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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挑战的回应


政治哲学家吉姆利克(Will Kymlicka)所指出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6] 而自由主义的一些批评者则把国家中立论与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吉姆利克认为这些批评是对罗尔斯的误解,但他本人则提出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解释。

    在吉姆利克看来,一种基本的区分是结果性的中立与论证性(程序/目的)的中立。"第一种要求政府政策的结果保持中立;第二种要求论证政府政策时持中立立场。"拉兹认为罗尔斯持有结果中立论,但吉姆利克认为并不尽然,因为罗尔斯理论中的两个信条表明他不会同意结果中立论。一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将必然具有非中立的结果,如言论和结社自由使得不同的团体追求并公布其生活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生活方式都是同等有价值的,某些方式在吸引或维持追随者方面存在困难。由于个人可自由地选择相互竞争的好生活的观念,公民自由便具有非中立的结果--看来它们创造了理念的市场,一种生活方式在此市场上的表现取决于它能为可能的追随者提供的善或产品的类型。因此,在自由的条件下,令人满意的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将会驱逐那些没有价值和不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7] 这就是说,吉姆利克坚持存在这样的政府政策,它执行的结果是非中立的,但它的论证或目的却是中立的。显然他能够接受此类论证或目的中立而结果不中立的政策。

    可见存在着不同的中立方式,自由主义者对其的论证也有所不同,但平等的前提是基本的论据。自由主义者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实际欲望而不是国家认为个人应当具有的欲望。实际愿望与理想毕竟存在着距离,即使是国家也不能把自己的理想强加于公民,即强制推行自己的理想而忽视其公民的实际愿望。德沃金则强调,自由的平等理论假定,政治决定如果是可能的,就必须独立于任何关于好生活的特定的观念或是赋予生活以价值的东西。"由于一个社会的公民的观念各不相同,政府如果喜好一种观念而排斥另一种(或者是因为官员认为一种观念是内在地优越的,或是因为一种观念由更多的或更强大的团体所持有),那就不会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自由主义的内在道德是关于平等的理论,它要求在对生活有价值的不同理论之间保持中立。[8] 拉兹则强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反复坚持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试图评价关于善的不同的观念之相对的优劣,认为"好生活的理想之实施与促进尽管本身具有价值,却不是政府行动的合法的事务……政府行为应当对好生活的理想保持中立。"[9]晚年罗尔斯也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反复强调中立的、自由站立的公共理性是超越任何具体的善的观念的,因而为中立的国家政策提供了证明。

    自由主义者关于国家中立的另一个理论前提是自由或自主对善的优先性。自由地生活要比按照善的观念来生活更为重要。吉姆利克提出了所谓"认可的限制",即非中立的政策是自我毁灭的,因为这些政策让人们过自己不能认可或同意的(因而是无价值的)生活。至善主义的非中立国家的代价即在于,它是压迫性的和侵犯性的国家;它导致不同团体间因冲突而出现的社会不稳,因为此时的善已经进入政治议程,或者说,"国家至善主义提升了与之相关的独裁体制的可能性"[10];它还有犯错误的危险,因为官方的善的观念并不比任何个人的善观念具有更好的基础,官方与个人一样有可能出错。官方若垄断了一种思想或信仰,有可能比较高明,但也可能极其荒唐(如纳粹政权);倒不如市民社会多种信仰和善观念并存,倒还可以有个互相竞争和牵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全盘皆错的局面。更重要的是,自由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不会退化,而会不断进步。  

    三、文化多元论 

    当代文化多元论与所谓族群和解问题联系在了一起,尤其是在像美国、加拿大等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从古代希腊开始,政治哲学家即已设定社群的民族或族群的同质性。但现代国家大多不是单一民族组成的,因而也就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族群和谐的问题,由此而发生了领土分裂主义与统一主义的冲突。与多民族国家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存在着具有明显特征的稳定的群体,其成员及其他群体的成员均可以借助于共有的种族、宗教、民族性、语言、文化或历史而识别他们(比如印弟安人、加拿大法语区的居民等)。赞同维持这些群体的因素有:种族偏见或仇视,来自保持其传统、"回家去"的压力,有限的个人流动性,族群认同的持续的重要性,族群可见的外观。

    人类一直存在着族群和谐或同质性的理想,包括共和主义的理想,希望其公民除了构成政体或城邦成员的认同特征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认同特征,即只认同于共和国而不维持其族群特征;同化主义或统一主义的理想,少数族群必须服从主流社群的认同特征,同样不再强调自身的族群特征;多合一理想(也就是美国的理想),即整体文化是不同亚文化的大熔炉,或者仍然保留了亚文化,但存在一个主导或中心的文化,如美国的"色拉盘"的比喻。诸如此类的理想一直吸引并鼓舞着志士仁人们为族群和谐而奋斗,他们希望种族和族群的差别不应成为冲突和悲剧的根源。

    但这仅仅是族群和谐或同质化的理想,还有一些理论家包括自由主义者公开承认文化多元论,认为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但文化多元论不仅不排斥而且有助于族群和谐。这包括弱多元论与强多元论。弱文化多元论的前提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政治与公民权利,它强调非歧视的政策,官方鼓励并保护相互容忍差别的政策。可见弱多元论坚持公民平等,同时要求族群间无论强弱均不得相互歧视,而且必须容忍生活方式的差别,求同存异。这种多元论主张保留一个单一的公共领域,其中所

有的公民是平等的,同时在私人事务中对多样化保持宽容。它实际上认可一种文化的自由市场,各种文化相互竞争,根据其所获得的认可和支持而生存。当然,最终结果是否会出现弱者更弱,强者更强,则是这种弱多元论所不予计较的,一切听由文化的竞争结果而定,因此它并不专注于提升少数派的权利。

    强文化多元论则有所不同,它强调少数族群的权利,认为应当采取一些积极的公共步骤以保护各个特殊族群的权利。这就包括对于少数族群的特殊政策,比如在法律和经济层面采取一些有差别的分配方式:减免负担和特殊的优惠;在政治和宪法的层面则实行合作主义,如承认特殊族群在政府结构中所拥有的地位,即给特定的少数族群预留政府职位。这是一种合作行会式的民主体制。当代的一些自由主义者赞同强文化多元论。如吉姆利克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中认为,文化上的成员资格是一种首要的社会善(利益),因为它是选择和认同的情境基础。因而需要对平等原则实行(基于少数族群权利的)某种补充或修正,使得一种文化上的少数派之处于相对劣势的成员能够也享有这种平等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少数族群操持不同于多数人的语言,他们就不能在一般学校里受到正常的教育,这时候就应当实行某些特殊的补偿措施,如设置可使用专门语言的学校,或者开设专门语言的班级。还有为某些特定的少数族群学生降低入学的录取分数线。这实际上就包含有某些逆向歧视的意思,即与矫枉过正的原则来处理习惯的或传统的方式,以补偿某些特别的少数族群。

    这就是一种强文化多元论,即不只是提倡一般的平等权利,而且在措施上有所倾斜,因而是古典类型的自由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却是当代一些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其推论显然包括在人口、婚姻、教育、语言、文化保护、维持传统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均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但从社会的总体效率上讲,也许会导致至少是短期内的某些损失。这就是平等与效率的现实

《当代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挑战的回应(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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