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与当代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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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在西方经历了几十年社会主义的兴起和衰落以后,现在西方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已经在趋同。相反,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话语倒弄得水火不容,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以至于发展到中国的“新左派”批判的矛头不仅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义,甚至也指向社会民主主义。一个最明显的标志是中国“新左派”从1997年开始大量使用从西方引进的“社群主义”观点不是批评诺齐克,而是批判罗尔斯。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中国这些所谓“左派”对罗尔斯比对诺齐克更不能容忍。
相反,中国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他们的批判对象,不是罗尔斯,不是社民党,而是诺齐克,亦即他们批得最厉害的是自由主义中最古典的部分,人为地把张力拉得更大。因此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制造了许多伪话语。一个具体的例子,就在产权改革这个问题上,现在中国出现了两种很奇怪的声音:一种声音是很多“新左派”学者主张实行所谓“民主治厂”,就是要限制产权明晰化的倾向,具体提出的模式是“鞍钢宪法”。他们认为鞍钢宪法中“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后福特主义”。有人说“丰田公司”“沃尔沃公司”实行的就是中国的“鞍钢宪法”。这些人主张在产权已经明晰化的资产中,在私人物品领域中实行公共选择、公共参与。实际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应该说“民主化”是人类发展的趋势,在发达国家,在民主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比较发达的国家,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征求非所有者或叫“利益有关者”的意见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但是最终决定权,作为市场经济本身的原则,应该是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委托的人来负责。道理很简单,对财产负有责任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权利。这是个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对财产不负责任的人干预、决定财产的经营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证,这不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我们文革中“鞍钢宪法”式的企业状况就比苏联一长制下“马钢宪法”式企业状况要糟得多。
但是与这种对私人领域实行公共选择的要求并存,我国又存在着很多对公共物品领域实行有权者“自由交易”的呼声。有些人不是主张在企业经营中实行“一长制”,而是主张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也就是在把公共资产变成个人所有的过程中,也要实行“一长制”,即把“一长制”原则从经营管理泛化到产权明晰化过程中。这是任何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等于说,现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资产,我想给谁就给谁。这个原则一旦成立,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
但是现在的确在中国产权改革中存在这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产权改革中应该实行“一长制”,应该由一个绝对权威想给谁就给谁。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成本”最低。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产权早已明晰的那些资产,应该是大家说了算,本来就是私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要由一些不相干的人去插一脚。以“鞍钢宪法”为旗号主张“民主治厂”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旗号主张在产权变革中实行“一长制”的人,目前在中国大有人在。但是恰恰就是主张产权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这种呼声在中国是最弱的,即主张在私人物品领域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领域民主选择的观点最不成气候。其实,一方面在企业经营中尊重所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产权明晰化的过程中要实行公共决策、公共选择。这道理并没有什么深奥的,原来的财产是公共的,现在的产权改革就应该是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决策。已经明晰了,你就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你可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决定权还在所有者个人。但如今这两个常识都受到强烈的挑战,这是中国目前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打着“经济自由主义”旗号否定诺齐克正义的寡头,另一方面是打着“左派”旗号对罗尔斯原则的否定;一方面对产权改革中的民主有很大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有对正常市场秩序中的所有者权利的忽视。
这些问题都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产权改革就不能正常进行,另外改革以后的市场经济也不能正常运营。
四
我常用马克思的观点反驳“新左派”,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反驳权贵资本主义者。有人认为这如何能统一?我认为这完全可以统一。我举一个历史上的案例。1905年以前的俄国,它的经济,尤其是农业实行农村公社制度,实行土地公有、劳动组合,在政治上实行专制。这时的俄国思想界出现了四种思潮,一种是持当局立场的正统专制主义,即乌瓦洛夫称之为俄国民族性的三原则:东正教,专制主义和民族主义;第二种是下层的代表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们认为俄国土生土长的
