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
四 消除对未来的忧虑
环境法学似乎是最有终极人文关怀精神的,它不但对后代人的利益忧心忡忡,而且对地球的未来和人类的命运也怀着淡淡的忧伤。这种济世救人的情节,却忽视了当今世代不同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而这才是最为紧要的。
(一)代际公平的幻象
可持续发展最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议,是代际公平——或者说代际权利。后代人在利用地球资源和人类遗产方面,享有与其前代人同等的权利,这是代际公平理论的集中表述。这是环境法自我提出的一个尖锐问题,即当代与后代的利益冲突。难道这种冲突是真实的吗?解剖这一问题的本质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后代人利益诉求的内容有哪些;二是后代利益的代表者;三是后代人利益的保障方式。
推测后代的利益要求,也只能从当代人的智识出发,后代人并不能提出自身的环境利益要求,而当代人的推断也是无法穷尽的。因此,只能考察哪些环境问题会损害后代的权利。爱迪·B·维丝(Edith Brown Weiss)列举了如下行为会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丢弃垃圾、破坏土壤、地貌和热雨林、生物多样性和基因库丧失、破坏人类共同的自然和文化遗产。58 这的确会损害后代的利益,难道这不是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吗?解决这些问题一定需要援引后代人的利益诉求吗?从后代人的权利出发,论证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可以增强道德说服力,而不存在逻辑上的恰当性,这也是一种复魅。对于后代利益的代表问题,维丝寄希望于国际组织,主张建立类似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地球权利委员会,协调各国的保护行动,并且还强调了NGO的作用,这就说明了问题的实质不是代际公平,维丝也承认这是国家之间的问题。59 维丝话语中的代际公平与国内法中的代际公平不是一个层面问题。至于后代利益的保障方式,维丝的制度期待并没有超出保障当代人利益的范畴,那就国家的义务,所不同的是,她主要强调国际社会的“对一切义务”。这也表明,代际公平是国家的国际责任。
实际上,坊间学者讨论代际公平主要着眼于国内,援引最多的是1993年菲律宾的“奥伯萨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案”(Oposa et al. v. Fulgencio S. Factoran, Jr. et al.)一案。原告对菲律宾政府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提出指控,认为大量签发木材砍伐许可证,破坏了原始热带雨林的更新能力,这侵害了原告及其后代的健康权对平衡与健康生态享有的权利,这是《菲律宾宪法》(1987年)第2条的第15、16款保障的权利。60 1993年7月30日,菲律宾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61 实质上,该案争议的问题并非后代人是否享有权利,而是生态平衡是否是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因为,《菲律宾宪法》(1987年)第2条是国家政策条款,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专门由该宪法第3条规定。菲律宾最高法院认为,享受健康生态的权利源于人类的原初本性,不管是否规定在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中,它都是具体、基本的法律权利。62 突破宪法文本的规定,从自然法出发,直接推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才是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当然,法院也承认了原告有权利为了其后代利益提起诉讼,但并非承认后代单独的请求权。实际上,此案中原告的利益和其后代的利益是一致的,后代人单独的利益要求是没有必要的。
代际公平是伦理问题,也是经济技术问题,从后代的利益要求、代表者和保障方式来看,都与当代人的利益没有二至。不能否认,非持续的发展必然影响后代的利益,但这又回到可持续性的问题上了,前文已经分析,这不是法律所能为之。当然,这种情绪化的思考,63 是认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阶段,但切不可因此忽视了当代人的不同群体之间的环境利益。
(二)农村的黑色幽灵
环境利益并不必然地为所有人享受,环境损害的也不是由所有社会群体承担,首先受到损害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美国危险废物的危害使有色人种首当其冲,日本污染损害也是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64 拉丁美洲国家的环境损害后果,则持续地由土著居民承担,从1990年代开始,就引起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注意。65 中国环境损害的后果主要也由弱势群体承担,不同之处是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严重的污染像幽灵一样回荡在农村,而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律却完全处于失语状态。
中国农村
《环境法的复魅与祛魅——环境利益何以平衡(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