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bsp; 厨房163
洗衣房185
走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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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185
走廊16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4.3.3
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30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