在经过如此论证后,青年毛泽东得出结论:“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划湖南为桃源,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自处如一百年前北美诸州中之一州,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充分发挥湖南人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在这里,尽管他使用了文明、教育、铁路、汽车等现代化的词语,但其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给自足,不求于人的自然经济心理是非常明显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反映了他对地方军阀官僚势力存在着幻想,仍未摆脱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影响。通过什么道路实现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毛泽东进行了种种思考。虽然,他对“如列宁之以百万党员,建平民革命的空前大业”表示了由衷的赞赏,但他认为中国不存在进行“彻底总革命”的条件。他把实现自治、建立湖南共和国的希望寄托在谭延kǎi@①等地方军阀势力的身上。他说:“像湖南广东两省用兵力驱去旧势力的,算是一种革命,应由各该革命政府,召集两省的‘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及广东宪法,建设一个新湖南及新广东。”他把军阀之间的争夺看成是“革命”,把地方官僚军阀势力控制的地方政权看成是“革命政府”,这说明他对地方军阀官僚势力还存在着幻想。他设想的“人民宪法会议”虽然把工农等劳动阶层都包括在内,但就其实质而言,充其量只能说是一个资产阶级的议会;如果它是在地方军阀官僚的所谓“革命政府”控制下,恐怕连资产阶级议会的作用都无法发挥。他强调在实现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的过程中要对湖南三千万人进行“刻不容缓”的“文化之宣传,教育之改造”,但在不发动革命的情况下,想通过普选制或直选制的议会制度和宣传、教育来实现他的“湖南共和国”的政治理想,只能是一种幻想。
关于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的性质,有论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带有一些新民主主义思想的色彩”,[2] 或认为“是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崭新的民主主义思想”,甚至认为这些理论体现了毛泽东“善于利用一切机会来开展革命运动的马克思主义策略”。[3]这些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对毛泽东“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基本上是属于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范畴。再从毛泽东本人思想的发展轨迹来说,虽然他当时正处于由一个小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的过程中,但还没有形成有人所说的“无产阶级的立场”和“新民主主义思想”。这一点,毛泽东在1920年3月4日的《致周世钊信》中就明确地表示:“老实说,现在我于种种主义,种种学说,都还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明了的概念”。而他在该时期提出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正反映了他的这样一种思想状况。
收稿日期:1999—09—26
【参考文献】 &nb
[1]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M].北京:三联书店,1979.
[2]宋斐夫.湖南通史(现代卷)[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
[3]李锐.毛泽东的早期革命活动[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门内加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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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肯定青年毛泽东“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积极意义的同时,不能不指出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反映青年毛泽东在革命转变和思想转变时期思想上的混乱。首先,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反映了毛泽东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地理变化和民族自决潮流兴起的一种歪曲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地理发生了很大变化,用毛泽东的话来说:“世界的大国多半瓦解了。……全世界风起云涌,民族自决高唱入云。”他正确指出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这样一种国际潮流,然而,他却错误地将中国国内的地方自治和地方自决与别国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决相类比。在这种错误认识指导下,他认为既然“全世界好些人民业已觉醒了”,争取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那么湖南“三千万人个个应该醒觉了”,积极地进行“湖南人的自决自治”。把建立湖南共和国作为民族独立事业,这当然是极其荒唐和错误的。
