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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


;公众要有意义地参与环境管理的进程,就必须知情。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12月19日制定,1992年3月3日公布)的第二部分规定,公民有权要求获取有关环境的完整可靠信息。奥地利制定的《环境信息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获取政府的环境信息和资料的权利即“知情权”。智利的环境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必须对公

众公开,除非那些被认为是商业和工业秘密必须保留的信息;个人或公民组织可以对必须由国家环境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如果他们的意见未得到及时考虑,可以提起上诉。

  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由知情权所确立的一套制度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目前已经有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并获取环境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依法保护和建立的环境资源信息库(包括各种环境资源图书馆、资料中心)、环境资源因特网等,为公民查询环境资源信息及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的信息,提供了保障。网络与媒体革命,以及随后建立的数字地球和数字环保系统,为人们查询人与自然关系的资料提供了方便。当代因特网是21世纪最重要的民主工具,它的发展为公民知情权创造了条件。在互联网产生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电子化信息公开法》(ElectronicFreedomofInformationAct),要求各行政机关采用最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向公众公开行政信息。到1999年底,美国已有8300万人与因特网联接。因特网使老百姓获得了权力,使政府和上流社会丧失了特权。有了因特网,老百姓可以设立个人网站与传媒巨头一争高下;任何一个人只要一按按健,就可以得到有关政府、社会和经济的信息。

  2.2通过公民诉讼促进环境法的实施

  当代环境法发展的重要实践之一是诉讼实践,发展环境诉讼是实施环境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诉讼一直在发展,70年代在工业发达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80年代末以来已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呈上升趋势。在美、日等国,构成环境法的大多数著名案例是在法院形成的。在美国,法院在实施环境法方面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现代环境法发展的第三个十年即1980年至1990年,联邦法院越来越注意环境法的贯彻和实施。在缺乏环境专门成文法律的早期,美国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也可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这时法院判案的主要根据是普通法的侵权原则(如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得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河岸权理论,河流合理使用原则即“河流沿岸人必须合理使用河水,不得损害其他沿岸人的利益”,河流自然流动原则即“河流下游沿岸人有权要求上游沿岸人不得任意改变河流的自然流向、流量和水质”等),方式是判决损害赔偿或下达停止侵害命令。目前,美国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司法审查案件;根据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又称《固体废物处置法》,SolidWasteDisposalAct)等法律,美国环保局有权对任何违反有关环境法律规定义务者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强制执行。仅仅在十多年的时间内,美国就形成了5000个联邦法院决定,大大地丰富了美国的案例法。对寻求需要咨询的当事人的律师而言,这些法院决定与数千个行政决定一样重要。

  在法治历史比较悠久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一直把公民环境诉讼的活跃程度和法院适用环境法判决案件的多少作为判断环境法实施程度的标志。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主要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及返还诉讼费等措施。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美国《垃圾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一部分。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美国法院可以处以民事罚款,责令企业暂时或永久性停业、关闭,采取紧急强制措施。根据对2千多件联邦法院判决的调查研究,联邦法院对环保局的政策和行政管理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判决可以产生如下结果:判决改变或撤销环保局的决定或条例,导致环保局改变政策或管理;法院支持环保局,提高环保局政策和管理的权威;对环保局现行政策和管理没有什么影响或维持原有影响。美国环境法的发展史说明,是法院支持通过公民诉讼来实施国家法律。一些美国环境保护运动领导人在回顾近20年的历史时得出结论,最重要的一个进展是为公民原告提起的环境诉讼打开了法院的大门。色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的第一任执行主任、后来担任卡特政府的助理总检察长的詹姆斯?莫尔门(JamesMoorman)认为,环境诉讼“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种双极系统变成了三极,即:管理者、被管理者和公众”[8]公民环境诉讼解决了环境保护成员关注的许多重要矛盾。提起环境诉讼这一威胁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的问题。值得特别提起的是,通过一系列公民环境诉讼,美国人民和公民组织获得了法定的诉讼权以及对非正式的机关决定得以司法审查的权利(therightofstandingandtherighttogainreviewofinformalagencydecisions)。美国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卡尔沃特?克里夫协调委员会诉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一案中,明确宣布联邦法院拥有监督行政部门执行环境法规的权力。在“保护奥佛顿公园的公

《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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