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挑战的回应
自由主义者一般都主张文化多元论,其理论基础仍然是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既然尊重个人权利是最根本的,则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族群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有些自由主义者甚至要求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特别的补偿。针对像加拿大魁北克的法语区族群这一特例,这后一种立场的自由主义者甚至与泰勒这样的社群主义者存在某些相似的政治立场,但其立论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泰勒是对特定社群的价值本身的肯定,而自由主义者则是从个人平等权利的自然延伸,两者用于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不同的。所以泰勒把普遍主义的标准政治与差别对待的政治作了对比,试图说明两者间的差别。我们也可以看出,自由主义者所能够容纳的对不同群体的区别对待是以个人间的平等为基础的,因而所能够容忍的群体间的差别是相当有限的;而社群主义者则立足于特殊主义,认为群体间是不可比的,因而对不同群体或社群区别对待的程度并无什么限制。
自由主义者质疑社群主义:难道对个人只应当从他们的群体认同、而不是从某些关于他们自己的显著和重要的事实来予以承认吗?群体是否只有一种认同特征?如果要认识的只是这种具有单一特征的群体,那么能不能说所有这样的群体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或平等的)尊重或承认?还有,多样化的价值究竟是内在地还是工具性地导致各组成的亚文化的相互促进呢?这些都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质疑,他们的最后答案是,个人权利和特征仍然是最基本的,群体特征是一种识别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最根本的承认特征,尤其是在生活方式日益变化的现时代。
德沃金等自由主义者强调,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可指认的、实在的,群体权利最终只能落实到个人权利,否则就是浮虚的。自由主义者针对社群主义者关于群体拥有同等真实权利的观点,一再重申这样的质疑:到底是群体还是个人(或者群体的一个个成员)才真正拥有权利?他们从规范论的角度反复声明,把权利赋予群体是成问题的:一、群集的实体能够成为权利的持有者吗?显然不能,因为群体不可能是法定和道义权利的承担者。二、我们如何平衡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呢?显然,最终的承担者只能是一个个的个人,否则就无法权衡。三、群体不时地发生变动,由这种多变的实体来持有或承担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尽管也发生心理的变化,但在持有权利这一点上,却是不变的实体、最后的原子单位。自由主义者由此而批评社群主义以群体为权利计量或持有单位是站不住脚的。
一种文化的成员资格的价值也与个人选择直接相关。一种文化如果不能为其成员提供自由选择的广阔前景,那他就没有多少吸引力或发展的余地。"罗尔斯有关自由作为首要善的重要性的论证,也是对作为首要善的文化成员资格的论证……文化结构是一种选择的环境。文化成员资格之所以是一种善,乃在于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有意义的选择余地,并提升我们为自己生活计划的价值作出判断的能力。"[11]
与文化多元论相关的还有民族主义的问题。民族主义总是把整个民族(通常指民族国家)当作整体来看待,诸如在权利和利益等的取向上都以此为不可分的单位,因而有可能忽视民族国家内的利益分化,尤其是忽视个人的自由选择。自由主义者既然不强调社群价值的特殊性,因而一般也不看重民族主义(在西语里这与国家主义经常用同一个词)。尤其是民族主义经常与民主的原则发生冲突,其理由是:人们不能民主地决定自己的民族认同,因为这种认同的形成和再生的方式超出了民主审慎选择的范围(由此产生的是一种肤浅的民族主义);像种族、领土和历史等民族认同的因素,就其本性而言,都无法民主地予以决定,因而也就不是理性正义程序所产生的对象;一种民族认同特征在动员集体努力方面的有效性正是从这样的事实得出的,即它不能向民主的决定开放;任何一种民族文化本身都会提供可使自己的解释永远有理的情境和条件,即自我封闭的循环论证,因而缺乏普适的有效性。自由主义者决不否认个人所属的民族或国家对其生活的意义和重要性,而是认为盲目的非理性的民族主义与民主相去甚远,因而不必将其圣化。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处理方略包括:重新定义战略,即接受民族主义的原则,但以政治上无疑问的方式来重新定义民族(国家);非政治化策略,即否定民族主义原则,并寻找容纳各种民族认同特征的途径,这些特征不再与民族国家相等同。
四、普遍主义
 
; 一般而言,自由主义者持有文化多元论与普遍主义相一致的观点,即承认各种文化具有自身存在、维护自身特征的权利,但同时也承认关于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等基本前提的普遍性,反对以具体文化的特殊性否认普遍人权等在最基本的共识基础上的人类共同性。
社群主义者从元伦理的角度批评自由主义者是一种普遍主义者,但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政治哲学应当是特殊主义的。这种批评是否意味着自由主义者永远也不能从全人类的角度、以一种普适的眼光来进行文化和政治哲学的评价呢?西方的政治理想是否永远只是西方的,在任何方面都根本不适用于具有自身特殊的文化传统的非西方社会呢?当今人普遍以平等的自由和个人权利来进行文化批判时,谁能说这只是西方的政治理念呢?不是一些人也从孔孟的学说、从佛教和道家学说中找到了关于人际平等的某些理论依据了吗?这些究竟是偶然的巧合,还是人类所共有的某种超文化的普适理想?能够说东方人追求的平等和民主只是东方的,而与西方人曾经追求过的全然无关吗?对这些问题社群主义者以特殊主义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对当代的政治哲学来说,像罗尔斯这样的规范性的正义理论是否具有普适性?罗尔斯本人没有把自己的理论绝对化,认为它可以适合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社会。他在1970年代初发表《正义论》时已经强调这一理论只适合秩序良好的社会,即适合具有某些基本经济社会条件的现代社会,当然不适合极端的专制社会或物质非常匮乏的社会。但罗尔斯从来没有说他的理论的规范性权威是特殊主义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他相信,任何立志于建立文明的正义社会的人们都会与他的理论产生共鸣。因而他试图寻找一个正义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个支点就是有关人的观念,这个人既不是至善论者,也不是先验论者,但也不是只针对某个具体的特定的社会。所以,罗尔斯总的倾向是相信有一种普适的正义理论,但他也排除了一些极端的社会。只是就人的本性来说,他相信有类似原始契约和自然法这些普适的东西。十多年以后的1985年,罗尔斯观点虽有所变化,他虽承认一种正义观念是取自、产生于"我们的社会"之内的观念,但仍然不同意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特殊主义,而认为存在着普适的基本规范性原则。他强调政治哲学不只是对一个社会共有的各种理解的简单解释,也不是"由深植于我们的价值观? 械某逋凰????quot;,而必须使用抽象。[12]
也有分析家认为,罗尔斯从1970年代初坚定的普遍主义者转向1980至1990年代比较倾向特殊主义。这主要是指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不再强调由基本信念整合的社会,而是强调多元论和宽容。但是,他并没有走向特殊主义。因为他仍然坚持各种合理而广包的综合学说之上的重叠共识,他仍诉诸普适的公共理性。特别是他在对宽容的论述中仍然保持了自由主义之区别于社群主义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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