其次,毛泽东对“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方案进行历史论证时表现出极其错误的狭隘地域主义倾向。青年毛泽东认为在历史上湖南一直“受中国之累”,得不到发展,而湖南又爱干涉别人的事,从而造成别人看不起。他说,在“四千年历史中,湖南人未尝伸过腰,吐过气。湖南的历史,只是黑暗的历史。湖南的文明,只是灰色的文明。这是四千多年来湖南受中国之累,不能遂其自然发展的结果”。他以戊戌维新中谭嗣同被杀和熊希龄被放逐,以及辛亥革命前黄兴出逃和马福益被杀为例来说明“湖南受中国之累”。又以曾国藩、左宗堂的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回民起义为例说明“湖南人爱干涉别人的事”。显然,作为通晓中国历史的青年毛泽东,用这样一些牵强的历史事实来论证他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思想,当然只是一种宣传和唤起湖南人地域情感的需要,而不能说明他对所例举历史事实的真实认识。然而,我们还是不能不指出这种论证的极端错误,它完全抹杀了清政府镇压湖南维新派和革命派以及曾国藩、左宗棠的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回民起义的阶级矛盾性质,而把它们说成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这种错误的历史论证所唤起的狭隘地域主义情绪,即使在当时也是非常危险的。
再次,毛泽东的“湖南共和国”方案具有明显的自然经济色彩。毛泽东对“湖南共和国”进行了地理、自然资源和人文的论证。他认为湖南“南阻五岭,北极洞庭,三湘七泽,惟楚有材,自营食,自营衣,自营住,斥其羹馀之茶米矿,换得大洋及生活必须品。人间天上,大风泱泱,西方瑞士,东方日本,虽日夸言乎?”而“湖南人素来有一点倔强性、反抗性和破坏性”,因此,“湖南及湖南人确有自立自治的要素与能力”。在经过如此论证后,青年毛泽东得出结论:“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划湖南为桃源,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自处如一百年前北美诸州中之一州,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充分发挥湖南人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在这里,尽管他使用了文明、教育、铁路、汽车等现代化的词语,但其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给自足,不求于人的自然经济心理是非常明显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的方案反映了他对地方军阀官僚势力存在着幻想,仍未摆脱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影响。通过什么道路实现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毛泽东进行了种种思考。虽然,他对“如列宁之以百万党员,建平民革命的空前大业”表示了由衷的赞赏,但他认为中国不存在进行“彻底总革命”的条件。他把实现自治、建立湖南共和国的希望寄托在谭延kǎi@①等地方军阀势力的身上。他说:“像湖南广东两省用兵力驱去旧势力的,算是一种革命,应由各该革命政府,召集两省的‘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及广东宪法,建设一个新湖南及新广东。”他把军阀之间的争夺看成是“革命”,把地方官僚军阀势力控制的地方政权看成是“革命政府”,这说明他对地方军阀官僚势力还存在着幻想。他设想的“人民宪法会议”虽然把工农等劳动阶层都包括在内,但就其实质而言,充其量只能说是一个资产阶级的议会;如果它是在地方军阀官僚的所谓“革命政府”控制下,恐怕连资产阶级议会的作用都无法发挥。他强调在实现自治和建立湖南共和国的过程中要对湖南三千万人进行“刻不容缓”的“文化之宣传,教育之改造”,但在不发动革命的情况下,想通过普选制或直选制的议会制度和宣传、教育来实现他的“湖南共和国”的政治理想,只能是一种幻想。
关于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的性质,有论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带有一些新民主主义思想的色彩”,[2] 或认为“是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崭新的民主主义思想”,甚至认为这些理论体现了毛泽东“善于利用一切机会来开展革命运动的马克思主义策略”。[3]这些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对毛泽东“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它基本上是属于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范畴。再从毛泽东本人思想的发展轨迹来说,虽然他当时正处于由一个小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的过程中,但还没有形成有人所说的“无产阶级的立场”和“新民主主义思想”。这一点,毛泽东在1920年3月4日的《致周世钊信》中就明确地表示:“老实说,现在我于种种主义,种种学说,都还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明了的概念”。而他在该时期提出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正反映了他的这样一种思想状况。
收稿日期:1999—09—26
【参考文献】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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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M].北京:三联书店,1979.
[2]宋斐夫.湖南通史(现代卷)[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
[3]李锐.毛泽东的早期革命活动[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门内加岂
《论青年毛泽东的“湖南自治”和“湖南共和国”思想(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