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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文明


办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既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把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措施。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这些领域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受到惩处,要为这些领域树立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等)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

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是在此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教育和推动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很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化、庸俗化。例如,虽然规章制度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所以“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线,掌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战略和策略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几点: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点,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寻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步伐。在当前,尤其应加强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防止腐败,从根本上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实施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开拓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2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1977年版第10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念》,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2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 30页,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5]《人民日报》1996年2月 9日。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93页。

[18]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10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页。

(本文责任编辑:李郁平)

该文“论法治文明(第6页)”《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发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第7期转载,并被多种文集收录。

论法治文明(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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