这时俄国社民党人的话语在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上和自由派没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经济上社民党1886年纲领没有对土地私有制提出任何批评,它只提出一项要求,要求给予俄国农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们与民粹派进行论战时,普列汉诺夫有一句名言:俄国人现在已分裂成两个阶级,这就是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普列汉诺夫认为当时俄国的矛盾,是共同体与自由个性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政治方面,从车尔尼雪夫斯基以来,俄国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强烈传统,其理由是这种“抽象权利”不能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而穷人没有钱就很难行使权利。车尔尼雪夫斯基一句名言说:言论自由有什么用,贫穷的人上不起学,不能看报纸,言论自由就和他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扬的,无非是有一个用金碗吃饭的自由,但穷人无钱买金碗,因此这个自由是没有用的。“这是一个可以用一个银卢布甚至更贱的价格来出卖的、没有价值的权利。”对这种言论,包括列宁在内的社会民主主义者给予了猛烈的批评。列宁曾大骂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汉诺夫更明确地讲:“‘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当今俄国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国式的所谓“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骗人的东西。那么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何处呢?(如果完全一样,就构不成两个不同的派别)。区别在于:第一,社会民主派在体制演变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下层的利益。比如大家都主张要瓦解公社,实行自由农民和自由地产制度。但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把权贵们化公为私的那部分土地无偿追回——即“收回割地”。自由主义者比较缓和,他们认为应采取赎买的方式,但是这个赎买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首先不是自由讲价,而是由国家定价;其次赎金不是由农民付,而是由国家付,国家用很低的价格从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传统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后权贵霸占的公社土地)拿过来,然后无偿地分给农民。亦即在“公平分家然后自由竞争”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没有区别,但在实现这一点的手段上,后者更为激进。第二,在自由秩序实现以后,自由主义认为就算尽善尽美了,社会民主主义认为做到这一点后,他们还要搞社会主义。当然这是后话。这就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这一时期,也就是俄国自由主义和社民主义形成联盟的时期,俄国的历史发展应当说是正常的。这个发展和旧制度的 《自由、民主与当代中国“问题”(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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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在西方经历了几十年社会主义的兴起和衰落以后,现在西方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已经在趋同。相反,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话语倒弄得水火不容,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以至于发展到中国的“新左派”批判的矛头不仅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义,甚至也指向社会民主主义。一个最明显的标志是中国“新左派”从1997年开始大量使用从西方引进的“社群主义”观点不是批评诺齐克,而是批判罗尔斯。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中国这些所谓“左派”对罗尔斯比对诺齐克更不能容忍。
相反,中国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他们的批判对象,不是罗尔斯,不是社民党,而是诺齐克,亦即他们批得最厉害的是自由主义中最古典的部分,人为地把张力拉得更大。因此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制造了许多伪话语。一个具体的例子,就在产权改革这个问题上,现在中国出现了两种很奇怪的声音:一种声音是很多“新左派”学者主张实行所谓“民主治厂”,就是要限制产权明晰化的倾向,具体提出的模式是“鞍钢宪法”。他们认为鞍钢宪法中“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后福特主义”。有人说“丰田公司”“沃尔沃公司”实行的就是中国的“鞍钢宪法”。这些人主张在产权已经明晰化的资产中,在私人物品领域中实行公共选择、公共参与。实际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应该说“民主化”是人类发展的趋势,在发达国家,在民主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比较发达的国家,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征求非所有者或叫“利益有关者”的意见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但是最终决定权,作为市场经济本身的原则,应该是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委托的人来负责。道理很简单,对财产负有责任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权利。这是个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对财产不负责任的人干预、决定财产的经营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证,这不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我们文革中“鞍钢宪法”式的企业状况就比苏联一长制下“马钢宪法”式企业状况要糟得多。
但是与这种对私人领域实行公共选择的要求并存,我国又存在着很多对公共物品领域实行有权者“自由交易”的呼声。有些人不是主张在企业经营中实行“一长制”,而是主张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也就是在把公共资产变成个人所有的过程中,也要实行“一长制”,即把“一长制”原则从经营管理泛化到产权明晰化过程中。这是任何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等于说,现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资产,我想给谁就给谁。这个原则一旦成立,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
