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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律名新证


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23]二年律令中有户律、兴律篇名,且户律,二十二条,兴律九条,但无厩律之篇目,所以对古文献的记载应慎思。
8)钱律、田律 五年,除盗铸钱令。[24]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25]野田有律。疏谓举汉法以况之。[26]二年律令中有田律,钱律篇日,且田律十三条、钱律八条。
9)尉律、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兑律,尚方律。这些律目依程树德先生所考皆在吕后执政以后,甚至有律目乃武帝、宣帝时所载,故二年律令不宜为证,只能佐证,二年律令所载不存上述各律目。
10)二年律令所载而《九朝律考》未考到之律目
告律、亡律、收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赐律、□市律、行书律、复律、效律、置后律、爵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十八种。
律名考至此略书,试想如程树德前辈能一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将必有大成。今后学慎书此论,希能从他处得以教益。
五、结束语:
从上面考实是否可衍生这样的陈述,法律在早期的初创年代,不可能在理论上未达到一个提升的过程之前就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构成某种固定架构。而是由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逐渐递加的形成一种粗致的框架。汉代法律当属此状况,汉三章,汉律九章,是后世对汉律理论归结,而汉实际的律名状况,应如秦时,依其社会实际状况的变化,向己有的架构中归类或者创造出新的律名。即汉律名应是开放性,而非反限于固定的“三章”“九章”,依据其所调节具体对象而命名,还未成体系化。


参考文献:
[1]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2] 《太平御览·杜预《律序》》 转自《历代刑法考》
[3]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4] 《汉书·刑法志》   班固·班昭著  转自《历代刑法考》
[5]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程树德 著
[6] 《论衡谢短》  转自《九朝律考》
[7] 《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版社
[8]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9] 《史记·萧相国世家》   司马迁 撰
[10] 《史记·太史公自序》 司马迁 撰
[11] 《史记·曹相国世家》 司马迁 撰
[12] 《史记·吕太后本纪》 司马迁 撰
[13] 《晋书·刑法志》   转自《历代刑法考》
[14] 《九朝律考》 程树德 著
[15]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16]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7]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18]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9]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0]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1]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唐律疏议
[22]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3]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24] 《史记·文帝纪》 司马迁 撰
[25] 《史记·景帝纪》 司马迁 撰
[26] 《周礼·秋官·士师注》    转自《九朝律考》

汉初律名新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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