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
。实际上,不论从
网络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性使上述三种立场都得到了发展:
(1)主张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的人认为,网络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暂时、不完整的复制件在内的数字化形式的复本都应该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
(2)主张保护最小化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在网络空间这一开放性空间中,占有信息有悖民主原则,影响了思想的自由交流;
(3)以增进知识创新为目标的人有的主张共享,认为共享可以打破原来的中心化的技术创新中的一些束缚,使每个创新者都能够发挥出创造性,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大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网络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数字化权"、软件版权、域名权、超文本链接中的权利问题等。
"数字化权"又称"电子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化时代的延伸,泛指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以及通过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等)流通的作品的使用权。"数字化权"属于版权人,数字化的作品的使用需要版权人的授权。"数字化权"所提出的问题的实质是,知识产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它会随着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发展。此外,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数字化延伸,即作者一方面拥有作品的数字化传播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还有要求作品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保持完整性的权利。
网络这种新的信息发布方式给软件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保护方式更加灵活。这种变化的实质是以多样化的保护方式获得最大的效益,即软件版权保护已经渗透到销售策略之中。其中,有时限的试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而更为极端化的免费软件运动和公布源代码运动实际上是在寻求网络空间中软件盈利的新模式。
域名权是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一种知识产权。由于域名是一种新的信息资源,从一开始就导致了许多争议和冲突,这些冲突主要是由域名与商标和商号等商业标志的关系而造成的。在早期域名注册中,一些人故意将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抢注为域名,或者在注册的域名中使用易与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混淆的域名,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同时,商业标志相近的企业在域名注册中也有可能发生冲突,此时一般采用先来后到的办法来处理,处于不利的一方往往被迫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加以补救[lxii]。至于那些与传统商业标志无关的域名,除了有些分类下(如.gov,.edu等)的域名注册有一定的规定外,对域名本身并无过多的限制,基本上适用先来后到的原则。域名权的冲突表明信息权利具有的排他性,但另一方面,在冲突的领域之外,域名的注册还有及其广阔的构思空间,这说明信息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超文本链接是网络发展基础,其中也涉及许多权利纠葛。目前所发生的相关典型案例有三类。其一为设置的链接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所造成的纠纷。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售票人公司案"[lxiii](The Ticketmaster Case):售票人公司是美国一家专门出售演出票的公司,该公司拥有一个网站(ticketmaster.com)。微软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为了方便用户购票和获得售票信息,设置了通向售票人公司网站的链接,但这个链接绕过售票人公司的网站的主页,直接连到了售票分页之上。1997年4月,售票人公司因此起诉微软。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微软被允许继续链接到售票人公司的网站,但不得绕开后者的主页。
其二为由"加框"(framing)技术引起的纠纷。典型的案例是"全部新闻案"[lxiv](The Total News Case)。"全部新闻网"(totalnews.com)采用了"加框"技术:在其主页上,顶端显示着网址"totalnews.com",左侧长方形"框"中排列着华盛顿邮报、CNN、时代周刊等新闻机构的标志,下端是该网站的广告,右侧大"框"中是一些通向各个新闻机构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后就能够在右侧大"框"阅读到各个新闻机构的新闻。显然,这种做法使新闻机构的网站不能以原貌面对用户,他们将"全部新闻网"告上了法庭。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全部新闻网"可以设置通向新闻机构的链接,但不得再采用"加框"等混淆新闻来源、影响原告全貌的做法。
其三为"元标志"(meta-tags)纠纷[lxv]。元标志是网页设计时所设计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一般依据它们来检索网页。有些网站为了提高页读数有意进行虚假设置,如有些网站故意将"sex"之类的词设置为"元标志",不管其网页与此是否有关。而最容易引起纷争的是将他人的商业标志设置为自己的"元标志",进而造成隐形侵权。其典型案例是,一些公司将"Playboy"设置为元标志,结果用户在以playboy为关键词搜索Playboy实业公司(PEI)时,这些公司在搜索结果中位于PEI之前[lxvi]。
在上述三类纠纷中,现实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的因素。但另一方面,在链接关系中还存在许多不易被人所察觉的伦理和法律责任问题:设置链接的网站要对被链接网站的行为负法律和伦理责任吗?对此,比较严肃的看法是,尽管由于网站内容的不断变化使这种责任的承担比较困难和复杂,设置链接的网站依然有责任充分地、实时地了解被链接网站的内容,避免将用户引入歧途。但如果考虑到链接的数量及其复杂性,这种责任又不可能十分严格地得到履行。
5.隐私权
从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隐私权即个人有保守隐私且使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隐私是指一些不必告知他人的纯粹个人信息,如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感情生活、个人旨趣等。随着网络的发展,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网络技术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极其容易而隐秘,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网络经济中更易于被当作商品买卖、交换和组合。故所谓网络的匿名性实际上是一种假象。这一发展不仅使公众的市场消费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毫无隐私可言,人们在工作中的一举一动也无时不在虚拟的全景敞视(panopticon)之下。
在网络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隐私权冲突日益加剧。其原因是:数据库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结合使个人信息得以便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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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标准出发,都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
