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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在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下,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作者是依据我国农村的社会生产现状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的需要,而且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活更为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加强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需要。一般认为,农民"组织化"程度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的程度,它体现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二是农民作为劳动者和集体经济主人的社会化组织水平,它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第一种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问题。
  农民组织化水平,与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一样,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达市场国家的农业发展史表明,农业生产和市场的变化大都经历了以农民家庭私人农场为基础的横向与纵向联合的阶段,即随着生产和市场的发展,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对我国而言,之所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一问题,基本上缘于如下动因: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体制因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初选择的自发性特征以及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约束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分割和集体积累流失严重,从而弱化了集体统一经营的能力,在许多地方双层经营其实只不过是家庭经营的孤军奋战,这不能不说是造成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的一重要原因。 
  其次,从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组织形式并非一种逻辑的选择,而是现实的回归。不可否认,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是以行政命令推动其运作的组织形式,而且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组织关系复杂,内部交易费用高。但是,无论从组织规模还是资金动员能力讲,公社制组织都远远超过了家庭经营。然而由于这种组织形式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我们才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并不是由低到高,由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各种动因下政府和群众互动的结果,它本身已包含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
  再次,在人民公社制组织形式下,公社政权的三级组织机构同时兼备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功能,它们和农民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有着相对的一致性,和农民一起共同承受着极端不协调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压力。改革以来,在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各级行政组织干预农民行为的地位和能力下降了,但本位主义却得到了强化,它们从农民阶层的某种代表身份转而成为农民利益的中国分割层次,而农民自身却缺乏有效的组织保护和自我保护手段。
  最后,原有的以农民入股为基础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已经成为政府机械的附属和延伸,根本无法发挥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功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从生产领域来看,一方面,两亿多分散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难以形成逐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并提高地块整合性的机制,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以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从流通领域来看,分散的生产格局自然意味着农村市场中农产品的供给主体仍将是分散的农民。他们的商品量小,虽然有着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但农民贩运者多数从事独立经营,并不代表产地农民的整体利益,从已有的各种类型的市场运作看,初级农贸市场本来就缺乏资本积累和商业组织发育的内在机制,很难形成农民之间的合作和联合,而在批发市场中,尽管农民进入市场的人数大大超过国有商业、合作社商业、粮食部门等农产品贸易商的数量,但是,由于经济实力、个人素质和信息资源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只表现在农民之间的卖方竞争,而对于农产品贸易商来说,或者因为经营活力不足缺乏动力机制,或者因为垄断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造成卖方和买方在市场交换中力量对比的最后结果仍是农民在不对称的价格关系中承受了各种风险和压力。由此可见,大量分散和独立生产经营的农户如何实现与大市场的联接,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和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农民的组织化低,远远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1)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捆住了农民的手脚,也使农民形成了过分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农民从"捆住了不能走"的传统产品的生产者,一下子变为"放开了不完全会走"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感到茫然无措。(2)在城乡经济分割、农工商贸脱节的情况下, 一方面,农民信息闭塞,盲目生产,被动经营,部分产品"卖难"买难"交替出现;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之间相互脱节,农副产品的后续利益转移,影响了农业效益和农民收益。(3)由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产前信息服务跟不上,农民生产经营缺乏引导;产中资金紧张,生产资料涨价严重,农民投入下降;产后流通服务滞后,许多产品在城市高价俏销,但在产地运不出,价格低,丰产不丰"收",产品变不成商品,劳动成果实现不了价值。(4)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进入社会大市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实力单薄,素质不高,功能欠缺,社会化组织程度低,科技推广应用手段落后,很难与大市场对接。加之有些部门和行业兴办的一些实体"事业",以服务为名,行摊派、刮农、伤农之实,农民并不能从中得到应有的实惠。(5)农业创造的价值少,大批农业资金、人才流向沿海、沿边和城市,大批兼业农户不能精心种田,耕作水平下降,农业后继乏人,甚至出现各种形式的撂荒现象。为此,必须重构以农户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为基本框架的市场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业社会化水平,促进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的统一大市场对接。
  笔者认为,在农业由计划经济向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正确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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