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股票交易所交易制度创新及其启示
首先是在拍卖价格计算公式上。由于市价指令的引入,使得在拍卖结束时可能出现这样两种情况:指令簿一边只存在市价指令而没有限价指令,或者指令簿的两边都只存在市价指令。显然,除了指令簿两边都存在限价指令这种情况外,其他两种情况都是强化计算公式所必须考虑的。
其次,市价指令的引入会对拍卖价格的决定产生影响。如果在定期拍卖结束时发现仍有市价指令未被执行,则会出现市价指令延时的情况,它更有可能引出价格监督延时。如果在开盘拍卖结束时市场两边都只有市价指令,则它们将根据一个参考价格来执行,一般是上一个自动交易价格。如果是新上市股票则不存在参考价格,这时系统将不允许有市价指令进入,直到有一个自动交易发生。
再者,在开盘拍卖结束后,经过市价指令延时后仍可能有未被执行的市价指令进入连续拍卖。因此也须制定相应的连续拍卖规则,以适应这一变化。根据《市场强化指南》,所有在开盘拍卖中没有被执行的市价指令都将被带入随后进行的连续拍卖。它们可能同新进入的限价指令相匹配,也可以在成交之前被交易者撤消。在进入连续拍卖后,市价指令的执行价格取决于指令簿中新进入指令的类型和价格。但是在收盘拍卖后,所有未被执行的市价指令都将被取消。
三、交易价格监督与交易暂停
除了上述拍卖制度和市场指令两方面的改进之外,3.1版市场强化还在其他方面对伦敦股票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是SETS中的价格监督和交易暂停制度。
价格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这次市场强化要求实行更严格、但也更灵活的价格监督,其主要手段是引入动态的基准价格和容许水平。
所谓基准价格,是指用于同最新的指令执行价格进行比较的价格。一般地,基准价格是开盘价、上次自动交易的价格(在没有开盘价的情况下)等。这次市场强化实施后,基准价格有两种:一种是静态基准价格,如开盘价格、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等;另一种是动态基准价格,也就是上一次自动交易价格。在每天开盘时,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都被设定为上一次自动执行交易价格,一般就是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但是如果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是一个加权平均价格,则当天的动态和静态基准价格都被设为上一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价格,而不是VWAP。如果是新上市的交易工具,则基准价格被设为零,此时既没有价格监督,也不允许交易者提交市价指令。在开盘之后,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都会发生变化。静态价格被定义为开盘拍卖价格或者是下一次拍卖的价格(如果拍卖时没有执行,则用拍卖后第一个自动交易价格来替代),而动态基准价格则是前一次自动交易价格。此外
在有了基准价格之后,就可以根据它们来决定价格容许水平(price tolerance level)。由于存在着两个基准价格,因此新进入的指令将受两个价格容许水平的限制,其中一个是静态容许水平,由静态基准价格决定;另一个是动态容许水平,由动态基准价格决定。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基准价格与AESP
价格
AESP 动态容许水平
+x%
+y% 动态基准价格 可接受价格范围
静态基准价格 -x%
-y% AESP
静态容许水平
时间
由图1可知,在新的价格监督体系下,静态容许水平和动态容许水平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静态容许水平决定了该时间段内(两次拍卖之间)总的价格波动范围,而动态容许水平决定着每一次自动交易的价格波动范围(与前一个自动交易价格相比)。换句话说,静态容许水平保证了价格的稳定性,而动态容许水平保证了价格的连续性。
一旦新指令进入,系统就检查其潜在执行价格,如果价格达到价格监督限制,则该证券的交易就暂停,进入自动执行暂停(automatic execution suspension,AESP)时期,它是一个定期拍卖,目的是为了使市场有时间吸收价格波动。新近采用的AESP被称作执行中暂停(mid-execution suspension),即如果下一个潜在执行价格超过价格监督限制,则交易系统就会在该交易发生之前进入AESP,而不是像原先的交易制度那样,交易先发生,然后交易系统再进入AESP。AESP的具体交易规则同定期拍卖相类似,但时间只有5分钟,而不是原先所采用的10分钟。同时,AESP也没有价格监督延时,因为AESP的目的就是要确定新的基准价格。每次拍卖之后,如果发现有市价指令未被执行则可以进行市价指令延时。在市价指令延时之后,拍卖成交价格成为新的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在AESP之后,原先的未被执行的指令仍然有效。
