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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


变,就谈不上生态省建设。生态省建设的根本特征是长期性,是一种需要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共同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使生态省建设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生态省建设的另一个特点是科学性,建设生态性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只有通过立法,把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定化,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化为从事生态省建设活动的人们的自觉行动,才能保障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生态法的实施和法律服务,实行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切实发挥生态法的法律调整作用和保障作用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17] 生态法规的全面、严格、公正、有效的实施,将为生态省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如果生态省建设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削弱人们的生态省建设法律意识。实践证明,有法不依所造成的影响甚至比根本没有法还更糟糕。

  在建设生态省的过程中,要。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其他行政审批制度。要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快能力建设,扭转行政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

  由于生态法规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加强生态行政执法,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生态省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使改进执法设施,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审核制度、复议制度、责任制度和其他执法制度,促进执法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效益和效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强制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生态省建设方面的行政权是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推行绿色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所谓绿色行政,是指对环境友好的行政。要以绿色方针、绿色政策、绿色规划、绿色管理为基础,在行政管理部门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带动绿色采购、绿色服务和绿色建设。

  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该、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有较高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度。如果法院和法官腐败了,决不会有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因此,必须适应生态省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公正的、信得过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加大生态省建设的司法力度,强化司法强制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

  法律服务是促进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生态法律服务工作,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促进建立健全有关生态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一支服务于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律师队伍,发展环境生态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业;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信息资源建设,形成生态省建设法律的信息网络;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服务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益和水平;促进环境与发展领域的法律服务和律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生态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渠道。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保障生态法规和政策的有效遵守和实施。法律监督是生态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依法进行生态省建设必须对权力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生态法规。加强生态省建设中的法律监督,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立法机关对生态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国家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监督,形成上级国家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实施生态省建设法律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委对生态法律政策实施的监督,形成纪委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政策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加强生态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生态法制观念。加强生态法制建设,不仅要求增强生态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增强对遵守生态法律的社会压力,而且要求提高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生态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促进形成人人自觉守法的局面。由于我国在解放前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新中国成立后一度流行法律无用论和法律虚无主义、一度处于以党的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状态,缺乏法治的传统,封建思想、特权思想、小农意识、小生产者观念、宗族观念、人治观念、人情观念、家长制观念比较严重,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在这种背景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十分必要。实践证明:宣传和教育是促使生态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生态法的实施只有同全省人民的生态法意识和生态法制观念的培养和提高同步进行,才能收到成效;只有采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对不同年龄、职业、层次的人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相应的生态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都学习、了解生态法律,才能促进生态法的全面实施,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三,加强生态省建设立法,逐步健全生态省建设的法规体系,使生态省建设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生态省建设的前提,立法对生态省建设的影响具有首要的、决定

《建设生态区的法制保障(下)(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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