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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思想论析


权威任何人不得借口干扰“截流”。适当的时候,可将党内的纪检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互不隶属,即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二要适当扩大监督制约的范围和权限,赋予监督机构对同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领导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三要扩大并保障监督机构执法、执纪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切实落实有关法规赋予的对违法违纪线索的调查核实权、立案权和处分权,使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四、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邓小平一贯强调建立强大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体系。早在1956年,他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57年,他在西安干部工作会上的讲话中把群众监督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实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并认为有群众监督比没有群众监督要好,会谨慎一些,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强调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重点强调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的新思路。1980年,他总结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8](P332)邓小平关于“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的思想,不仅是强调群众监督是各种监督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在于要求加强群众监督的制度建设,使人民群众能够依循制度化的渠道提出意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建立和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确立群众监督原则非常重要,既可以使群众监督有法可依,而不靠大轰大嗡的政治运动,也能确保群众自身的利益和安全,使群众监督持久有序地进行。  
为此,邓小平认为首要一条是要制定相关监督条例、原则,以便于群众大胆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多次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这既可以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以保证广大群众依照一定的准则规范进行监督。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准则、规定,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要求对群众监督及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正确处理,严禁压置不理,互相推诿。另外,中央还先后制定了有关如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及带有可供操作性的规定、条例。如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一些部门行业监督条例,为广大群众对违法违纪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等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这是加强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最为关键的一点。邓小平特别强调,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党务、政务活动的公开性,要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党员同群众的联系,要把国家的形势和困难、党的工作和政策经常真实地告诉群众。让人民群众知政、知情,除了国家安全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尤其是各级各类负责人的主要公务活动、个人财产情况等,均应公开供人民群众直接监督。从监督环节上讲,还要把一切需要人民群众监督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都公开出来,以便人民群众监督时有所遵循。  
再次,建立群众监督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也是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因为群众监督积极性需要好的导向、激励机制,才能持久、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建立了完善的措施和好的机制,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才能避免挫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保证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工作正常开展。邓小平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监督权,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一方面,对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要及时处理,作出交待,特别是对那些被群众检举揭发出来的违法违纪、搞特权、特殊化的人要作出法律、政纪处分,不能让他们占便宜;另一方面,要为检举、揭发的群众保密,严禁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要严肃查处,不管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  
建立与不断健全群众监督制度,是邓小平和我们党在新时期实践中的一种探索。特别是初步建立的群众举报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和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在目前情况下,群众监督中仍然存在某些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一方面造成了监督过程、环节、机制上的紊乱无序和不受制约,另一方面,与广大群众的监督权相配套的选举、罢免、公开、申诉、控告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程序性规则的不完善,使群众的监督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从而影响了民主监督机制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我们必须深刻领会邓小平关于群众监督的思想,进一步推动我国群众民主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我们党历来

重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外人士包括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缺点和错误,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11](P225)而且,民主党派对党和国家的监督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监督。其一,民主党派对党和国家的监督是友党之间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与资产阶级政党的关系,而是新型的政党关系。资产阶级政党是互相倾轧,而我国的民主党派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友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所以,他们提意见,展开批评,绝不是资产阶级执政党和反对党、在朝党和在野党之间的互相攻击、互相拆台,而是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集思广益,多谋善断,相互帮助,相互督促,把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以后,他们的立场和我们的立场比以前更加接近,他们可以给我们的帮助只会越来越多。其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监督。我国各个民主党派均由各界知识分子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组成,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能从自身特色的视角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党和政府把他们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中去,可以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更加符合实际,使决策更加正确,所以,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三不主义’,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9](P187)其三,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代表着统一战线主要方面的有组织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不同于一般群众的个别监督,同权力监督也不同,它不带有强制性,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民主党派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组织形式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起到其他监督难以起到的监督作用。是一种有组织的监督,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其四,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高质量的监督。邓小平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成员以及他们所联系的人们中,有大量的知识分子,其中不少同志有较高的文化科学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少同志是学有专长的专门家”。[10](P204)因此,他们在监督时,往往能够有机融入或运用有关科学文化知识,使监督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处的位置比较超脱,所反映的意见具有较大客观性,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更具有参考价值,所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这种高水平高质量的监督一直受到邓小平的高度重视。  
为了更好地调动民主党派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的作用,邓小平认为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和制度作为保证。在邓小平的主持下,党的十二大将1956年

《邓小平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思想论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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