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制、价值交流和超越精神
。举例来说,我们看一棵树,在这里看是意向行为,树是意向对象,在我们各自的心目中呈现出来的关於树的意识的表象是意向内容。在意向对象相同的时候,意向内容仍然可能不同。当我与你的视力不同时,我与你关於树的意识的表象就会有清楚和模糊的区分。我知道我自己的意识表象,我不知道你的意识表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意向内容是内在的和私有的。然而,我们看的是同一棵树,树的对象超越於内在意识。当你说这棵树下好乘凉的时候,我们明白你的意思,因为我们指的是同一棵树,并且我也可以到这棵树下去体验一下乘凉的滋味。外在的树和环境的条件是我们关於树和乘凉的内在感觉的公共的参照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相互理解。由於意识对象的公共性,并且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意向对象的,所以人类各不同的主体间在原则上可进行思想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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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许会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树是一个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所以人们关於树的观念是可交流的,但是价值不是物体,价值没有共同的参照物,所以人类不能交流价值观念。
价值确实不是物体,但是价值不是纯粹内在的和私有的东西,价值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对象。意识对象不仅包括在时空中存在的实在的对象(如一棵树),而且还包括观念的对象。观念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另一类是价值的观念。我们为什么说关於实在的对象的知识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呢?因为有关实在的对象的知识的确定性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和物理的实验来保证。我们为什么说逻辑和数学的知识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呢?因为逻辑和数学的知识的确定性可以通过逻辑和数学的推导和证明来保证。逻辑的和数学的观念虽然不是实在的(时空中的)对象,但是它表述了单元与单元间以及形式与形式间的可能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和推导显示其直观的自明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应用中与时空中的实在的对象联系起来,通过外在的参照系来验证。我们承认逻辑和数学的原理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我们可以主体际地认定关於它们的推导和证明是否正确。我们不会说这个孩子的数学观念不同於那个孩子的数学观念,所以老师不该以同样的标准批分数。然而我们确实常听人说,人各有其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不是主体际地可交流和评判的。我们认为,正如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具有外在的参照系一样,价值观念也具有外在的参照系,那就是生活世界中的切身经验。正如数学和逻辑的观念的主体际的可理解性和真理性由其独特的方法(即分析和推导)来保证一样,价值观念的主体际的可理解性和真理性也由其独特的方法来保证,那就是解释学的方法。
《社会体制、价值交流和超越精神(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