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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许多干部不熟悉与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及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淡薄,以至违法行政的事例司空见惯。在普通民众当中,不知法律为何物,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或者屈服于长官意志的淫威,合法权益受损时,企盼“包青天”,不知道、不习惯用法律捍卫自己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要建立稳定、规范的法治秩序,归根到底,要靠全社会成员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不仅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主动地维护法律秩序。从而促使人们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个人的法治信念,转化为个人内在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  
其次,要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大力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就必须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此同时要努力加强整个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一方面通过建立有效的执法激励机制,激发执法人员守法护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健全相应的执法责任机制,对那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乃至“警匪一家”式的恶劣行径予以严惩,保护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只有当法律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得到普遍的确认,人们才能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才会在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的帮助;只有当人们切实地感受到法律是保障人们权益的有力武器时,他们才可能去主动地维护法律秩序。相反,如果人们对法律只有畏惧感,避之唯恐不及,法律就不能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自己的尊严。  
再次,要严格依法办事,还必须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能,发挥新闻舆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之共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网络,一个全民积极维护法治秩序的社会氛围,不断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监督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一系列创新,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主要依靠自我监督、上级部门监督,以及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行政机构的权力严重不对称,以致许多监督流于形式的状况。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带来我国政治制度的一系列变革,最终必将促使政治权力的运作方式和整个公共生活秩序的现代转型。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59,146,189,254-255,332,333,371.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14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1.  

《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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