但是现在的确在中国产权改革中存在这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产权改革中应该实行“一长制”,应该由一个绝对权威想给谁就给谁。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成本”最低。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产权早已明晰的那些资产,应该是大家说了算,本来就是私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要由一些不相干的人去插一脚。以“鞍钢宪法”为旗号主张“民主治厂”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旗号主张在产权变革中实行“一长制”的人,目前在中国大有人在。但是恰恰就是主张产权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这种呼声在中国是最弱的,即主张在私人物品领域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领域民主选择的观点最不成气候。其实,一方面在企业经营中尊重所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产权明晰化的过程中要实行公共决策、公共选择。这道理并没有什么深奥的,原来的财产是公共的,现在的产权改革就应该是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决策。已经明晰了,你就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你可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决定权还在所有者个人。但如今这两个常识都受到强烈的挑战,这是中国目前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打着“经济自由主义”旗号否定诺齐克正义的寡头,另一方面是打着“左派”旗号对罗尔斯原则的否定;一方面对产权改革中的民主有很大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有对正常市场秩序中的所有者权利的忽视。
这些问题都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产权改革就不能正常进行,另外改革以后的市场经济也不能正常运营。
四
我常用马克思的观点反驳“新左派”,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反驳权贵资本主义者。有人认为这如何能统一?我认为这完全可以统一。我举一个历史上的案例。1905年以前的俄国,它的经济,尤其是农业实行农村公社制度,实行土地公有、劳动组合,在政治上实行专制。这时的俄国思想界出现了四种思潮,一种是持当局立场的正统专制主义,即乌瓦洛夫称之为俄国民族性的三原则:东正教,专制主义和民族主义;第二种是下层的代表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们认为俄国土生土长的
村社是好得了不得的东西,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于他们引进了西方自由主义瘟疫,本来沙皇政府只发扬民族传统时,就是好沙皇,不幸的是他们引进了许多西方的歪门邪道(这就像中国一些人认为我们的政府需要批评之处,在于他们引进了西方的殖民话语)。俄国思想界的另外两种思潮是以从民粹派中决裂出来的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社会民主思潮和以米留科夫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潮。1905年以前,俄国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派形成了一种反对民粹派和专制主义的联盟,最明显的标志就是1900年前后这两派人合作编的许多书,如《俄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资料》等等。参与者包括司徒鲁威、约诺夫、列宁、普列汉诺夫,他们明确讲,这是双方的“文字联盟”。这个“文字联盟”就是针对俄国的民粹主义者和专制主义者的。
这时俄国社民党人的话语在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上和自由派没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经济上社民党1886年纲领没有对土地私有制提出任何批评,它只提出一项要求,要求给予俄国农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们与民粹派进行论战时,普列汉诺夫有一句名言:俄国人现在已分裂成两个阶级,这就是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普列汉诺夫认为当时俄国的矛盾,是共同体与自由个性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政治方面,从车尔尼雪夫斯基以来,俄国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强烈传统,其理由是这种“抽象权利”不能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而穷人没有钱就很难行使权利。车尔尼雪夫斯基一句名言说:言论自由有什么用,贫穷的人上不起学,不能看报纸,言论自由就和他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扬的,无非是有一个用金碗吃饭的自由,但穷人无钱买金碗,因此这个自由是没有用的。“这是一个可以用一个银卢布甚至更贱的价格来出卖的、没有价值的权利。”对这种言论,包括列宁在内的社会民主主义者给予了猛烈的批评。列宁曾大骂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汉诺夫更明确地讲:“‘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当今俄国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国式的所谓“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骗人的东西。那么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何处呢?(如果完全一样,就构不成两个不同的派别)。区别在于:第一,社会民主派在体制演变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下层的利益。比如大家都主张要瓦解公社,实行自由农民和自由地产制度。但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把权贵们化公为私的那部分土地无偿追回——即“收回割地”。自由主义者比较缓和,他们认为应采取赎买的方式,但是这个赎买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首先不是自由讲价,而是由国家定价;其次赎金不是由农民付,而是由国家付,国家用很低的价格从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传统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后权贵霸占的公社土地)拿过来,然后无偿地分给农民。亦即在“公平分家然后自由竞争”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没有区别,但在实现这一点的手段上,后者更为激进。第二,在自由秩序实现以后,自由主义认为就算尽善尽美了,社会民主主义认为做到这一点后,他们还要搞社会主义。当然这是后话。这就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这一时期,也就是俄国自由主义和社民主义形成联盟的时期,俄国的历史发展应当说是正常的。这个发展和旧制度的 《自由、民主与当代中国“问题”(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