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个案调查与研究,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1140。
[25]赵晓力, 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J]. 中国社会科学2000(2):120-132。
[26]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27]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28]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房地产法研究[C],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521-543。
[29]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J]. 比较法研究2002(1): 34-45。
[30]该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1]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531—533。
[32]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76—377。
[33]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3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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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赵晓力, 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J]. 中国社会科学2000(2):120-132。
[26]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27]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28]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房地产法研究[C],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521-543。
[29]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J]. 比较法研究2002(1): 34-45。
[30]该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1]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531—533。
[32]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76—377。
[33]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78-86。
[3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5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