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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中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浅谈房地产信托融资


元(含5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规范了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其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是,通知中的一些要求将难以真正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对信托公司的异地经营作出明确规定。

  金融创新与法律规避往往相伴而生。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性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9

  由于利益的驱动,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创新的信托产品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的打法律擦边球。房地产信托融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避行为有:

  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分解项目的方法将原本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从而达到规避“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

  第二,信托计划虽不公开承诺保底,但是往往通过一些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证。如,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推出的“高校学生公寓优先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推介书第六条“由于经营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房信集团(注:资金信托产品拟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如未能按期足额取得物业经营优先收益权收入,造成偿还信托资金困难,房信集团承诺用其自有财产按期足额给付。由于校方原因学生公寓未能充分使用,高校(注:资金信托产品拟投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单位)保证以校方经费补足。”

  第三,信托计划虽不保证最低收益,但是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有预期收益率,而且很多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3位。如,北京商务中心区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4.8%,“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4.5%.

  上述法律规避行为无疑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对于非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讲,极可能基于对“承诺保底”和“预期收益”的信赖作出投资决策-购买该信托产品。而且法律规避行为无疑为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难度,为中国本来就不成熟的信托市场加大了风险,如果风险一旦爆发,损失最惨重的无疑是委托人,因此,如何保护房地产信托融资中的委托人利益,是法律学者的重要命题。

  四、房地产信托融资中的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一) 房地产信托融资中保护委托人利益的意义

  1、保护委托人利益是信托市场繁荣的前提与核心

  2004年,信托业系列负面事件暴光:先有年初爱建信托爆出数亿信托资金曾被挪用炒股的丑闻,后有庆泰信托炒股亏损7亿余元,最新事件则是2004年7月金新信托8000万元信托计划到期毁约,导致数十名上海投资者游行示威。10金新信托一年前推出总金额8600万的“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按合同约定,该信托的投资者将收回一年前投入的本金,以及5.2%的到期收益。但金新信托发生支付危机,这是信托业首例到期无法偿付的事件。 信托业的系列负面事件打击了投资者信心,“自一季度以来信托基金的发行持续下滑”“信托品种发行呈现持续低迷走势”。11

  同现代金融市场上保护投资人原理一致,只有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信托市场、信托业才有存在的基础与前提。我国信托市场今年低迷的发展状况即为明证。

  2、保护委托人利益有助于社会安定

  虽立法者规定了“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意图提高信托投资的门槛,将信托限定为“富人”的游戏,但是由于我国存款和国债利率太低,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不佳,一般小投资者直接投资又力不从心,加上“承诺保底”和“预期收益”的诱惑,还是有很多经济实力并不强大的普通公众都参与了进来,以金新信托为例,有投资者甚至借钱投资,在风险发生后,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有投资者扬言要跳楼自杀,数十名投资者游行示威。

  规范信托业,保护委托人利益将有助于社会安定。

  3、房地产信托融资风险已现,保护委托人利益是迫切现实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的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信托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在两大环节:一是决策管理环节,主要表现为战略目标不明确、治理机制不健全、决策流程不科学等;二是业务经营环节,主要是表现为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受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突破集合

资金信托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异地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12

  由于投向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信托项目,大多采用信托贷款方式,按照原规划,期满时可由银行信贷资金置换,信托资金可以安全退出。但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信托公司未曾预料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也受到限制,使得众多信托资金集合产品出现了风险,有的甚至出现支付风险。保护委托人利益成为迫切现实需要。

  (二)现有法律规范对对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和不足

  1、信托法赋予委托人调整财产的管理办法、监督委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我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一节对委托人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⑴监督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它文件。

  ⑵建议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收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⑶撤销处分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受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⑷对受托人的变更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⑸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在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时,委托人、收益人或受托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⑹请求赔偿权。当委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法律、法规,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及其继承人、收益人均有权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2、有关部门规章确立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3、现有法律规范之不足

  审视以上现有法律规范,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⑴缺乏信息披露制度,委托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作为分散的信托委托人,其很难获取有关信托运营的全面详尽的信息,且不具有监督、建议信托委托人的专业知识。虽法律规定其享有知情权,但对于投入资金较少的单个委托人来讲,实现知情权的成本无疑太大,而且也缺乏行使知情权的动力。

  ⑵信托业法缺位

  信托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常业经营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13信托业具有金融功能,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由于商业信

《“房地产信托”中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浅谈房地产信托融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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