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有限自治
的权力范围的规定应比较宽泛,如第三类事务可规定由国家所有,同时压缩乡镇专有事务的范围。
(二)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确立乡镇人大作为当地决策的实体议决中心,是推行乡镇有限自治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乡镇人大的职能严重虚化,几成摆设。因此必须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切实提高人大权威,使得乡镇人大成为乡镇的政治中心舞台。
(三)乡镇长直选
人事权是实现自治的核心之一,因此乡镇长直接选举是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重要环节。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目前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干部制度改革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都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近年来在四川、广东等省的部分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
笔者认为,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下的乡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既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且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又遵循了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四)党委的民主化改革及领导方式的转变
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党委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实际实施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为保证新制度的推行,必须扭转当前乡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推动党内民主化和法制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又确立了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方针,由此可见党中央明确的要将党的活动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尊重法律和倚靠法律,以更好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笔者认为在当前可以通过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在党员中的直选,推进党内的民主以及党委领导方式的转变①,推进执政党法法制化以实现改革目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党政关系法》进一步规范党的领导。
(五)民主合作制②
本文所提的民主合作制是构建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之下,其核心内容包括民主听证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此制度有利于理顺乡镇政权与县级政权、村级组织及民众关系。
首先,对于乡镇与县级政权的关系,上文在法律分权制已讲到,双方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但要实现国家和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两者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渠道。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听证会,规定县级政权在作重大决策时以及在行使分权制所规定的第三类事务(国家与乡镇地方共有事务)涉及到所辖乡镇的重大利益时,应该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乡镇政权的意见③。
其次,乡镇与村委会及民众的关系,目前浙江温岭市实行的“民主恳谈会” ①,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模式,笔者认为应规定:一是凡乡镇做出的有关本乡镇的重大事宜,如修路、建学校、建市场等重大事情均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民众意见,再提交乡镇人大表决;二是各村应实行村级民主议事机制,将本村的重大事情交由本村村民会议产生的民主议事会决定,此举将有利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另外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普便存在的“两委矛盾”。
五、乡镇有限自治的实施依据及意义:
(一)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古代的乡村社会就存在行政与自治两种权力体系,乡镇组织始终都不是纯粹的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在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了乡村政治②。这种皇权与绅权结合的“亦官亦民”制度,笔者认为具备某些在国家权力有限干涉下的自治的特征。因此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具有某种历史的传承性。
(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乡镇的有限自治模式是在现有宪政模式下对现存乡镇政权运行制度所做的局部改良,对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冲击不大,因此阻力较小易于实行;同时目前已运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也为乡镇有限自治的推行作了铺垫。
(三)乡镇有限自治模式是针对上述乡镇现有弊端而对症下药,能够有力解决不顺畅的政权组织结构,消除压力型体制、乡村关系不畅等弊端对乡村社会发展的阻碍。
(四)实行乡镇有限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而且符合了现代乡村的发展方向,为最终向自治社会转变提供了基础。
(五)乡镇有限自治模式将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个实验模式,它的实施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解决探寻一个新的模式,推进地方分权的发展。
注释:
①“据专家估计:中国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计220
①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引自荣敬本等著《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83页。
②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③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④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①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②参见吴理财在《乡政新论》中对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的理解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特殊领域
③高秉雄,李广平:“论地方自治”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6月 第5卷第2期
④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参见 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第220--221页,法律出版社
①也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实现对乡镇的领导,应尊重人大的职能,不得直接做出任何决定和命令来实现其意志,而应通过在人大大表达会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各方面的政策和主张上身为国家意志,由人大通过正式决议的方式实现。
②“民主合作制是一种地方政府对上负责和对下相结合的体制。基本特征是政府将受到人民的民主监督,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来办,地方的事由各地人民来办,以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及中央和地方的合作”。参见荣敬本等著《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 第83页
③为了确保听证程序不走过场,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同时确立案卷排他原则。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493页。刚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在听证程序中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
① “民主恳谈会” 是由镇、村组织主持的,由广大群众或相关代表人员参加的,领导和群众之间的民主议事活动和沟通交流活动。其实质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参见李锦鹏《建立民主恳谈和民主决策的新机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②于建嵘:《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诠释》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参考资料〉
1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2蔡定剑 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杨君 《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引自《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5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6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7张文山 《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7月
8徐勇 《变乡级政府为派出机构》载 《决策咨询》2003年第5期
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 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 2001年
