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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


p; 其实,韦伯(M.Weber)早就指出,观念系统化的"专家理性"和活动科层化的"法理组织"必将导致专家政治(technocracy)的胜利,并预言现代人的典型特征是"无情的专家,没有脊梁的寻欢者"。但这类批评常常会忽视知识权力结构的异质性: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精英或强有力的能动者往往同时在知识与资本两个方面占有绝对的资源优势,只有他们才能随心所欲地调配各种资源,建立并维持那些满足他们利益的制度安排。

    因此,一方面,人们很容易从表面上看到非个人化、专门化的"技术知识"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逻辑,在生活世界中构成了话语霸权;另一方面,人们却难以透视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知识权力结构的实质,进而无法认识到,使权力格局日益僵化的"非个人化"知识规则这一潜台词,源自权力精英对平等对话和沟通的系统性的排斥。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人们会不自觉地接受权力精英统治这一事实?一个根本的原因是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不仅具有强制性,同时也具有解放性。它一方面使人们脱离传统的生活时空,形成时空错位感甚至精神分裂感,但另一方面又通过象征标志(如货币、证券等)和专家系统制造一种新的由非当面承诺构成的信任关系[x],由此被"再嵌入"(re-embedding)到虚拟的时空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开始正视并发展与陌生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既可能使生活失去稳定性也可能导致生活的多样性,使人获得更多的选择自由。因此,现代知识权力结构的后果并非韦伯和批判理论所想象的那么悲观,它还具有解放的价值,尽管实际上这种价值要通过"知识──权力──自由"这种异化的形式才能实现。

    如果我们用不太悲观的眼光看待现代知识权力结构,就会发现它在强调专业知识的"非个人化"时,实际上承诺了形式上的平等。这使现代知识权力结构在实际运行中摆脱了传统的个人或贵族统治模式,发展出等级法理组织(专家统治)、民主模式(多数统治)和协商-契约模式(共识行动)等三种新的组织控制模式,同时,在群体化过程中,也激发出了许多"非正式组织"[xi]。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不仅要看到现代知识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还要认识到它是通向实质性平等的桥梁,是一种现阶段不可超越的社会结构。我们对其进行伦理反思的目的不是企图破坏这种结构本身,而是正视这种结构存在,分析其动态特征,进而寻求妥协或协调的可能性。

    2.以权利为基点的现代性伦理

    问题转向现代性伦理。一般来讲,依据伦理所要求的对象的不同,可将伦理学观念和理论大致分为两类[xii],其一为内律型,其二为外诉型。现代性的出现,将权利等概念引入伦理,打破了传统伦理中内律型伦理的统治局面。

    所谓内律型伦理,其前提是认为现实的利益冲突源于"低级自我"的不当欲求,故伦理实践就是以"真正的自我"战胜低级(从而外在的)自我,抑制人内在的恶,力求"积极的自由"。内律无疑是传统伦理规范体系的主流思考方向,德性目的论、宗教禁欲主义以及传统的道义论都属于此类。显然,内律型的伦理是没有权利这种概念的。

    所谓外诉型的伦理不主张对自我欲望进行压抑的积极自由,而强调抵制外在权力结构对自我应有权利的侵犯之消极自由。自由主义背后的伦理假设就是典型的外诉型伦理,其关注的焦点是他者对自我的侵犯,它尤其强调个人权利相对于国家等权力结构的先在性,认为权力结构不得侵犯个人权利。密尔曾指出:"早期的自由主义必须对付教会和国家的极权统治。它必须为人生自由、公民自由和经济自由辩护……人的权利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而政府的权力则是以人的建构为基础的。"[xiii]虽然早期的自由主义对权利的追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强权的作用,但这种简单的仅关注"反抗"的绝对自由主义,很难成为建设性地制衡权力格局的制度伦理的基础。

    在现代性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是功利主义(效益论),但它是从效益出发的而不是基于权利的考量。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是,主张对任何行为的认可或非难均根据该行为倾向于提升或降低利害相关人的幸福来判断[xiv]。功利主义自身充满了各种悖论:

    其一,当考虑到全体成员时,这个原则就成了要求行为的后果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总量幸福";而当利害相关人只涉及个人时,功利主义必然又与个人主义相衔接。

    其二,一方面功利主义主张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总量幸福"作为制度伦理的基础,避免权力结构仅为少数人服务;另一方面,严格效果论意味的功利主义主张动机与行为的道德无关,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自由市场中理性的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的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xv]

    其三,功利主义一方面强调主体象对待自然一样以理性控制自我的欲望,有序地积累财富和追求积极自由的生产者的伦理,即韦伯所称的新教伦理意味下的资本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又肯定感性的满足,认为自我欲望是一种主体应该"顺应"而非控制的"自然",提倡一种实现消极自由的消费者的伦理。

    第一个悖论说明:功利主义所声称的"利害相关人的幸福"是一个游离于个人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之间的含混概念。它揭示的一个事实是,功利主义在现实中往往只可能考虑到有限的范围,利害相关人之外的人的权利难免遭到忽视。

    第二个悖论反映的问题更为尖锐: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总量幸福

"或"社会公益",会不会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严格效果论的功利主义则完全放弃了对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正当权利的维护。

    第三个悖论最为隐秘:它从资本-市场机制中不断上升的生产-消费这一螺旋式的循环的角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不论是生产者的积极自由还是消费者的消极自由,都实质上是资本-市场机制下的身不由己的不自由,两者的关系是知识权力结构的扩大再生产中的推力和拉力的关系。

    在这三个悖论中,人们的平等权利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因此,功利主义也不是一种可以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的制度伦理依据。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导致了权利论式的道义论的复兴。为了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必须建立一种基于权利的正当分配的伦理,即现代性呼唤一种兼顾内律和外诉、自律与自卫、道义论与自由主义的伦理以替代功利主义。

    罗尔斯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提出的正义论是以权利的正当性为基础的道义论伦理学,强调权力结构中的权利分配应该遵循"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道义论原则。罗尔斯的独创之处是,他不仅倡导普遍的无条件的平等,还指出了一种更为现实的基本的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当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xvi]这种权利论的道义论,基于一种兼顾他人的道义,将最不利者的权利置于优先地位加以考量,它有效地而不是抽象地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是一种虽然基

《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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