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总结自身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应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坚持长治久安的原则,构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防线。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人均创造的经济效益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也比较低,因此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起点只能是最基本的。从社会保障项目上看:现阶段主要建立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三大基本保险。这三大保险应该全部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相结合,缴费多少与保障水平相结合的模式。从社会保障水平上看,国家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是社会保险改革成败的关键。现阶段建立的只能是最基本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必须控制基本保险的待遇水平,必须控制企业保险负担的增加,把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需求上。
2、坚持法律强制的原则,采取最有效的法律性筹资方式。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基本保险必须具有强制性。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障事业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很了地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性和强制性。社会保障税与一般的公共税种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它既具有一般税收的法律强制性、公开公平性、稳定规范性和范围广泛性,又具有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直接返还性和财政独立性。由于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是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紧密结合,以支定收,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税所设计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应该是有弹性的、有差别的和有区域特点的。社会保障税放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表明了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更体现了国家与个人共同负担的精神。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形成具有弹性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中西部收入水平差异很大,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的人们收入水平也极不相同,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很不相同。既然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主要负责养老、失业、医疗三大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那么在其它社会保障领域就应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发展。除了鼓励人们购买人寿、健康、生育等多种项目的保险外,在养老、医疗保险上也要鼓励人们购买补充性和储蓄性保险,适应人们的不同需求。以法律强制性保证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多种保险项目鼓励人们提高效率、创造财富和取得收入来满足多种保险需求,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强制性、补充性和储蓄性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4、坚持资本营运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的机制。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必须高度重视。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障税必须征足收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应该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予以惩罚。二是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设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稳妥性原则进行资本营运和管理,严防资金损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营运使其保值增值。三是考虑结合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适当划出一部分国有、集体资产补充社会保障金的不足,切实解决中老年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四是建立独产的监督体系,强化法律、行政、财政和审计等多种监督,保证资金营运的安全性,严厉打击挪用、滥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防止腐败,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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