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
第五是搞好政策扶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正确、可行的政策是生态省建设的灵魂,研究生态省建设的问题首先应研究制定一套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意义、指导思想、原则、领导体制和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生态省建设的各种力量和积极因素,从政策上推动和保证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发展。为了制定有关生态省建设的决定、规划和法规,应该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生态省建设的可能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适合省情的、具有特色的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措施。重点政策领域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保障生态安全的政策,主要包括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外来物种侵害、自然灾害、资源浪费等内容;建设生态乐园的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社区和华侨生态投资园区等政策;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工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等政策,发展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的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绿色包装的政策,明晰资源产权、建立土地资源市场、水资源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等资源市场的政策,合理利用开发海洋资源和建设海岸带生态经济区的政策,合理利用开发山岭资源和建设山岭生态园的政策等;促进生态文明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生态宣传、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环境意识、环境文化、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科学技术水平和环境道德水平,成立生态教育中心,建设绿色学校,信息网络、信息库、信息中心等政策。
第六是依法建设,强化管理。
2.生态省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一,提高对生态省建设及其法制保障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对生态省建设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认识。生态省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学、系统论等当代先进科学技术的原理和方法,依靠科技进步、生态文化和政策法律,去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建设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绿色经济为主体、绿色社区为载体,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的环境体系、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为城乡居民创造健康、安全、殷实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步入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轨道。目前我国已经批准3个生态省建设试点,它们是吉林省、海南省和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是一项打基础的工作,是一项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业活动,是一件安家乐业的工程。生态省建设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资源能源基础、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建设绿色产业、建设生态家园、建设绿色文化、实施生态政策、推行环境法治等内容。
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包括: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在生态安全屏障下,使全省人民过长治久安的生活,免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之苦。
建设资源能源基础包括:保护、改善和增值经济、社会赖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基础,立足并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建设沿海生态经济带和山岭生态经济区,变“山、海”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依靠发展环境生产力、生态生产力强省、富省。
建设天人和谐关系包括: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综合发展,将环境资源优势与人力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吸引港、澳、台和华侨人力资源发展本省经济,使全省人民过生活富裕、环境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的幸福生活。
建设绿色产业包括:开发无污染的绿色商品、绿色食品、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和循环型经济。
建设生态家园包括:强化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通过全面建设生态城镇、生态县、生态村庄、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社区,将福建省建设成为生态良性循环的、可持发展的生态社会。
建设绿色文化包括: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环境文化和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使全省人民形成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环境道德风气,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文明。
实施生态政策包括:研究制定正确、可行的生态省建设的政策,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生态政策在生态省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推行环境法治包括:研究制定具有权威和可操作性的生态省建设法规,将生态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行为正规化、法定化和制度化,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开展生态省建设活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是建成生态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建设生态省只能以有秩序的方式进行,而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是法治秩序。生态省建设是由人发起、进行的一种活动,要使人们在进行这种活动时有条不紊、富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或规则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指引和规范作用的最好工具。生态省建设是一项新的事业,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基本政策才能得到长期稳定的有效实施,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机制稳定
的基本要求,从而使生态省建设的战略和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不搞法治搞人治,把建设生态省的大业系在少数人身上,搞什么“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一个领导一个主意、朝令夕改、政策多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