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代理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副教授,1966年12月出生,198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南昌大学(原江西大学)法学院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担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理事等。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③ 例如,美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25—40万SDR;欧盟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40万SDR;加拿大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35.5万SDR;日本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13万SDR;(以上资料参见《政府采购全书》,冯秀华、秦晓鹰等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 韩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投资企业为45万SDR。(参见肖渭明:《韩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简介》,http // www . china bidding . gov . cn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2000年2月15日)
④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年度报告,1998年4月低,1个特别提款权约合1.34666美元,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7.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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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代理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副教授,1966年12月出生,198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南昌大学(原江西大学)法学院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担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理事等。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③ 例如,美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25—40万SDR;欧盟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40万SDR;加拿大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35.5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35.5万SDR;日本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下属机构为13万SDR;(以上资料参见《政府采购全书》,冯秀华、秦晓鹰等著,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 韩国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货物采购规定限额为20万SDR,政府投资企业为45万SDR。(参见肖渭明:《韩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简介》,http // www . china bidding . gov . cn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办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2000年2月15日)
④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年度报告,1998年4月低,1个特别提款权约合1.34666美元,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7.5万美元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