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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的统一体,健全和完善法制是发扬民主的基础,同时民主的发展又促进法制的完备。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治国理论,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变革的指导思想,它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邓小平/民主/法制/转型及完备  
【 正 文 】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统一,努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用完善的机制,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以及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正式提出,是我党治国理论发展历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范式,以及建国后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全面专政”与“无法无天”政治状态的彻底否定;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转型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站在时代的高度,从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出发,把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他一再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邓小平摒弃了过去那种把法制当作一种实现政治意图工具的浅薄观点,把法制建设问题提升到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赋予了法制建设作为中国政治发展根本取向之一的重要意义。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互相依存的。一方面,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就不可能有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制离开了民主,就可能蜕变为“刑民之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中运行才有可能,民主离开了法制,就会演变成无政府主义。正如邓小平所一再强调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1]法制建设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制约作用,突出表现在:一是民主政治只有实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威性与稳定性,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生活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保证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的治理方式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民主政治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运作,才能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与有序化,避免以往“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那种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邓小平深刻地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1]三是只有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作出明晰的界定,以法律作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形成稳定的规范秩序时,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要实现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自主的商品交换,就必须用法律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平等地位加以严格的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大多借助于市场主体之间自主达成的契约进行。契约是市场关系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对契约方式、契约过程及其结果的确认和保护,就不可能有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不同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要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用法律制度对竞争的规则加以界定,用法律来保护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现代市场经济是同适当的政府调节相匹配的市场经济,合理、有效的政府调节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重要保证。但是,只有当政府调节的领域、方式、规则及界线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界定时,政府的调节才不会妨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现代市场经济是国际化的经济,同国际市场接轨是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市场的接轨必然要求行为规范的接轨,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国际通行的法律体系,学会“按国际惯例办事”。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律经济,它根本特点即是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以法律作为规范和调整经济行为的基本方式。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与方式的法制化过程。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关系就不可能有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状态,直接制约着市场体系的发育与成熟水平。  
再次,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稳定的政治局面与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现代化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特别是我国目前社会文明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进行,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动,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激烈变革,都是前所未有,也是世所罕见的。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并维持一个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生活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在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只有法律才能为人们提供相互认同的底线。尽管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等等也是维系社会认同,构建公共秩序的重要资源,但法律制度由于其所特有的强制性特点,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能不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各种行为选择边界的信息,使社会成员能够知晓什么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从而得以用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借助于强制的惩戒机制及其巨大的威慑力,法律制度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一道最基本的保护屏障。邓小平明确指出:“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不单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的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1]在南方谈话中,在谈到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时,邓小平还特别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  
最后,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表现。法治精神

体现的是一切社会成员平等的地位,是社会行为准则的普适性与规范性,以及对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而“人治”反映的则是“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秩序,是社会规范的特殊主义取向,以及对普通民众权利与地位的漠视。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的封建主义历史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这是对旧的文化传统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它将推动整个社会文明朝着法治文明这一人类文明的高级形态飞跃。因此,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努力营造法治文明,本身即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这正是邓小平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深刻寓意所在。法制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途径和重要保障。法律是带有价值判断和道德寓意的行为规范,它不仅直接强制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

《邓小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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