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的探讨(四)
所得税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才可能计算确定,中期(即6月末)不存在所得税的确定问题,但上市公司须公布中期财务报告,这就引出了中期所得税处理方面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一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有必要确认所得税?二是如果确认,则应如何计量?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中期不应确认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通常是以年度所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准确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只有在年度收益出来后才能得到,因此不主张企业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年度收益(所得)到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才能计算出来,但它实际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我们要在中期报告日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报日就应该确认所得税费用,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实务中做法各异,有的企业计算中期所得税时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的不调整,也有的仅调整永久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中国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于中期所得税计算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即企业必须首先在中期期末预估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等相关科目金额,由此可见,它们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都坚持的是一体观,即都必须考虑全年的情况,而且在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都必须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采用上述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适宜,一是计算太过繁复,二是运用了太多的估计,主观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认为,宜采用简化的做法,即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求得。
产权变动与评估调账的关系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形成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这两家新设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国营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以上市公司中的分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上市公司转让其中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以上均为产权变动与评估调账的关系问题,在此从评估和调账两方面一并探讨。
1.关于评估。我们认为,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资产的价值,以为投资者提供购买价等决策依据。所以,在公司的产权变动时,是否需要评估应完全取决于与产权变动相关者的意愿。政府部门之所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对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指出,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等均须由省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办理,均是由于政府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代言人。因此,产权结构变动时是否需要评估,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凡是有政府部门明文规定要进行评估的,均应评估,如果没有规定的,是否评估应视产权交易双方的意愿而定。据此,以上所述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成两家,如果不涉及国有资产、不涉及中外合资,就可以不评估。一般地,这种情况下的一种特例,如一家变成两家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评估似显不必,而如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了,一般投资者会提出评估的要求。国营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涉及国有资产,但实际上产权未变动,所以,也可以不评估。以上市公司中的分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如果该上市公司含有国有资产或该子公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含有国有资产,则该子公司需要评估,上市公司转让其中的分公司的情形亦同。※
文/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的探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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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中期不应确认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通常是以年度所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准确的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只有在年度收益出来后才能得到,因此不主张企业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年度收益(所得)到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才能计算出来,但它实际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我们要在中期报告日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报日就应该确认所得税费用,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实务中做法各异,有的企业计算中期所得税时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的不调整,也有的仅调整永久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中国台湾、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于中期所得税计算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即企业必须首先在中期期末预估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等相关科目金额,由此可见,它们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都坚持的是一体观,即都必须考虑全年的情况,而且在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都必须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采用上述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适宜,一是计算太过繁复,二是运用了太多的估计,主观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认为,宜采用简化的做法,即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求得。
产权变动与评估调账的关系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形成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这两家新设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国营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以上市公司中的分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上市公司转让其中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是否需要评估调账?以上均为产权变动与评估调账的关系问题,在此从评估和调账两方面一并探讨。
1.关于评估。我们认为,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资产的价值,以为投资者提供购买价等决策依据。所以,在公司的产权变动时,是否需要评估应完全取决于与产权变动相关者的意愿。政府部门之所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对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指出,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等均须由省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办理,均是由于政府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代言人。因此,产权结构变动时是否需要评估,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凡是有政府部门明文规定要进行评估的,均应评估,如果没有规定的,是否评估应视产权交易双方的意愿而定。据此,以上所述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立成两家,如果不涉及国有资产、不涉及中外合资,就可以不评估。一般地,这种情况下的一种特例,如一家变成两家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评估似显不必,而如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了,一般投资者会提出评估的要求。国营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涉及国有资产,但实际上产权未变动,所以,也可以不评估。以上市公司中的分公司对外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如果该上市公司含有国有资产或该子公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含有国有资产,则该子公司需要评估,上市公司转让其中的分公司的情形亦同。※
文/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的探讨(四)》