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三讲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建立听证制度;三是立法法规定的在起草行政法规时,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等。听证制度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这三种听证的主要区别何在?第二,三种听证各应遵循哪些程序?至今尚无明确规定。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确认,将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中听取对方意见和参与精神得到很好的体现,因而是行政程序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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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三讲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