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
2
期)一文中权力和权利的内在平衡的有关论述。
笔者在《论宪政的平衡性》一文中对平衡政体观念的源流有简要考察。大意是:柏拉图晚年提出的“混
合式”国家原则,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波里比阿和西塞罗提出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洛克的分权理论,
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体现了这一传统。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序。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73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但这并不能说明平衡理论已获得绝对的认同。边沁就表示反对,他“非常尖刻地批评了用平衡或类似的
语词来描述英国宪法的努力:‘谈论什么平衡,我们永远别怎么做:把它留给鹅大妈和布莱克斯通大妈’”。
(见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页)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
13页。
参阅(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七章有关内容。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这一表述源自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日)佐藤功著:《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
7页。
之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类似的对抗与平衡问题在其他地方如亚洲国家的发展进程中不曾有过;之所
以说是普适的,是因为对抗与平衡在欧洲国家发展的绝对主义阶段上是一种共同的现象。
参见(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1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7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35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37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37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6—7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9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7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
43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41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刘
北成“中译者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8页。
《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8-9页。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认为,
“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提出了deliberative Politik的概念,该文最初发表于1992年。
(载[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2001年哈
贝马斯来华讲演时,其中一个报告就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
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两书对德文deliberative Politik的翻译有较大差异:
前者译为“话语政治”,后者译为“商议政治”。从哈贝马斯在该文中的内容看,将deliberative Politik译为
“商议政治”更为准确且更符合原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
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2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1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2页。
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
平等的权利(又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
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大利益(又被称为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又
被称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见前引《正义论》,第56页;并结合该书“译者前言”第7-8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2-3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3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年版,第153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年版,第163页。
参见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我国学者关于美国 《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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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文中权力和权利的内在平衡的有关论述。
笔者在《论宪政的平衡性》一文中对平衡政体观念的源流有简要考察。大意是:柏拉图晚年提出的“混
合式”国家原则,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波里比阿和西塞罗提出的分权与制衡思想,洛克的分权理论,
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体现了这一传统。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序。
参见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173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页。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1页。
但这并不能说明平衡理论已获得绝对的认同。边沁就表示反对,他“非常尖刻地批评了用平衡或类似的
语词来描述英国宪法的努力:‘谈论什么平衡,我们永远别怎么做:把它留给鹅大妈和布莱克斯通大妈’”。
(见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页)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
13页。
参阅(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
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七章有关内容。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陈丽微、孟军、李勇译,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这一表述源自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日)佐藤功著:《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
7页。
之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类似的对抗与平衡问题在其他地方如亚洲国家的发展进程中不曾有过;之所
以说是普适的,是因为对抗与平衡在欧洲国家发展的绝对主义阶段上是一种共同的现象。
参见(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1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7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35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37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37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6—7页。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9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7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43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
41页。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刘
北成“中译者序言”。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8页。
《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8-9页。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季卫东先生在《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认为,
“妥协意味着通过互让来找到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见该书第161页)
哈贝马斯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提出了deliberative Politik的概念,该文最初发表于1992年。
(载[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2001年哈
贝马斯来华讲演时,其中一个报告就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
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两书对德文deliberative Politik的翻译有较大差异:
前者译为“话语政治”,后者译为“商议政治”。从哈贝马斯在该文中的内容看,将deliberative Politik译为
“商议政治”更为准确且更符合原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
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2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1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2页。
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
平等的权利(又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
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大利益(又被称为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又
被称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见前引《正义论》,第56页;并结合该书“译者前言”第7-8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2-3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3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年版,第153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年版,第163页。
参见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我国学者关于美国 《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