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
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
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
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
[参考文献]
[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4
[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2003.6.16
[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2004.2
[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2004.2
[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2002.2
[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1994.01
[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2005.1.10
[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2003.3
[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2000.05.
[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
[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
[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注释:
[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
[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
[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
[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
[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
[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
[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
[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