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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剖析】
  从本条来看,虽然成都市事业单位也进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序列,但对于工伤方面,一是尚未参保,二是国家仍未下达相关规定,因此仍按原国家福利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二)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剖析】“患职业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这条款是不可缺少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以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剖析】应当增加“但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对双方方才公平。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剖析】一般事业单位,如学校不存在这类问题。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解除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剖析】1、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两方面问题,而文本中仅规定了甲方,即事业单位的责任与义

务,有失公平。2、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文本中未载明。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
                                      。


  十三、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剖析】这条文存在着于法无据的瑕疵:1、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都没有相应的规则与调解机构,这条文形同虚设;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从社会招聘人员是否签订与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会招聘人员签订那类合同。如学校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其工作与在编教师从事同样的工作,那么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而社会招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道理。3、应当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者,说白了只能是在编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它是工作人员身份所确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别而确定的。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论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还是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本合同实质的本身根本没有区别。造成目前现实中差别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两类人员确实存在着差别: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别;3、调整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与适用的法律不同。这

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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