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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能力与三农问题


——和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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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老师:您好!

现在想和您探讨有关执政能力的问题。执政能力是一个新概念。每一个新概念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都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某种客观实现的反映。为什么在中国共产党执政50多年后,产生了执政能力这个概念,或者说出现了执政能力的问题,确实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我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执政能力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执政能力的根源在哪里? 一个政党的执政能力有什么变化规律?虽然经常思考,但是有时却感到很迷茫,想不清楚。我想就这方面的问题听听孔老师的看法。

谢谢!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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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同学:你好!

“执政能力”确实是一个新课题,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来,最根本的原因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发展,“威权政治”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如果仍按原来的执政理念,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受到挑战。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形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城市化和三农问题、贫富悬殊导致阶层分化对立问题、财政金融问题、环境资源问题、人口与就业问题等等,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导致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和执政基础已经出现问题。迫切要求执政党彻底审视自身问题,否则,正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说:“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2004-11-10 《解放军报》第7版发表何志海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篇评论文章中提到:“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权,一旦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必然垮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新考验,摆在执政半个多世纪的中国共产党面前”。实质上是要求执政党在执政能力方面如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新考验”。

对于种种问题,我有一篇2万多字的文章里有详细论说,但最近我在研究农村问题,其中农村土地问题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我们去考虑,并作回复你提出的问题。

一是三农问题的形成的原因

建国初期,为了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封锁和制裁,国家实行加速实现工业化的策略。而从世界工业化进程来看,工业化有三种方式,即产业自然成长型工业化、殖民输入式工业化及政府高度介入工业化,但是在当时的国际国内态势下,我国不可能采用产业自然成长型工业化模式和殖民输入式工业化模式,只能通过政府高度介入工业化模式来实现,依靠的是政府强大的力量来配置资源,并以此来实施“赶超战略”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而我国又不可能利用历史上的两种工业化筹资渠道,因此农业的剩余就必然成了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制定和实施的户籍制度和对农产品巨大的“剪刀差”政策,可以说是造成目前“三农”问题的起源。

从此以后,农村和农民就一直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农村和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再此被忽视,农村和农民的利益再次受重大剥削。

我在三农中国发表一篇文章《建国以来农村和农民遭受的两次经济掠夺》,是在搜集资料是随便发表的,其资料如下:有文献估计,在改革前的1950年-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政府实际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净负担是155亿元。这是第一次剥削。第二次是:从1979年到1997年,国家从农村征收了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这笔土地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买走,中间又被国家汲取了6-10万亿的“剪刀差”。 这些是有权威资料可查的。

但问题最大的是,中国经济经过连续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早已进入工业化的门槛,整体国力已大幅度提升,但农村却好象一直还是处于被遗忘的角落。

二是法律法规问题

宪法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但有关法律法规却从未对所谓的“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却允许各地政府以“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名义,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强制性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以划拨批租方式转让使用权。难道国家的公共利益就不包括占最大多数人比例的农民?占大多数人比例的农民利益就不是国家公共利益?

而且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所有者主体农村集体却没有最终的处分权,例如不能自作用于非农用途并不能转让。必须要先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强制性转为国有土地才能转让,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明显是不平等,其所有权权限甚至小于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并非所有权),因为他们能将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却不能,连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也不能与城镇房屋那样可以抵押。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所有”并非是根本意义上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种权能),也导致政府可以从中获得权力租金——实质上是可以剥削农民土地所有权利益的租金。

另外被征用“价格”(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也不能由所有者主体根据市场价格而定,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给农民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农民有意见发生争议也很难争取利益不受损害,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而政府则可以按“土地的城市建设用途的市值”把征得的土地批租出去。

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明显使农村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处于被动局面,是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不能有效保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为政府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

三是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问题

现在众多学者专家在研究“三农”问题,提出各种解决方法方案,也有众多人员在关注、在为农民发出声音,这是好的现象。但是很少提到最根本的问题。

上面说到的法律法规的问题,但作为占大多数人比例的农民想要修改宪法和法律来争取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也是很难,因为权利在全国人大,而《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中农村居民代表所代表人数的比例是四比一,例如100个城镇居民可以选一个代表。但农村居民却是400个才能选一个代表。而实际上所谓的农民代表也有相当部分已经是得利群体如“资本家”等,他们已经“不代表”农民。也就是说,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来分,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这国家和各地最高权力机关里是里面是最少的。

所以,我认为,最根本的是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给予农民平等的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从根本制度和体制上解决农民的身份歧视或社会地位问题。如果连这一条也做不到,说解决“三农”问题只不过是对农村和农民的“施舍”而已,因为一个社会中占最大多数的人群却几十年被剥削平等的政治权利,现在说要帮他们解决问题,这显然是一个极大的悖论!更不符合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在世界上少见的!而且在法律上没有保障的权利绝对不是权利,法律上有保障的权利通过没有代表性的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也是不完整的权利。

因此中国的三农问题根本就是制度或体制问题,不改变这些农民永远还是处于弱势,这也是建国五十多年来农民一直处于二等公民待遇之根本,更是执政党现在说提高执政能力和维持执政基础的焦点之一,因为执政党说他们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占人口比例最大的农民的利益却一直受损害,这使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人们怀疑其执政基础的合法性。

当然,还有城市经济改革形成的问题。如股份制改造、国有民营化和土地经营过程中,成了少数人吞噬国有资产的一场场盛宴。在一场场盛宴中,权利、资本、“知本”这些所谓“精英”们一起互相跳舞拥抱,并以改革代理人的角色一起摇旗呐喊,主导着中国改革的方向。却吸取着大多数人的血汗,损害着大多数人的利益,演出了另全世界咋舌、另普通国民仇痛悲哀一幕幕腐败大戏。

国有资产流失呈快速递增态势主要有以下几种流失渠道:决策失误导致流失;在破产中、改制中、中外合资合作中流失;由于经营不善、财政性蚕食造成流失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不入帐造成流失。特别是对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对国有资产高值低估而贱卖;对原有低工资但有基本生活保障的职工推向社会,造成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向少数部分人,使少数部分人从改革中得到利益,也形成目前1400多万的下岗工人,让大多数人承担承担改革的成本。

这些问题也说明了权力和资本及部分知识精英正最大地获得改革的利益,改革不能另大多数人能都获得好处,只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视民生建设,只注重效率而缺少了公平,偏离了执政党原来的改革方向,同样影响到执政能力,也引起执政党的高度重视。所以现在需要提出执政能力的概念,以及最近提出的“保持先进性教育”,均有同样的原因。

一个现代社会,每一个执政党都需要考虑自己本身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中国社会发展到现在,也确实需要执政党有稳固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的,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还有其它的问题这些以后再谈,或在我上面所说的另一文章里再一起讨论。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提供下面的文章中你应该可以找到答案:

《执政能力与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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