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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司法看做是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特定的结构,这个结构自然存在着自身内部的诸种关系,以及与系统其他部分之间的结构性关系。”[15] “本文在对所研究问题的宏观把握上,一是将政治发展看做是由各个履行着特定功能的变量(要素)互动的历史过程;而是将司法看做是存在于政治系统中的一个完整的结构,它与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完全处于一种结构性关系之中;三是将司法定义为由价值、制度、机构、角色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本文中“司法结构”一词就是在上述系统论的意义上使用的。”[16]
1987年,我国刑法学学者何秉松为了克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缺陷,开始运用现代科学系统观来研究犯罪构成概念,我们可以推断这应当与那时的“系统热”和系统法学的兴起有关。1993年,何秉松将重新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称为“犯罪构成系统论”。[17]他认为:“既然事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犯罪构成这一事物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事实上,犯罪构成就是由主体-中介-个体三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因此,就必须如实地把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并且用系统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全部理论观点,都是这种观察和研究的结果。犯罪构成系统论与我国传统的法罪构成理论以及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上的。”[18]
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法研究的一种新动向是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有志于开创这片新天地的是两位不算年轻但非常活跃的国际法学者——法国的基斯教授和美国的谢尔顿教授。这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的巨大变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尽管近年来国际法理论界对这些挑战作出了一定反应,但这些反应只是零打碎敲,其结果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能令人满意。为找寻解决诸多问题的办法,有必要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国际现实的新的国际法理论框架;而将系统分析的方法适用于国际法也许会有所帮助,因为这个方法着眼于具有能动性的相互关系,而当今国际社会的特点则体现为相互依赖性,即所谓“全球化”。[19]
系统科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同样受到我国的经济学的高度重视。将系统科学引入经济学研究,同样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研究方向,并且可以形成一种系统经济学理论或学说。我国有学者已经作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经济学学者刘永佶将贝塔朗菲提出的一般系统论以及其后的发展称为“现代系统论”。刘永佶从“现代系统论”的角度,从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对系统科学方法进行了深刻的阐释。我国法学界应当从中借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对于现代系统论的性质,刘永佶认为:首先,现代系统论属于一般方法论范畴,它不具体研究任何专门的自然或社会现象,而是以如何探讨现象间的一般关系为目的;第二,现代系统论具有横向性,它所研究的系统结构的规定性、类型、机理和运动规律贯穿在自然界和社会各领域的系统之中,其概念、理论、方法,都是从各个领域和学科(主要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中概括出来的;第三,现代系统论具有综合性,它综合了各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从方法论的角度把各门学科整合、融汇、沟通起来;第四,现代系统论具有功能行为性质,它不仅要研究“是什么”,还探讨“做什么”,而且以后者为主,探求在人的参与下如何变革对象系统的结构,形成有利于人发挥其系统功能的条件、程度和界限,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人为科学”的性质。刘永佶认为,现代系统论表明:原来人们认为互不相关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是有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点的,首先在于各自对象的结构与功能,以及存在的系统性上。虽然各种系统的结构有所差异,但都需要对之进行结构和功能的系统研究,而且研究的方法又有共同性。刘永佶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对系统科学方法的阐释启发我们,正是由于系统科学的一般方法论特点,它对法学研究是有指导意义的。系统科学方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虽然只有20多年的历史,而且至今对于很多法学研究者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它丰富的内容和新颖的思路,却对法学研究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从方

法论的角度,吸收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使之在我国法学的发展中起到充分的作用,是一项非场重要的任务。[20]
系统科学方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实际运用,对于我们今天构建系统法学论述体系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这种意义是多方面的。第一,表明系统科学方法确实得到了我国法学界长期的不间断的重视;第二、表明系统法学以某种局部的、零散、隐现的、潜在的方式一直存在和成长着,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系统法学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持;第三、那些直接声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的法学研究,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系统法学是一种巨大的精神上的鼓舞;第四、由于我国法学界在种种自觉或不自觉的程度上实际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这使得某种系统法学理论可以被我国法学界正确对待,而不至于因为陌生而受到漠视或不当非议。第五、已有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观点,对于在构建系统法学理论过程中有关概念、范畴、命题和论题的确定,具有很大的启发性。系统法学不可能不去研究上述有关学者从系统科学角度提出的法治、司法等重大问题。这也使某种系统法学理论与我国的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吻合和关联关系。第六、有学者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探讨新的刑法理论,这对如何构建系统法学理论是很有参考意义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系统法学可以成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参考文献
[1] 原文参见《政法论坛》,2000年第6 期第21-33页。转引自《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4 期第2-14页。
[2]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
[3] 参见:《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 年1月第3版,第 309页。
[4] 参见:《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 年1月第3版,第331-332页。
[5] 参见《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 年1月第3版, 314页。
[6] 参见:《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田成有 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 月第1版。第 23-24页。
[7] 参见:《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第43-45页。
[8] 参见:《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第43-44页。
[9] 参见: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lw/
[10] 参见:《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季涛。《跨世纪法理学回顾与展望》,庄金锋、崔惠平 主编,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52 页。
[11] 参见:《法治泛论》,卓泽渊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315-316页。
[12] 参见:《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131-136页。
[13] 引自:《法治秩序的建构》,季卫东 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82-86页。
[14] 引自:《法治泛论》,卓泽渊 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4页。
[15]]引自:《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程竹汝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3页。
[16] 引自:《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程竹汝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第1版。第 7页。
[17] 参见:《犯罪构成系统论》,何秉松著,1995年5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552页。
[18] 引自:《犯罪构成系统论》,何秉松著,1995年5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65页。
[19] 参见:《系统方法与国际法》,张若思 著,《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497-498页。
[20] 参见:《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纲要》,刘永佶著,河北人民出版社,石家庄,2000年6月第

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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