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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


电子商务。它们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的推动者,被宣传为正在兴起的网络经济的主体部分。

    (4)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如图书馆、学校、公共医疗机构、基础性研究机构等。虽然它们并不依靠网络牟利,但网络的使用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5)媒体。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其特点是以速度取胜,另一方面传统媒体正在将其优势移植入网络中,这会使得过快的网络新闻的可靠性增强,但媒体与公众之间互动依然极不平衡,"注意力制造加广告"的盈利模式似乎得到了强化。

    (6)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作用是维护群体权利,推行行业自治,监督网络法规的执行。

    (7)关注网络发展社会影响的社会群体。它们主要关注网络发展对伦理和法律的影响,其观点多基于各异的伦理和政治立场。

    (8)国家和各级政府。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出发点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它们是网络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者。

    显然,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各不相同,他们的利益之间既有交叉重叠也有相互冲突之处,为了对他们的利益作出鉴别,就必须引入权利的概念,进一步分析其利益获取的正当性。

    三、网络信息权利及其诸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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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的形成与发展与信息在网络中的产生、占有、传播和使用有密切的关系,信息既是流动于网络空间中的资源,也是连接网络内外的关键环节,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与信息流动有关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网络信息权利。无疑,网络信息权利的主体就是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网络信息权利一方面来自某些消极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安排下的基于权力的积极权利。本节中首先提出信息权利的概念,然后分析网络中各种信息权利的内涵,以此揭示网络中可能出现的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

    1.权利和信息权利

    从伦理学哲学的角度来看,权利是人类行为在道德上有效力的要求,是个人拥有的和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物[li]。

    关于权利的首要观点是,权利来源于一定的社会规则。对此,伦理学家比切姆指出:"要求(或具有资格)是规则调节的能动形式,权利体系存在于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准则、习惯规定、游戏规矩,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lii]在很多情况下,权利所依据的规则可视为社会契约,在强调权利的社会哲学中(霍布斯、洛克、卢梭),道德的基础就是社会契约。

    但是,一些契约论者,如洛克,同时也强调:我们的权利是基本的,并不依赖于契约[liii]。这就引出了关于权利的第二种观点[liv],即权利是自然的或天赋的,不受契约之类的规则和功利主义(公共的善)的制约。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在以自然律和普遍的人类本性为基础的自然权利或人类权利。自然权利的论证途径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自然权利是人们可以运用理性从现实中推演出的理想,这是一个人类本性使然的自然的事实。但自然权利论者对于具体的自然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美国独立宣言"则声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构成了自然权利的核心;"联合国人权宣言"通过一系列维持生命的最低标准所要求的基本需要,规定了自然权利。

    由关于权利的两个观点可知,权利一方面受到契约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是超越契约的。前者立足于现实层面,主张权利是现实权力结构下的资源配置的结果;后者建基于理性和理想层面,强调权利的内在性和不可剥夺性。两者综合起来考虑必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权利是理想与历史条件的折衷,权利所涉及的基本内涵会随人类社会生活境遇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再约定。

    那么权利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呢?在此,我必须提出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律论的理性权利观: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无疑,此基本权利观的前提是假定人类文明有一种完善、进化和走向繁荣的意趋。当代自然律论哲学家约翰·费利斯(John Finnis)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论点的基础上,指出人类的繁荣仰赖于7个缺一不可的基本前提[lv]:(1)生命和健康,(2)知识,(3)游戏,(4)审美体验,(5)社交(友谊),(6)信仰,(7)理性实践。这7个方面实际上是当代基本权利的一种框架,其内核就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日益生活于信息空间之中,信息成为一种与人的自我保存与自我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合理地制造、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形式,我们称之为信息权利。具体而言,网络中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信息访问权、信息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等诸方面,下文将作逐一分析。

    最后,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常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信息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

    所谓消极权利指自由从事或自由信仰某种事物而不受干预的权利(自由权),积极权利则指从他人处接受具体的行为、福利或服务的权利(受益权)[lvi]。显然,在我们所说的几种信息权利中,既有消极权利也有积极权利。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是有条件的。其一,个体对消极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他人的消极权利的行使,而积极权利的实现必然也要受到客观条件(资源数量及配额)的制约。其二,根据权利与责任的相关性原理,一个人的消极权利的实现的前提是他人承担不干预的责任,积极权利则需要他人承担提供相应资源的责任。由此我们得到的启发是,在具体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内涵时,要从权利实现的条件与权利和责任的关系角度加以剖析,正视权利实现中的冲突和妥协,以避免个体主义方法论所导致的内转[lvii](introversion),即过分强调自我权利而忽视对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倾向。

    2.网络信息访问权

    在有关网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信息访问(access to information)权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有关信息访问权的要求所针对的首先是互联网的排他性(exclusion)。尽管许多乐观主义者认为网络的普及会使广大公众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使人们能够共享政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福祉,另一些人则看到在上网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现象,网络正在不同的人群和地域之间制造一种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使能够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富人,网络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富裕社会,无法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穷人,网络不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贫困社会,这使得人们的生活状况和所在的社会截然二分[l

《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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