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3.1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卫生间10
贮藏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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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3.1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卫生间10
贮藏室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