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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


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等。对于我国荷兰的做法是个很好的典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现状给予适应的改变与添补,从而打造出我国首部“安乐死法(或条例)”。
(六)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立法原则吗?
首先,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阶段,安乐死合法化深入民心,前文多次以数据体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人心所向,是人民的意志,对安乐死立法,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多的让人民参与到立法中来。
再次,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地方立法。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方面,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特定地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安乐死首先立法。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体现对各种利益的均衡。在某些地区先为安乐死立法体现了对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均衡。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备安乐死合法化条件的经济,政治,文化发达的地区并不多,在这些地方首先实现要安乐死合法化解决了局部利益的“呼吁”;并且,对安乐死的局部立法是实现短期利益,而长远利益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化。
综上所述,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合法化都是可行的。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建设状况和医疗保障水准等方面看,现在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确有些不现实,我们不妨报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立法创造条件。比照近些年的“税收”试点(已收到很好效果)我们可以在我国东部一些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城市做一些“试点”工作之后,先为安乐死“打开半扇门”,在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内为安乐死部分立法,确定哪些安乐死可以允许,哪些应当禁止,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给予其修订与改正,等待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缩小,再把该结果推向全国。

注释:
[1]新华网,2002-05-17
[2]《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张毅
[3]
[4]检查日报:《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夏敏
[5]《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张毅
[6]《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7]法律教育网,《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
[8]检查日报:《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夏敏
[9]南方网:《‘安乐死’是否违宪起争议》
[10]《公民有死亡的权利吗》
[11]新华网,2002-05-17《安乐死在一些国家的发展情况》
[12] 法律教育网,《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
[13] 法律教育网,《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
[14]
[15]《由生命权看安乐死》,内蒙古科技大学,孟祥虎
[16] 法律教育网,《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
[17]参考《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二)”部分
[18]参见Immanuel Kant,Lectures on Ethics(New York:Harper&Row)(1936),p147~154
[19]Jorge Luis Falcon,et al,”Euthanasia,Medical-Legal Aspect”(1996)
[20] 《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张毅
[21]南方网:《安乐死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
[22] 检查日报:《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夏敏

致谢:感谢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王卫国给予的帮助和指导,并在艾志英同学的合作下完成本论文的写作。

参考文献:
(1)《刑事法学》2002年第8期,《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张毅
(2)检查日报:《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夏敏
(3) 法律教育网,《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
(4) 新华网,2002-05-17《安乐死在一些国家的发展情况》
(5) 南方网:《‘安乐死’是否违宪起争议》
《安乐死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
(6)《立法学》主编:朱力宇,张曙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刑事法学》2003年第9期《事实上的非法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对安乐死出罪处理的路径及其法律解读》,梁根林
(8)《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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