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为了保障公司提供环保报告,一些国家已经制定法规,将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自愿报告机制上升为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法律机制。例如,美国在《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一般称为《超级基金法》)[5]、《有毒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等法律中,已经规定企业环境报告制度。例如,国会于1986年年底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该修正法的第三章(TitleIIIoftheSuperfundamendments)创造了环境法的一次较大的扩展。该法中的“知情权”条款(Theright-to-knowprovisions)要求有关公司就排放的化学品设立一个数据库以便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有关信息这种作法促使公司在公众要求之前自觉开始削减污染物。有关“知情权”的立法立即对私营生产产生(privatesectorconduct)了广泛的影响,就像《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联邦机关行为(federalagencybehavior)所产生的类似影响一样。
据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环境管理中心的副教授AnsKolk提供的资料,环境管理中心联合会计公司KPMG在2000年的研究发现,在全球250所最大的公司中有35%出版了环保报告,“这个突出的转变只是这十年间的事情,在十年前,很难找到公司会向公众披露其环保表现的详细资料”。调查北美、欧洲等地公司环保报告的研究显示,北美和欧洲有50%的公司出版独立的环保报告,“这是因为股东、消费者、投资者、雇员、债权人、社会大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愈来愈重视有关公司环保表现的资料,公司需要满足他们对这类资料的诉求。换言之,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愈来愈关注环保问题。”在香港,1997年只有10%的恒生指数上市公司(21所)有些环保资料发表,到1998年数目增至30所即14%.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公司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的环保报告,先评估合作伙伴的环保表现。公司环保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环保规划,环保目标,环保产品,环境成本,产品价格,资本(环保)投资,环境审计和评价,排污状况,废物管理等。许多专家认为,像财务报告一样,公司应该每年应该出版环保报告,让公司经理和投资者综合全局,以便了解公司有没有污染破坏环境和潜在的风险。不少公司认为,编制环保报告对企业有利,向公众披露环保资料可以迫使公司注重本身的环保表现,从而减轻环境风险;环保报告给读者一个公司正在向环保目标努力的印象,有助于改善公司在公众和社会的环境形象,有利于招揽人才和吸收投资;环保报告是一种管理工具,便于公司采取有效的方法去处理外界人士的评价,有助于公司加强环境管理、赶上全球环境标准,可以促进公司检查其所有的业务细节,让管理阶层找出节省成本的地方甚至发现新的商机。调查表明,那些公布环境报告和环境资源计划的公司不公布的公司,他们的资本结构没有两样,但前者所赚取的利润明显高于后者;这与优质管理理论完全一致,因为公司越对社会和环境负责,越可显示公司管理素质优良。在美国,“道琼斯可持续类别指数”由“道琼斯全球指数”中最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那一些公司组成,这些公司在各自待业中是最符合环保、经济和社会标准的公司。所有可持续类别指数的公司每年都要接受称为“公司可持续评估”的全面检查,公司环保报告是用作分析评估的重要文件。[6]
2.1.3建立申报登记、标志、标识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已经建立环境方面的申报登记、标志、标识制度。由于产品、产地、排污口等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一些环境法律规定了标志、标识制度,包括产品标志、特定区域标志和排污口标志等各种标志、标识,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显示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信息。最典型的是各种危险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标识或标志,还有各种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其他特定保护区的标志。环境标志在国外也称生态标签、绿色标志、环境选择等,经ISO组织统一称为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损害。1978年西德首先使用环境标志,称“蓝天使”(BlueAngel)计划。到1990年,德国已授予3600多种商品以环境标志。加拿大、日本、美国、法国、瑞士、芬兰、澳大利亚等国也已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美国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了有机食品标签规定。根据该规定,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以贴上一个专门的新标记;有机程度在70~95%之间的食品,虽不能享受贴专门标记的待遇,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7]有机食品标签的推行,使人们了解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实践证明,无论是环境标志还是食品标签,都向人们显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状况。
2.1.4建立公众查询和获取环境资源信息的制度
环境法是面向公众的法律,法律要实现其保护环境的任务,就必须让公众获得有关环境资源的信息;政府和企业有向公众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即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得以遵守和实施的前提。在环境民主的社会,公众有了解、被告知政府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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