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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与当代中国“问题”


于中世纪提供了理由。  然而事实上,19世纪的人们,包括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他们之敌视中世纪而向往公民社会,不仅是出于唯理主义,更是出于人道主义。这与“历史规律论”是否成立,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简而言之,“交换”比“抢劫”要好,这是人道的常识,它完全不必以证明从“抢劫”发展到“交换”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为前提。“交换”也许并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个抢劫横行的世道是决不会有兴旺的慈善事业的,因而禁止抢劫就成了交换者与慈善家的共同底线。这与他们相信不相信历史决定论毫无关系。没有底线伦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脚,如果说这也叫决定论的话,那它也是一种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决定论,而不是什么“历史决定论”。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论他是“新”的还是“老”的)必然比交换者更激烈地反对抢劫;而如果一个“慈善家”竟然认为“抢劫”比“交换”更可取,“交换”比“抢劫”更可恶,他当然会被怀疑为伪善,甚至被怀疑为劫匪的同谋。这与“否定的否定”无关,更不是可以“反对历史决定论”来辩解的。 
    二 
    总之,在中国目前存在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坚持的价值和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之间的对立。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用诺齐克的话说:自由竞争的自由度是不应该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获取的正义”:一个人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此后又坚持“转移的正义”:它后来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没有强制也没有欺诈,则这个人的财富就是积累到富可敌国的地步,也无可非议,但是这个过程只要有一个环节出毛病,诺齐克认为就可非议了。他坚持“正义”是个完整链条,只要有一个环节不正义(比方说最初的资本是抢来的),那么即使以后的交易都是正当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结果也是非正义的,是不可接受的。他提出要以“矫正的正义”对此进行匡正。诺齐克这个观点,受到很多批评,其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以外的,也有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比如罗尔斯就不同意他的这种看法。罗尔斯认为,即使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以后的积累也是光明正大以正当行为获取的,但是积累太多了,国家还是要以二次分配来调节的。 
    这种争论我认为并不是中国当前所需要关心的问题,因为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并不是最初财产来源清白而以正当手段积累发展到相当的水平需要限制的问题,中国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不少财产的最初来源就不清白,以后财产的积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竞争的公正方式建立起来的,这是现在中国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坚持诺齐克式的立场。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在目前的中国可以算作一个假问题。中国现在的贫富分化或社会矛盾并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与比较穷的那部分人的矛盾。在中国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赞成的一些东西。 
    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是说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赞成的,我们就要表示异议,当然不是如此。中国是有些完全特殊的东西。比如,在婚姻与性方面,西方保守主义是坚决反对堕胎的,左派则是坚持堕胎自由,但反对强制堕胎。而中国存在的并不是有无堕胎自由的问题,而恰恰正是如何看待强制堕胎的问题。这个事例显然超越了西方左右派之争的范围。在另一方面,西方的左派在大力争取“同性恋”自由,而西方的右派是反对同性恋自由的。但即使右派,也只是反对同性恋自由,决不会反对异性恋自由,左派就更不用说了。然而在中国不是同性恋自由的问题,就是异性恋自由也还有重重阻碍。大家知道,不久前引起争议的“新婚姻法”修订稿就有很强烈的呼声,要求在“新婚姻法”中加入“配偶权”的概念,就是类似于“通奸罪”这样的概念,等等。这又是超越了西方的左右派之争的范围。“激进”得连西方的左派也害怕的强制堕胎,“保守”得连西方右派也害怕的通奸罪,足以表明中国的特殊性。不是说我们要一概反对特殊,如我是坚决反对设立“通奸罪”的,但对强制性计划生育措施,在我国当前人口危机已经亮起红灯的情况下,就得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但在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要抵制那些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不能容忍的东西。例如,西方左派主张“福利国家”,西方右派是反对的,左派主张扩大工会权利,右派是反对的。可是我们现在的福利保障水平之低不是权利大小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在这方面,不光是社会党的价值观不能接受,就是保守党的价值观也无法容忍。最近我国的一些学者到英国去访问,他们与保守党人士座谈,英国保守党人士对中国下岗工人的政策提出很大的批评。他们回来以后感慨地说,且不说工党怎么看我们的政策,就连保守党也觉得无法容忍。再比如农民问题,农民是我国国民的主体,他们的社会保障之少不仅超过社会党人的想象,而且超过保守党人的想象;而另一方面,他们的就业自由之少不仅超过自由派的想象,而且超过社会民主派的想象,在这种问题面前西方式的现代左右派之争还有什么意思? 
    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已严重突破诺齐克原则的底线,他们实际上认为“抢来本钱做买卖”也是无可厚非的。某些学者还把它上升为理论,成为一种直接与诺齐克正义相对立的观点,叫“交易先于权利”,它的实际涵义是对于现在产权不明晰的资产是可以供有权人来任意交易的,也就是说把诺齐克的“获取的正义”给否定了。在诺齐克那里“权利先于交易”,获取正义优先于转让的正义。首先要解决了产权的公正设定然后才能谈得上自由交易。而如果产权是公共的,我作为一个掌权者,作为公共资产的看守者,我就任意拿这笔资产做交易,这从常识来说是不正当的,但却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当的,这已经超出了诺齐克正义所许可。这是因为中国自由主义话语中一些问题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理论在中国目前的使用问题。 
    

反过来,中国的一些“新左派”却明确提出对“最初资本来源清楚,其后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实行限制与打击。别人不同意,他就质问你是否愿意堕落到诺齐克那样的地步!这真叫人啼笑皆非,难道他不知道在今日的中国,诺齐克的正义标准已经是高不可攀的了吗? 
    对于这样的人,你用诺齐克式的理论去批评他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会说,我本来就讨厌诺齐克。反过来,对那些支持“抢来本钱做买卖”的人你用福利国家理论(更不用说用马克思的理论)去批评他,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会说我本来就讨厌福利国家。所以对第一种人你必须使用社会民主理论去批评他,而对第二种人你必须用自由主义(而且是古典自由主义)批评他。这样的批评模式或许在西方人看来有些奇怪,但却正是“中国问题意识”所要求的。 
    我们完全可以提出一种既不同于中国式的“新左派”也不同于西方式“新左派”的立场。也就是我们不仅要做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这两种原则的互补,而且还可以做到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互补。这是因为,不论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它们最初都是作为西方国家在走出中世纪时,在争取个性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两种思潮。这两种思潮在早期基本上是平行发展的,而且它们在一个大方向上——反对共同体的束缚方面这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在走出中世纪时在相当程度上他们的价值是重合的,重叠部分以外的部分较少,随着社会越来越向市民社会过渡,自由秩序的建立也就越来越成为现实,这两者的距离也就越拉越开,他们之间共同重叠之处就逐渐变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后,就产生了一种话语上的两极化;也就是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经成为一种逻辑上的紧张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极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冲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题是“自由秩序”虽有毛病,但它是人类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是不要想入非非,不要做这些那些,否则我们就会失去“自由秩序”。社会民主主义者则认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我们要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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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与当代中国“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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