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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


宪政制度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分析介绍最为详尽、准确的要算赵宝
云著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具体内容可参见该书第61—75页。
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4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6-337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塔洛克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2000年版,(唐寿宁)序言(第3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在这里说的是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而不是各种具体的规则、程序或秩序。笔者
在《宪政与公民社会》(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了以公民社会为起点、
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协调并以经验为重点的宪政建设思路,则主要针对的是宪政的各种具体的规则、秩
序和程序,而不是指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因此,本文与《宪政与公民社会》并不矛盾。对此,我的一个
基本认识是:除英国等早期国家通过所谓自然演进外,其他国家宪政的确立总是先设计出总体的政治架构,
再逐步完善其具体的规则、程序从而形成秩序。
参见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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