网络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性使上述三种立场都得到了发展:
(1)主张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的人认为,网络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暂时、不完整的复制件在内的数字化形式的复本都应该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
(2)主张保护最小化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在网络空间这一开放性空间中,占有信息有悖民主原则,影响了思想的自由交流;
(3)以增进知识创新为目标的人有的主张共享,认为共享可以打破原来的中心化的技术创新中的一些束缚,使每个创新者都能够发挥出创造性,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大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网络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数字化权"、软件版权、域名权、超文本链接中的权利问题等。
"数字化权"又称"电子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化时代的延伸,泛指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以及通过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等)流通的作品的使用权。"数字化权"属于版权人,数字化的作品的使用需要版权人的授权。"数字化权"所提出的问题的实质是,知识产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它会随着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发展。此外,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数字化延伸,即作者一方面拥有作品的数字化传播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还有要求作品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保持完整性的权利。
网络这种新的信息发布方式给软件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保护方式更加灵活。这种变化的实质是以多样化的保护方式获得最大的效益,即软件版权保护已经渗透到销售策略之中。其中,有时限的试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而更为极端化的免费软件运动和公布源代码运动实际上是在寻求网络空间中软件盈利的新模式。
域名权是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一种知识产权。由于域名是一种新的信息资源,从一开始就导致了许多争议和冲突,这些冲突主要是由域名与商标和商号等商业标志的关系而造成的。在早期域名注册中,一些人故意将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抢注为域名,或者在注册的域名中使用易与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混淆的域名,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同时,商业标志相近的企业在域名注册中也有可能发生冲突,此时一般采用先来后到的办法来处理,处于不利的一方往往被迫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加以补救[lxii]。至于那些与传统商业标志无关的域名,除了有些分类下(如.gov,.edu等)的域名注册有一定的规定外,对域名本身并无过多的限制,基本上适用先来后到的原则。域名权的冲突表明信息权利具有的排他性,但另一方面,在冲突的领域之外,域名的注册还有及其广阔的构思空间,这说明信息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超文本链接是网络发展基础,其中也涉及许多权利纠葛。目前所发生的相关典型案例有三类。其一为设置的链接绕过被链接网站的主页所造成的纠纷。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售票人公司案"[lxiii](The Ticketmaster Case):售票人公司是美国一家专门出售演出票的公司,该公司拥有一个网站(ticketmaster.com)。微软的"西雅图人行道"网站为了方便用户购票和获得售票信息,设置了通向售票人公司网站的链接,但这个链接绕过售票人公司的网站的主页,直接连到了售票分页之上。1997年4月,售票人公司因此起诉微软。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微软被允许继续链接到售票人公司的网站,但不得绕开后者的主页。
其二为由"加框"(framing)技术引起的纠纷。典型的案例是"全部新闻案"[lxiv](The Total News Case)。"全部新闻网"(totalnews.com)采用了"加框"技术:在其主页上,顶端显示着网址"totalnews.com",左侧长方形"框"中排列着华盛顿邮报、CNN、时代周刊等新闻机构的标志,下端是该网站的广告,右侧大"框"中是一些通向各个新闻机构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后就能够在右侧大"框"阅读到各个新闻机构的新闻。显然,这种做法使新闻机构的网站不能以原貌面对用户,他们将"全部新闻网"告上了法庭。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全部新闻网"可以设置通向新闻机构的链接,但不得再采用"加框"等混淆新闻来源、影响原告全貌的做法。
其三为"元标志"(meta-tags)纠纷[lxv]。元标志是网页设计时所设计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一般依据它们来检索网页。有些网站为了提高页读数有意进行虚假设置,如有些网站故意将"sex"之类的词设置为"元标志",不管其网页与此是否有关。而最容易引起纷争的是将他人的商业标志设置为自己的"元标志",进而造成隐形侵权。其典型案例是,一些公司将"Playboy"设置为元标志,结果用户在以playboy为关键词搜索Playboy实业公司(PEI)时,这些公司在搜索结果中位于PEI之前[lxvi]。
在上述三类纠纷中,现实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的因素。但另一方面,在链接关系中还存在许多不易被人所察觉的伦理和法律责任问题:设置链接的网站要对被链接网站的行为负法律和伦理责任吗?对此,比较严肃的看法是,尽管由于网站内容的不断变化使这种责任的承担比较困难和复杂,设置链接的网站依然有责任充分地、实时地了解被链接网站的内容,避免将用户引入歧途。但如果考虑到链接的数量及其复杂性,这种责任又不可能十分严格地得到履行。
5.隐私权
从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隐私权即个人有保守隐私且使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隐私是指一些不必告知他人的纯粹个人信息,如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感情生活、个人旨趣等。随着网络的发展,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网络技术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极其容易而隐秘,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网络经济中更易于被当作商品买卖、交换和组合。故所谓网络的匿名性实际上是一种假象。这一发展不仅使公众的市场消费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毫无隐私可言,人们在工作中的一举一动也无时不在虚拟的全景敞视(panopticon)之下。
在网络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隐私权冲突日益加剧。其原因是:数据库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结合使个人信息得以便捷地
《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