来自3.1版市 《伦敦股票交易所交易制度创新及其启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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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市价指令的引入会对拍卖价格的决定产生影响。如果在定期拍卖结束时发现仍有市价指令未被执行,则会出现市价指令延时的情况,它更有可能引出价格监督延时。如果在开盘拍卖结束时市场两边都只有市价指令,则它们将根据一个参考价格来执行,一般是上一个自动交易价格。如果是新上市股票则不存在参考价格,这时系统将不允许有市价指令进入,直到有一个自动交易发生。
再者,在开盘拍卖结束后,经过市价指令延时后仍可能有未被执行的市价指令进入连续拍卖。因此也须制定相应的连续拍卖规则,以适应这一变化。根据《市场强化指南》,所有在开盘拍卖中没有被执行的市价指令都将被带入随后进行的连续拍卖。它们可能同新进入的限价指令相匹配,也可以在成交之前被交易者撤消。在进入连续拍卖后,市价指令的执行价格取决于指令簿中新进入指令的类型和价格。但是在收盘拍卖后,所有未被执行的市价指令都将被取消。
三、交易价格监督与交易暂停
除了上述拍卖制度和市场指令两方面的改进之外,3.1版市场强化还在其他方面对伦敦股票交易所的交易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比较重要的是SETS中的价格监督和交易暂停制度。
价格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这次市场强化要求实行更严格、但也更灵活的价格监督,其主要手段是引入动态的基准价格和容许水平。
所谓基准价格,是指用于同最新的指令执行价格进行比较的价格。一般地,基准价格是开盘价、上次自动交易的价格(在没有开盘价的情况下)等。这次市场强化实施后,基准价格有两种:一种是静态基准价格,如开盘价格、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等;另一种是动态基准价格,也就是上一次自动交易价格。在每天开盘时,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都被设定为上一次自动执行交易价格,一般就是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但是如果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是一个加权平均价格,则当天的动态和静态基准价格都被设为上一交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价格,而不是VWAP。如果是新上市的交易工具,则基准价格被设为零,此时既没有价格监督,也不允许交易者提交市价指令。在开盘之后,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都会发生变化。静态价格被定义为开盘拍卖价格或者是下一次拍卖的价格(如果拍卖时没有执行,则用拍卖后第一个自动交易价格来替代),而动态基准价格则是前一次自动交易价格。此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来手工调整基准价格。
在有了基准价格之后,就可以根据它们来决定价格容许水平(price tolerance level)。由于存在着两个基准价格,因此新进入的指令将受两个价格容许水平的限制,其中一个是静态容许水平,由静态基准价格决定;另一个是动态容许水平,由动态基准价格决定。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基准价格与AESP
价格
AESP 动态容许水平
+x%
+y% 动态基准价格 可接受价格范围
静态基准价格 -x%
-y% AESP
静态容许水平
时间
由图1可知,在新的价格监督体系下,静态容许水平和动态容许水平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静态容许水平决定了该时间段内(两次拍卖之间)总的价格波动范围,而动态容许水平决定着每一次自动交易的价格波动范围(与前一个自动交易价格相比)。换句话说,静态容许水平保证了价格的稳定性,而动态容许水平保证了价格的连续性。
一旦新指令进入,系统就检查其潜在执行价格,如果价格达到价格监督限制,则该证券的交易就暂停,进入自动执行暂停(automatic execution suspension,AESP)时期,它是一个定期拍卖,目的是为了使市场有时间吸收价格波动。新近采用的AESP被称作执行中暂停(mid-execution suspension),即如果下一个潜在执行价格超过价格监督限制,则交易系统就会在该交易发生之前进入AESP,而不是像原先的交易制度那样,交易先发生,然后交易系统再进入AESP。AESP的具体交易规则同定期拍卖相类似,但时间只有5分钟,而不是原先所采用的10分钟。同时,AESP也没有价格监督延时,因为AESP的目的就是要确定新的基准价格。每次拍卖之后,如果发现有市价指令未被执行则可以进行市价指令延时。在市价指令延时之后,拍卖成交价格成为新的静态和动态基准价格,在AESP之后,原先的未被执行的指令仍然有效。
来自3.1版市 《伦敦股票交易所交易制度创新及其启示(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