10荣敬本等 《论乡镇有限自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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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确立乡镇人大作为当地决策的实体议决中心,是推行乡镇有限自治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乡镇人大的职能严重虚化,几成摆设。因此必须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切实提高人大权威,使得乡镇人大成为乡镇的政治中心舞台。
(三)乡镇长直选
人事权是实现自治的核心之一,因此乡镇长直接选举是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重要环节。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目前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干部制度改革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都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近年来在四川、广东等省的部分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
笔者认为,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下的乡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既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且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又遵循了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四)党委的民主化改革及领导方式的转变
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党委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的实际实施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为保证新制度的推行,必须扭转当前乡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推动党内民主化和法制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又确立了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方针,由此可见党中央明确的要将党的活动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尊重法律和倚靠法律,以更好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笔者认为在当前可以通过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在党员中的直选,推进党内的民主以及党委领导方式的转变①,推进执政党法法制化以实现改革目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党政关系法》进一步规范党的领导。
(五)民主合作制②
本文所提的民主合作制是构建在乡镇有限自治制度之下,其核心内容包括民主听证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此制度有利于理顺乡镇政权与县级政权、村级组织及民众关系。
首先,对于乡镇与县级政权的关系,上文在法律分权制已讲到,双方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但要实现国家和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两者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渠道。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听证会,规定县级政权在作重大决策时以及在行使分权制所规定的第三类事务(国家与乡镇地方共有事务)涉及到所辖乡镇的重大利益时,应该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乡镇政权的意见③。
其次,乡镇与村委会及民众的关系,目前浙江温岭市实行的“民主恳谈会” ①,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模式,笔者认为应规定:一是凡乡镇做出的有关本乡镇的重大事宜,如修路、建学校、建市场等重大事情均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民众意见,再提交乡镇人大表决;二是各村应实行村级民主议事机制,将本村的重大事情交由本村村民会议产生的民主议事会决定,此举将有利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另外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普便存在的“两委矛盾”。
五、乡镇有限自治的实施依据及意义:
(一)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古代的乡村社会就存在行政与自治两种权力体系,乡镇组织始终都不是纯粹的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在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了乡村政治②。这种皇权与绅权结合的“亦官亦民”制度,笔者认为具备某些在国家权力有限干涉下的自治的特征。因此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具有某种历史的传承性。
(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乡镇的有限自治模式是在现有宪政模式下对现存乡镇政权运行制度所做的局部改良,对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冲击不大,因此阻力较小易于实行;同时目前已运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也为乡镇有限自治的推行作了铺垫。
(三)乡镇有限自治模式是针对上述乡镇现有弊端而对症下药,能够有力解决不顺畅的政权组织结构,消除压力型体制、乡村关系不畅等弊端对乡村社会发展的阻碍。
(四)实行乡镇有限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而且符合了现代乡村的发展方向,为最终向自治社会转变提供了基础。
(五)乡镇有限自治模式将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个实验模式,它的实施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解决探寻一个新的模式,推进地方分权的发展。
注释:
①“据专家估计:中国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计220
0亿元左右”,参见章青松:“两千亿债务困扰中国乡镇,财政危机埋下腐败伏笔”,《中国改革报》, 2001.6.19
①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引自荣敬本等著《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83页。
②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③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④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①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②参见吴理财在《乡政新论》中对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的理解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特殊领域
③高秉雄,李广平:“论地方自治”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6月 第5卷第2期
④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参见 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第220--221页,法律出版社
①也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实现对乡镇的领导,应尊重人大的职能,不得直接做出任何决定和命令来实现其意志,而应通过在人大大表达会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各方面的政策和主张上身为国家意志,由人大通过正式决议的方式实现。
②“民主合作制是一种地方政府对上负责和对下相结合的体制。基本特征是政府将受到人民的民主监督,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来办,地方的事由各地人民来办,以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合作及中央和地方的合作”。参见荣敬本等著《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 第83页
③为了确保听证程序不走过场,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同时确立案卷排他原则。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493页。刚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在听证程序中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
① “民主恳谈会” 是由镇、村组织主持的,由广大群众或相关代表人员参加的,领导和群众之间的民主议事活动和沟通交流活动。其实质是政府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官员和公民的平等对话会,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参见李锦鹏《建立民主恳谈和民主决策的新机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②于建嵘:《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诠释》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参考资料〉
1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2蔡定剑 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9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杨君 《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引自《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5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6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7张文山 《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7月
8徐勇 《变乡级政府为派出机构》载 《决策咨询》2003年第5期
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 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 2001年
10荣敬本等 《论乡镇有限自治(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