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
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既坚持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两个方面的和谐,又要求在二者和谐的基础上以人为发展中心,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行动和措施的最终目标。因此,我认为,可持续发展幷没有完全脱离“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22];但是,它又的确是在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可持续发展与“人类中心主义”等同。它对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大国歧视”进行了批判,不再将“人类”利益理解为狭隘的少数人利益或者大国利益,也不再将“公平”局限于当代人。它所提出的“两种类型的发展”以及“两种公平”都充满了生态伦理的观念,可持续发展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更是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思维。
四、可持续发展观——环境法更新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环境法产生于人类环境意识觉醒的时代,是人类发展观在法律上的反映。在可持续发展观明确提出之前,环境法已经走过了自己的一段历程,各种理论、学说及实践精彩纷呈,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环境纠纷得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也可以十分清楚的看到,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遇到了巨大的挑战——环境权理论因缺乏法律权利的合理性基础而被“冷落”,各种以国家行政管理措施为主的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有限,环境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式运行不畅……。和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困境相应的事实是:一方面是环境法律的繁荣,另一方面则是老的环境问题还未彻底解决,新的环境问题还在不断出现,或者老的环境问题又以新的形式出现。种种现状表明:已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尚不足以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必须有新的应对措施。
应该承认,自环境法产生以来,对于其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各种理论研究的成果也在不断出现,这些研究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寻找环境法的哲学基础。在可持续发展提出以前,各种环境保护主义观念也对环境法的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环境法研究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争论一直存在幷且异常激烈。但是如何解决法律的“人类行为规则”本性与“人——自然——人”关系重构的矛盾也是困扰环境法理论的根本问题。固守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法目标无法实现;完全接受“生态中心主义”又无可避免地会遭遇自然主体化制度设计的尴尬。因此,环境法的理论创新没有理性的冷静与严肃是不可能实现的。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为我们全面审视已有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创设新的环境法理论奠定了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础。
1.突破理论瓶颈的动力与路径
可持续发展观对于主客体关系的重构为突破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进行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已有的环境法理论是在传统的法律二元结构理论基础上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主客体二元结构”与“公私法二元结构”依然是环境法的基础。尽管实践的发展对二元结构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社会生活的网路化、价值理念的複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使得已有的法律捉襟现肘。但理论却始终难以突破,环境法的“部门法”观念,环境权的单向性、环境法律关系中人——自然与人——人关系的互为仲介特性被忽视等等都是对主客体关系认识缺乏新思维的结果。可持续发展重构主客体关系的思维方式,为环境法突破理论瓶颈,重新认识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环境权理论的合理性、环境法律关系的“人—自然—人”特徵,创立新的环境法理论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与支援。同时,也为环境法在新的观念基础上突破传统的法学理论,树立代际公平价值观幷创立相关制度体系开闢了广阔的道路。
2.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
可持续发展观所蕴涵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对于化解环境法理论创新所遭遇的尴尬,创立环境法的新理论提供了认识论基础。环境法以生态伦理为基础,进行理论与制度的合法性论证是必须的,环境法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论也由此而生,多年争论的结果表明:固守“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生态中心主义”对于环境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都是障碍重重,法律的根本属性与生态伦理的理想主义冲突成为制约环境法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桎梏。许多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创新理论在完成了合法性论证后难以为继,从而使理论永远停留在观念宣示、宏观构想阶段。因无法完成制度化所需要的合理性论证而给人以“隔靴搔痒”的感觉,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也因此被大打折扣。可持续发展观以其高超的“妥协”艺术平衡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巧妙的缓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与紧张,为环境法新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伦理支援。
3.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方法论指导
可持续发展观所体现的多元化视角为环境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对于人类现在与未来的新思维,突破了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的单一思路,不再将经济和技术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全部,将发展视为经济、社会、技术、文化、政治等综合性因素的集中体现。在综合性思维下,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环境法的问题也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这种思维对于克服过去存在的环境法理论研究就法律论法律或者说以法律解释法律、制度设计“头痛医头”的简单化弊端,运用综合性思维方式,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资讯理论等方法论、采用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环境法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发现“法律背后”的真实,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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